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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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視COVID-19帶給國際社會鬆綁醫藥資訊管制措施之生命倫理思辯

隨COVID-19的肆虐,各國無不竭盡所能在掌握可用的資源來抗疫,而在這些過程,顯然印證了有透過生命倫理之介入,來引領哲學思辯進入政治決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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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人權團體對於政府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前提下,便使用健保及其他資料庫來防疫,主張應加以刪除。然則台灣的防疫成就,卻也是建立在善用健保資料庫與移民及海關資料之串聯上,這讓大數據分析能用於關鍵地方的防疫。(相關報導:Response to COVID-19 in Taiwan- Big Data Analytics, New Technology, and Proactive Testing

對照健保資料庫之釋憲案,顯然這是一個極端情境下的敏感性個資(健保資料)使用問題,對於憲法法庭將樹立的原則與例外之分際,這顯然是一個值得自生命倫理角度來探討的變數。簡單的說,在當前所有的法制條件下,衛福部,甚至國家的整體蒐集、利用健保及其他個人資料之防疫措施,是否同樣有違憲問題,抑或因情境特殊應給予除外空間?而在當前個資法去識別化之限制前提下,是否這的除外空間並不存在?若其然,究竟是政府違憲,還是個資法的絕對去識別化為原則的要求,反而更應接受違憲審查呢?畢竟對照當前國際社會趨勢,包括WHO與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國際生命倫理委員會之見解,以及英美日等國之實務,調整個人對於生醫資訊之權力地位,以因應生醫資訊之大數據利用型態需求,將個人所有調整為集體共有之互惠模式,並交由公益監理來創造公益,才是主流。

此時,集體互惠共益反為原則,而保有個人退出之自由反為例外;而這種發展正是回應創新科技發展、健康照護需求、生醫產業發展,以及提升社會福祉的必要轉型;也如同國際社會逐漸轉而以器官捐贈為原則,選擇退出為例外的邏輯,(相關報導:范建得觀點:莫為死者悲傷,請為生者難過),同建立夥伴關係召募百萬人參與的美國All of Us生醫資料庫計畫,以及奠基利他精神的UK Biobank之規畫設計理念相當。

因應疫病的個資法管制鬆綁究該是原則還是例外?

如眾所週知,生醫產業是典型的知識型產業,從而對於生醫相關敏感性個資之使用往往成為必要。而今在公衛危機前提下,善用敏感性個資之除外空間,更成為主要疫苗及生醫研發國家之重點工作。延續前揭國際發展趨勢,同樣是強調如何在既有之監管機制下尋求授權空間之問題。

其實面臨疫病的挑戰,世界各國為求時效無不善用行政權,努力的鬆綁健康資料庫使用規則,例如歐盟便在《歐盟Guidelines 03/2020 on the processing of data concerning health for the purpo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VID19 outbreak》中,很清楚的針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解釋空間作出許多鬆綁的指導,其中特別針對蒐集資料的次級使用(secondary use),亦即科學目的之研究,有許多精闢的解釋,並援用了許多生命倫理的思辯原則;這正是典型的生命倫理與政策融和之成果,也讓法律之適用充滿因應科技、社會、多元價值衝突之下的彈性空間,若台灣能補強資料管理權責機關與機制,又何須直接跳到正益的最後防線,尋求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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