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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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該指引雖係本諸法律所作釋義,然整體內容正在導入生命倫理原則來詮釋法律的適用方式。例如,在3.2條,便針對「基於科學研究目的之個資處理」中的「科學研究」給予擴大適用之解釋,容許其包括私人出資之研究(privately funded research),且針對適格研究之判斷,要求應納入符合歐盟科研目的之考慮;其中更特別指出,其目的包括「公衛領域相關公共利益之研究」。然則相對於此鬆綁態度,指引仍在第10點重申,其研究必須「本諸相關研究領域之方法及研究倫理」。很顯然的,這是一種生命倫理與法學融和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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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爭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同樣不否認系爭行政措施有法規適用上不足之處,但卻也指出了衛福部本諸於公共利益及正當程序採行利益大於不利益行政措施之必要,雖未能系統性的導入倫理原則,但其本質正是前述生倫理與法學融和之實踐。

其次,指引同樣針對資料的初級與次級使用之法律適用基礎加以區分,而呈現出在資訊義務及使用目的限制上,依據GDPR第5條(1)(b)所顯示之差異,這是一種不對稱管制架構的設計,也是我國未來必須在個資法有關資料之使用管制上加以補強者。至於在系爭行政判決中,此部分最受到人權團體質疑的,則是違反透明原則(The 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所要求的知情同意與退出權,針對此部分,指引便於第5.1.2條,提供給資料管理機關四項除外空間;包括「證明不可能」(Proves impossible)、「不符比例原則的努力」(Disproportionate effort )、對於目的之嚴重減損(Serious impairment of objectives) 、會員國以法律排除了揭露之必要(Obtaining or disclosure is expressly laid down by Union or Member State law)

這其中,在不符比例原則部分,指引係要求資料管理者應將資料主體之人數、資料之年份及使否有適當之防護措施等因素納入考慮;並綜合權衡其努力與對資料主體之負面影響間之對稱性。這種透過解釋賦與行政權責人員權衡空間的法釋義,顯然也呈現在系爭行政判決之比例性原則審酌上。其次,在嚴重減損部分,以防疫之目的為例,係指其管制將嚴重減損處理資料用以防疫目的之達成而言;惟指引仍然再次強調,於適用除外之規定時,資料管理者仍應善盡保護資料主體合法權益之責。這個解釋顯然正是在某種程度上,基於達成防疫之目的,翻轉了原則與例外之適用情形;而這個論述邏輯同樣出現在系爭之行政判決中。判決意旨雖認同「雖事前同意權與事後排除權係分別存在」,但仍特別指出: 「特定主體之排除為手段太過且有礙公益之實踐,除影響科研品質,甚至引發破窗效應導致大量退出,增加資料蒐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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