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自生命倫理的視角,看健保資料的釋憲及抗疫利用

2022-04-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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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面對公衛危機,WHO認為各權責單位應在各自的監管機制上,本諸完善規劃之行政措施,於利益大於風險之前提下,來授權研究性醫藥產品;包括疫苗之使用。整體而言,這種例外的適用正是以倫理原則為據,而非抽象的正義。這種論述的權衡方式及前提要求,似乎都可見諸於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中,在判決中,我們看到了法官針對鬆綁之監管行政措施,就其利益與風險方面所作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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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這種生命倫理規範引領的法規例外發展,早已在歐美先進國家行之久矣。先以亞里斯多德的倫理觀而言,便認為倫理是政治學的分支,這也讓政治能植基於一些惠益公眾的概念(notion of common good),以及推動多元立法、政策及社會規制之需要上。換言之,應是植基於倫理的政治,讓我們能對人性尊嚴與公民社會能有所期待。然則誠如國際權威倫理機構Hasting Center 之共同創辦人Daniel Gallahan所言,在承平時代,人們通常不會想到倫理有什麼重要,直到面臨政治上的危機或緊急狀況,例如先前的SARS和新近的COVID-19,我們才會感到倫理原則的重要性。

其實,在醫藥領域中的倫理應用在某種程度上亦遵循相似的軌跡。在1960年代以前,所謂的醫藥倫理主要沿襲自所謂的「希波克拉底傳統」(Hippocratic Tradition),聚焦在病人福祉與醫藥專業主義上。此時,幾乎醫師誓言的內容就是醫藥倫理的全部。然則在1960年以後,新科技與社會的快速變遷,帶來了多元的倫理挑戰,也大幅擴大醫藥倫理的範疇與多樣性;這其中包括基因知識、避孕與安全墮胎、死亡的新定義、延續生命的努力,以及健康照護的成本問題等。這些問題都已大大超越醫藥的專業,而以生命為核心的生命倫理(Bioethics),廣泛擴及於傳統的醫病關係及健保成本的公共政策;至於所謂的良善倫理(Good Ethics)則被認為係能妥善處理介於人性、權利與尊嚴等基礎問題,與務實解決政策事務之間的倫理實務。而以此次釋憲所面臨的爭點來看,正是有賴良善倫理指引,而介於個人基本權與政策事務間之利弊權衡。

在面臨這些多樣而複雜的倫理問題時,顯然隨施政透明度日增,越是複雜的基本人類問題,其社會意見就越是多樣,導致大家會傾向訴諸法律或立法來解決多元社會的共識問題。其實,早期之所以我國會制定《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也正是因為涉及新興科技之應用所帶來價值,及其對於基本人權之挑戰等多元爭議所致,而透過立法除能確立Taiwan Biobank順利誕生的法制基礎,也化解了決策背後的倫理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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