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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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證諸過往經驗,這種將權利觀念導入法律與生命倫理對話之過程,往往也造成了很多困難,並反映出了法律在形塑與影響生命倫理決策方面的侷限性。例如,生命倫理問題會牽涉到某些法律主體無法擁有或持有之權利;例如冷凍的卵子與流產的胚胎;此時若直接援用既有的權利用語,將會阻礙對影響道德難題之社會因素的深入理解。蓋因既有之法律概念與用語並不當然能契合生命倫理的論述,且權利的賦與也無法充分涵蓋由新興技術所引發的諸多問題。故此,權利理念之本身並無法釐清,究竟生命倫理學所關切者,是出於控制科學變革和醫學進步之需要,還是保護病人和受試者的基本自由需求?(參可資料: the Hasting Center Bioethics Briefing 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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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系爭之釋憲案,吾等不難發現,援用個資法及違憲審查之法律術語並不困難,難的是究竟其用語背後對於諸多公共利益與人權內涵所隱含的多元社會哲學思辯是什麼?而這正是憲法法庭必須面對的生命倫理問題。

自生命倫理學的角度看待法之為用

若吾等轉而自生命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待法律,大致有兩種研究觀點特別值得受到重視:其一,當前社會已特別強調生命倫理與法律的差異性、獨立性,而不再特別關注或強調生命倫理與法律的緊密關係;其二,則是在法律思辨的過程中,更加強調法律的謙抑性與尊重人的自主性。其實經過近30年的發展,雖法學在生命科學的因應上已逐漸發展出其自主體系,然則在實務上,只要生命科學仍處於孔恩所稱的革命性進展過程(相關報導:范建得,初探命科學的法學研究:以生命倫理學與法學的交錯為視角,第十二回法理學研討會),則法學與生命倫理學的互動終將難免,且相對於此,生命倫理學也正在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學科,勢將對於法學的發展產生影響。在台灣,雖然我們很少看到這種探討兩者互動之研究,然此次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卻顯然呈現出這種學科間的融和傾向。

至於這些隱藏在法學釋義抑或論辯過程之生命倫理學說,主要有以下五種:

1、功利主義的思考

強調倫理應在謀最多數人之最大利益,並以追求社會最大的集體福祉為目標,並以結果來正當化過程。其缺點主要在於容易忽視少數人與弱勢族群之利益,以及資源配置上的偏頗。此外,量化數據之本身往往便欠缺準確性。這似乎是最高行政法院所傾向之立場

2、權利為基礎的倫理

強調個人權利,並認為每個人俱享有其權利。缺點則是容易導致個人主義、自私,甚至無政府主義。這似乎是人權團體較為強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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