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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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法學與生命倫理學之相關研究可以發現(相關報導:范建得,初探命科學的法學研究:以生命倫理學與法學的交錯為視角,第十二回法理學研討會),這兩個學科的互動角度大約可區分為三類:其一,是分析生命倫理與法律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其二,是分析法律解決生命倫理問題的態度。其三,則是抽象的探討法律與生命倫理互動關係的類型。著名學者Lawrence Lessig認為,法律只是直接影響行為的方式之一,法律也可以透過其他社會規範間接影響行為。因此,法律與社會規範的關係便成為規制者面臨的實際問題。以新興科技的治理為例,法律和倫理便都各自對於對方有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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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倫理對法律之效用言:倫理可以提供超越法律要求的指導,倫理也可以先於法律建議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此外,倫理也可能有助於解釋現有法律,澄清現有法律規範的內容,而這些正是呈現在上述最高行政院院判決中的一種實踐(詳後)。

2、就法律對倫理之效用言: 法律可以明確要求、推動倫理指南、倫理模式、倫理機構,法律也可以維護某種道德價值或原則,此外,法律也可以在社會和經濟政策中明確或隱含倫理因素之考慮。目前我國面臨的疫病挑戰,肺炎特別條例》之適用雖有擴大個資使用範圍之傾向,但這正是一個逐漸將防疫需求調和基本權所涉利益衝突倫理原則予以法制化的過程,更可以是未來完善我國因應疫病衝擊所需法制建設的實證基礎。

其實一直以來,生命倫理與法律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共生(“co-production”)術語可以用來形容這種關係,亦即它們之間有相互依賴並共同發展(co-evolution)之關係。例如,在生命倫理學領域可以常見法律的參與,如生命倫理學期刊的編輯成員、倫理委員會成員。又如,在因應生命倫理問題時法律與倫理學之間的互動非常普遍,例如在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醫生幫助自殺案件的訴訟中,哲學意見、倫理爭論往往會改變了法律之詮釋;再如在輔助生殖技術領域,則係倫理辯論推動了美國聯邦法律之制定。故此,此次的釋憲,我們也期待大法官能呈現出更多的倫理思辯,讓長期以來懸宕未決的健保資料使用分際,能透過法規背後的多元社會哲學論證,更理性的展現出來。

實則,自法律體系的視角來審視生命倫理,雙方已不是如一般所認知般的涇渭分明。蓋,隨生命科學的快速發展,生命倫理學已開始強調法律應被用於落實強制性之目的。例如,美國的總統生命倫理委員會(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便於所發佈有關於複製與輔助生殖技術之報告中,多處提及禁止科學與臨床醫療,或對科學研究處以刑罰等用語。此外,接續生命倫理原則認為法律應保護個人免受強制力之威脅,應用生命倫理學更已開始援用法律用語,來傳達對於病患個體權利以及對於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之理念。其實,此次人權團體欲透過法律來維護個資主體之自決權與資訊安全之訴求,正是此種生命倫理所認同之道德價值,也是應用倫理學所肯認必須透過法律強制性來落實其目的者。未來,或許我們應當朝向法律的生命倫理(Bioethics of Law)的方向邁進,這意味著在追尋像維護個資主體之倫理目標時,亦應同時思考我們是否負責任地適用了法律。淺見以為,這似乎正是此次人權團體之所以會堅持提出釋憲案之原因;亦即不論政府使用健康資料之倫理目標為何,仍應負責任的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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