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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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釋義問題,而涉及了生命倫理價值的思辯,仔細審視雙方的論點,可以發現最高行政院罕見的將許多生命倫理原則納入了判決中,除值得後續釋憲過程之重視外,更有助於釐清我國在防疫過程正當使用健保及其他健康資料之分際;甚至也可以是我國未來調整個資法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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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極端COVID-19帶來的挑戰重行審視釋憲爭議

隨釋憲案的大辯論日期接近,健保資料庫之運用亦隨抗疫之需求日益擴大,而依據國人在國際期刊上之敘述(相關報導:Response to COVID-19 in Taiwan- Big Data Analytics, New Technology, and Proactive Testing),顯然迅速整合與開放巨量資料,確實為台灣成功抗疫原因之一;這其中,健保卡資訊系統的運用與旅客資料的整合則至為關鍵,甚至有類似「健保卡資訊系統幫助進行口罩實名制」之說,然這似乎也正是人權團體強調:「防疫個資應刪除」之重點所在。

此時若吾等要對照上述釋憲案所爭議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問題來看,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別條例》)第七條之概括條款,是否足以超越個資法有關去識別化要求之限制,以及是否容許個人要求退出健保資料庫之主張,可能也會是一個值得憲法法庭重視的例示發展。蓋若是釋憲結果將樹立的是法律原則,則此種因疾病而觸發的除外,是否可以是一種例外?又設若有例外可能,那麼是否還會有其他除外應用類型亦應一併加以考慮?例如戰爭。此外,各種例外之容許標準及程度,即其判斷方式之授權,會不會透過立法來處理會更適當呢?換言之,這種權衡個資保護與政府公益職權分際之爭議,是否已經成熟到可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來決議?抑或台灣應該先慎重思考如何導入歐美先進國家之經驗,善用生命倫理之思辯,先行論述政策之倫理基礎,藉以深化社會之共識,並適度放寬依法行政所需判斷餘地,而將司法的介入建立在生命倫理所呈現之多元價值論辯基礎上,期能以更包容的態度來累積社會對於相關議題的觀點,進而作為後續修法之依據。

淡水天元宮吉野櫻盛開,不少民眾出門賞花,不忘戴上口罩。(盧逸峰攝)
隨釋憲案的大辯論日期接近,健保資料庫之運用亦隨抗疫之需求日益擴大。(資料照,盧逸峰攝)

自法律的體系來看待生命倫理原則的應用

在司法體系下,複雜的生命倫理問題通常被簡單化,從而一旦脫離了廣泛的社會情境,往往導致判決所據之既有法律與先例,無法適當的提供指引來回應新的挑戰,從而判決結果也不能充分而適當的反映出生命倫理問題本質上的複雜性。

生命倫理學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受到了法律採用生命倫理學原則、論點、方法和分析的影響(the Hasting Center Bioethics Briefing Book )。正如此次最高法院之判決所援引之利益權衡、公益之所需,以及適法行政措施之分際等法律概念,在在都與生命倫理學之內涵有關。易言之,在美國司法的實踐上,生命倫理的導入被認為有助於問題的概念化、闡明正義之基本價值,並影響法律理論和正當程序的發展。進一步來說,法律可以對生命倫理相關問題做出制度性的回應,而相對的,生命倫理學則能反饋法學,並促進法律規範的發展,進而透過法律將倫理準則制度化且賦予其強制力。就此次釋憲案而言,雙方關切的風險、利益,以及合憲審查等相關之辯論,表面上雖係圍繞著個資法之合法與否,或行政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之保留,然細究其本質,正是生命倫理學與法學所交織而成的價值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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