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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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問題應容留更大的生命倫理社會論辯空間

再以此次釋憲的問題來看,正是同時涉及個人基本權利與公共政策事務的典範個案。在實務上,美國最高法院通常儘量避免在憲法的層級上去處理這樣的問題,而是留給下級法院展現多樣爭點之空間,蓋因越是涉及基本權,其社會共識的歧異就更大,而這些正是在公共政策論辯上常見的狀況。簡言之,許多公共政策的問題是在本質上無法輕易處理的社會哲學深層問題,例如,此次釋憲案所碰觸的問題即屬之,尤其當疫病發生之後,面對健康資料庫被質疑的本質性違憲問題,則去識別化與否與及同意/退出權之行使範圍,便會因對應疫病危機之必要,而牽動不同的哲學思維與倫理觀點;易言之,納入這個疫病背景,是否個資法之適用原則會有所改變?此時,就竟是透過釋憲來樹立法律原則,還是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解釋,給留社會哲學多元的論辯空間更為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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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自生命倫理的角度來探討公共政策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便是在針對社會意欲採行之特定行為,透過倫理與政策分析之共治,來深化其辯論深度。例如,在美國制定受試者保護規範的過程,其保護或許是大家共同期待而特定的(也就是所謂的特定給予),然欠缺生命倫理的論述,其規範之妥適性與可行性或將欠缺目的性與正當性。再以定義死亡之法律意義而言,生命倫理必須在其領域中,以不致太過尖銳區分哲學與政治分析的角度來參與;簡言之,面對新的生命科學與技術發展,型塑法律有關死亡之定義雖有其必要,但若欠缺必要的多樣哲學思辨,法律之制定將難以周全;而若能自生命倫理的角度來從事政策分析,便會導入諸多哲學問題,例如,如何區分活人與死人?何謂完好無損?工作的腦究係何指?以及如何認定主要器官之作用?有對價的器捐是否牴觸人性尊嚴之原則?是否只有窮人會從事販賣器官之行為?仔細看待這些問題,都係源自死亡之定義而發生者,若在法律定義死亡之過程我們不能一併導入這些哲學上的思辯,則法律之定義將失去所欲表彰之倫理價值與正義。就此次釋憲之核心課題來看,所賴哲學思辯之支持正是同樣的重要

釋憲案有賴生命倫理學來豐富法釋義之正當性

其實,目前的釋憲案同樣在處理一個大家支持的政策方向,亦即維護健保資料提供者的隱私,以及知情同意與知的權利,或者相對的保有其退出權,然則這其中已牽涉到的個資法之原則與例外的分際,若要確立法律原則或修法,勢必都會面臨和上述定義死亡一樣許多在社會哲學尚無法輕易處理的問題,其中更牽涉到創新科技之社會效益與資訊科技之應用空間,以及個人資料在生醫研究應用過程必須以集體形式呈現時,對於個人主張權利之影響。更何況國際生命倫理社群早已對大數據時代生醫資訊之定性有了強調團結互惠,屏棄個人所有、強調資料庫妥善監理與合理利用的體制。準此,不論是釋憲或修法,若不能充分將這些問題在哲學層面上加以探討,最終的決定將難以取得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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