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 人氣

就其解釋內容來看,這個指引的重點似乎與台灣衛福部上述的作法相當,係針對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HIPAA)法案適用之特定主體,允許其將受保護之健康資訊,揭露給公共衛生部門(Public Health Authority)供其從事公共衛生行為之使用。(按我國則是健保署交衛福部使用)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在英國,甚至由健康與社會照護部長直接以行政通知方式,來從事法規鬆綁,要求應本諸回應抗疫之需要,蒐集並釋出病人敏感性資訊。(參考資料;NHS England and NHS Improvement a notice under the Control of Patient Information (COPI) Regulations 2015 section 3(4))

此外,英國還建置了一個COVID-19病人資料庫(UK NHS COVID-19 Data Store),以病人為中心,蒐集其健康照護、治療與管理之相關資訊;而所有的資料則是依據資訊委員會辦公室(ICO)制頒的指引做匿名化處理。對於我國之個資法而言,個資保護迄無權責機關,其蒐集、使用與管理亦無可信賴之第三方資訊認證系統,加以在欠缺合規保護基礎前提下,採行相對嚴格的絕對去識別化要求,從而讓我國龐大生醫資料難以跳脫嚴格遵守個資法之保守規定;對照國外能在因應疫病衝擊時,透過指引或解釋提供個資使用之除外空間來看,我國整部個資法,顯然欠缺支持發揮防疫功效之明文,然則這也正是前述最高行政法院能勉力導入生命倫理原則之精神,創造出行政追求國家健康法益之空間的可貴之處。(相關報導:NHS COVID-19 Data Store

在日本,基於防疫之考慮,亦採取行與歐盟相當近似之鬆綁措施,重點是基於防疫之需要時,在既有的法律基礎上,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前提下,基於控制疫情之必要,允許從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日本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the Japanes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PIPC) 在2020年間針對法律之適用作成解釋,指出只要符合法定除外類型,則允許未經事前個資主體之同意即可加以處理或移轉;其中若係針對預防疫病擴散所採措施,亦可不問其是否原個資主體曾被告知之目的,或被加以移轉個第三人(包括政府機關)。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