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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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第6條為何如此重要,國內少有論及,甚至有所誤會。其實依據幾個國際重要環保組織(包括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The Nature Conservancy 以及EDF)的聯合研究,是把第6條稱為「氣候行動火箭加速器」(Rocket Boosters to Accelerate Climate Actions) (相關報導:Rocket Boosters to Accelerate Climate Action: Why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Matters)相較於過去的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這個《巴黎協定》的機制將能提供各國彼此自願性的合作、促成投資並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這些團體認為,只要妥善的加以設計,第6條將會是協助各國能更快、更遠的邁向安全之氣候未來的火箭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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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第6條有2大功能,其一在於貢獻減碳而有助於達成NDC之目標;其二在於驅動並帶動永續投資。當然些團體也強調,若沒有善用並正確的運用第6條,將影響投資之效益並導致無法實現永續發展之規劃;甚至會因不當的重複計算減碳成效而導致全球30%左右之排碳的誤判。

故此,我們可以說,第6條幾乎是《巴黎協定》及全球減碳能否達標的關鍵機制。至於COP26的談判重點顯然將放在如何避免重複計算的會計規範上;由於依據第6條之設計,發生在各國的減碳成果將能彼此流通,故此,如何分別針對源自一國境內或境外,以及用於NDC或其他減碳目的之額度進行核算,並避免重複計算,將成為重點,個人則稱此為碳排係數合理歸戶;其中公約必須討論者,並將包括這些多元額度跨界流動時的邊境調整措施。

依我國之新法,目前已納入碳費、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等之減碳類別,且似乎法條也原則性的對於與未來減碳額配之轉換比例及方式有所規定,然則新法對於導入境外碳權仍維持1/10的限制部分,顯然與《巴黎協定》鼓勵全球一體的減碳市場趨勢不相契合,且目前只參考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納入進口貿易商品邊境調整之考慮,顯然亦未能配合未來第6條帶動ITMOs跨境流通之實務,同時提供我國相應進行邊境調整權重之法制基礎。最後,在屬性上屬於自願減碳類別之台灣綠電憑證,其未來能否或如何融入國際碳交易市場,更是我國必須特別再加以斟酌者。

綜上,我國實應特別就此次公約在第6條規則書之最終內容加以注意,並認真考慮如何強化新法之規定,以提供我國鏈結全球減碳市場之法制基礎;同時就如何將規則書通過的會計指引內國法化,預先有所準備或授權,以做為我國導入第6條市場/非市場機制之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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