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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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釋憲案所牽涉之眾多問題中,最根本的或許應是我們沒有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也欠缺資安標準之權責單位,導致欠缺借鑒外國鬆綁行政經驗並判斷其合憲性之客觀標準,從而長期以來無法解決個資法限制國家健保資料之公益性利用的空間。圖為衛福部長陳時中出席健保25活動致詞。(柯承惠攝)

其實在釋憲案所牽涉之眾多問題中,最根本的或許應是我們沒有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也欠缺資安標準之權責單位,導致欠缺借鑒外國鬆綁行政經驗並判斷其合憲性之客觀標準,從而長期以來無法解決個資法限制國家健保資料之公益性利用的空間。圖為衛福部長陳時中出席健保25活動致詞。(柯承惠攝)

近年來,隨衛生福利部開放健保資料之釋出利用以及我國基於防疫需求大量蒐集並串聯多樣個資,台灣人權促進會積極提出了「防疫個資應刪除,健保資料庫待釋憲」的主張;這其中,釋憲案即將在4月26日進行辯論,而防疫的努力也正面臨新一波疫情的嚴峻挑戰。具體來看,除釋憲案的提出代表了台灣民主素質的再提升,相對的,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判字第54號之判決中所展現之優異法律釋義,也開啟了司法導入生命倫理思辯原則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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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保資料的驕傲與遺憾

早自民國94年台灣推出「生醫科技島計畫」計劃以來,便期待透過「國民健康資訊基礎建設整合建置計畫( NHII )」讓我國健保資料能與「台灣人疾病及基因資料庫」,也就是現在的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整合運用,進而透過「臨床試驗研究體系」計畫,來嘉惠全民健康並帶動我國生醫產業之發」展。(相關報導:五年投資一百五十億 生醫科技島計劃啟動) 

惟在經歷長期的ELSI(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爭議之後,顯然只有Taiwan Biobank能在《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之基礎上完成建置並營運至今,且接近達成招募20萬人之目標。然而即便Taiwan Biobank在召募參與者之初便已經在知情同意書中明文;於經過倫理治理委員會(EGC)同意前提下,參與者得選擇同意基於後續研究計畫之需要,將被釋出的個人生醫資訊與健保資料庫連結使用,然則一直以來,同樣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保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解釋爭議,並不當然被認為已符合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除外。如今,隨衛福部擴大釋出健保資料供作研究之用,保護個人資料所涉及的維護基本人權保護問題也浮上檯面。

有關健保資料之釋出,則是由原衛生署於民國97年,交由統計室(現改制為衛福部統計處)研提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cs Project, NHIP)」,之後透過民國100年成立之「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現更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藉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來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用,進而增進全民福祉」。該中心所整合之資料涵蓋衛福部暨其附屬機關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相關之資料;惟服務之對象則限於公務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衛生福利相關產業。這個被衛福部認為係源自組織職權,且為促進公共利益所採行之行政措施,雖已在資料之蒐集、整理與利用過程均採行了保護個資的設計,然則個資法的嚴格限制仍然引發合憲與否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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