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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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釋憲案之所以受到關切,除涉及個人基本權與公共衛生利益外,同時攸關我國生醫產業之發展。美國律師公會的創始人之一Edward J. Phelps先生便曾表示,自由民主社會的永續存在,必須立足在用以維護個人尊嚴及合理自主能力之法治原則的正義之上,但他也表示,法律人必須對於法律的兩種功能知所區分:其一,是維護民主體制的政治功能;其二,是支持或促進有效率的市場機制。對於後者,他強調:法律的評價,不單在於能如何促進民主規範之目標,如平等、自主、尊嚴等,同時在於法律能如何促進經濟行為及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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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重行檢視正義的思辨,面對攸關台灣未來公共衛生與生醫產業等重大公共利益問題,似乎法律如何促進有效率的市場機制,也是我們所必須關切者;至於在規範更新(re-regulation)的過程,則應回歸各方之主張是否能真正有助多元公共利益之提升並創造福祉的生命倫理思辯了。

總之,正義是一場思辨之旅,目前我們應該了解,在法制之完善尚待政府更多努力的前提下,釐清我國當前生醫個資保護的核心法律問題,將涉及定性人體組織、基因資訊、病歷資料等之基本問題,以及釐清其應用模式所涉公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顯然提供給公務員一個奉獻心力的空間,也回應了生命倫理原則喚醒良知的效用,呼應了美國馬歇爾大法官挑戰既有法律體制之限制的勇氣。如今隨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及疫病之衝擊,變動中的公共衛生福祉與生醫產業之未來,都讓我們有必要用更多的道德與哲學思維,來重新理解傳統個人基本權之內涵與限制。

依據2017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國際生命倫理委員會之報告: 大數據與健康》,國際生命倫理委員會早已預見在健康領域中的大數據應用將帶來符合公益的高度集體利益,且同時強調吾等應尋求在如何維護個人與集體利益間之平衡上加以檢討;其重點則包括了次釋憲案相關之自決、同意、資料保護以及治理等課題。究其報告之重點,在於告訴我們後基因體時代帶給人類具跨世代共享的價值,而具遺傳性質之生醫資訊,已難以再堅持按傳統個人所有的理念去加以定性,反之應本諸生命倫理的高度,以團結互惠(solidary reciprocity)的共享原則,藉示當的整合資料庫監理模式取代個人所有權保護模式的原則;強調取得生醫資訊過程之倫理原則,以容納符合大數據(因應創新科技應用所需調整之法目的)運用所需蓋括之同意、利益回饋與資料應用(釋出)空間。這種呼籲正是極大化自由權的體現,也為最高性政法院判決意旨所涵蓋;略謂:「是些資料之蒐集困難且具高度公益性,應儘可能賦予其利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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