觀點投書:從郭彥均事件談談言論自由邊界

2022-06-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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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彥均一則貼文就說會造成社會恐慌,這種邏輯還真是神邏輯,讓人很難信服。(資料照,取自臉書)

郭彥均一則貼文就說會造成社會恐慌,這種邏輯還真是神邏輯,讓人很難信服。(資料照,取自臉書)

《自由與愛情》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裴多菲 (匈牙利)

前言:生命是人格和權利載體,愛情是人所嚮往和願意承擔痛苦的心靈依歸,而這些都必須建築在一個前提之上那就是自由。縱使自由如玫瑰多刺,但為了自由,人類經過無數次流血和許多烈士生命遭到禁錮,才能爭取到呼吸的自由,言論自由和知識擷獲的自由。沒有這些,人只是奴隸,人只是魁儡,只是具有人形的工具而已,人根本沒有所謂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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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邊界

砍掉公雞,太陽依舊日日東昇

砍掉金聖嘆的頭,滿清依舊滅亡 

所謂的「自由」,哲學界在探討這個問題時,基本將自由劃分為兩個部份,一是消極自由,二是積極自由。言論自由仍然屬於這個範疇,但積極與消極之間,就算是專家們,依然很難找到一個絕對的共識。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屬於積極自由權,涉及私領域的,是消極自由權。消極自由權,就法律而言,非犯法不得剝奪。但積極自由權就有一定限制,但這個限制並不代表所有積極自由權都可以限制,而是可能損及公共利益部份的,就必須受到法律制約,這就是言論自由權的邊界。

舉最明顯例子,就是關於氣象,地震,或災情。尤其是地震和氣象問題,限制更為明顯。那麼疫情,基本也屬於這個範疇,根據傳染病防疫法:

第一章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第五章

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根據上述法條,第一章第九條只規定政府機關應該要做更正和澄清。第63條則有明顯罰則,但這個罰則先決條件,就是足於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才能處罰。但涉及評論疫情或政策者,並不在此限(法無規範者不罰)。

郭彥均觸犯了什麼天條?

滿座衣冠皆老朽,黃泉故事說不休

台灣從COVID-19疫情初期之後,社會雖有恐慌,但基本上因為政府處置得宜,台灣渡過了兩年有驚,也有短暫社會不安過程。但如果說現在,社會恐慌和不安,確實遠超前兩年COVID-19時期。現在是每天數萬則確診,死亡人數從數十人到一百多人,政府能用99.97%輕症和無症狀就能解除人民恐慌嗎?而郭彥均一則貼文就說會造成社會恐慌,這種邏輯還真是神邏輯,讓人很難信服。再說除了刻意要染疫的,就算致死率只有萬分之三,也沒有人會故意去染。畢竟生命是無可代替的,人命對政府是萬分之三是數字,對自己就沒有所謂的萬分之三,死亡就是百分之百全部。畢竟誰也不願意拿自己生命去賭這萬分之三,這應該不需要高深社會學或心理學就可以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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