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吞234萬元罰單!中火廢水4度超標 台電不服上訴遭駁回

2022-03-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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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火力發電廠因排放污水未符規定,被依法開罰234萬餘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卻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火力發電廠因排放污水未符規定,被依法開罰234萬餘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卻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2019年稽查發現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污水未符規定,被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開罰234萬餘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電敗訴,台電不服上訴後,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維持原審,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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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2019年4月派員前往稽查台中火力發電廠時,檢驗中火污水流水,發現懸浮固體為每公升72毫克,未符合流水標準每公升30毫克的標準,且4度檢驗仍無法符合規定,因此認定中火違規事實明確,立即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對中火開罰234萬6000元並限期改善,但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上訴時主張環保局取得之採樣並不具代表性,指稱環保局檢驗時,發電廠正在舉辦記者會,是中市府相關人員要求台電啟動放流泵以供攝影記者拍攝,並在當日同步採樣檢測。台電為提供媒體拍攝,而被強迫在發電廠放流池於低液位時啟動放流泵,屬非正常操作運作時採樣。台電表示,環保局所採驗的樣本水體並未進行過濾,也未判斷是否為特殊案例,因此採樣並不具代表性。

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台電辯詞,判台電敗訴。台電不服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環保局沒有必要在採樣時現場進行過濾,也無須考量台電因軟化處理廢水,而產生採集樣品沉澱干擾檢驗的正確性,最終仍駁回台電上訴,維持原審,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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