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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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種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過程,除降低或規避風險之規劃外,供應鏈企業更應有化危機為轉機之必要;善用經濟學所稱,管制便能創造需求的理念,嘗試將被納管而資產化(貨幣化)的碳權,轉換為公司的資產,以創造經濟價值。實則,依據CDP之評估,自其近9000家會員企業揭漏之資訊來看,減碳效益已呈現在每年價值高達337億美金的6億1900萬噸排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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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我國的企業除應積極減碳外,更應善用國際氣候法制創設之經濟工具(亦即所謂的市場及非市場工具),為自己創收,以維持甚至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而隨自願(voluntary)碳交易市場之總值於今年暴增至10億美元(相關報導: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Rocket in 2021, On Track to Break $1B for First Time) ,顯然國際綠化供應鏈不以強制減碳額為必要的需求正在持續增加中,然則眾多的企業抵換(offsets)額度,尤其是電證分離下的綠電憑證,往往卻不是真正能有助於減碳者(相關報導:Informing the journey to net zero and carbon neutrality) ,故此,台灣應如何協助其善用自願市場機制,並維護我國企業的綠色競爭力,或許更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結語

面對即將召開的氣候公約第26屆大會,台灣以2050凈零碳排及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回應。然則面對國際政治的動盪、地緣政經利益的糾葛,卻不得不讓人必須重新審視台灣努力鏈結國際氣候公約的意義,並重新檢視應如何面對這些不能公平待我的氣候行動。

首先,吾等或許必須捨棄國際公約便必須遵守的直觀思維,以及無法公平參與的IPCC方法論抉擇,而以團結利他的道德原則、自利的功利主義,以及台灣人面對人類的共同危機,應沒有選擇退卻的自由等3個知性論述,來建構台灣氣候行動的理性論據;並以掌握攸關台灣權益之國際組織或機構的重點觀察,來重新建構台灣的氣候行動方針,並依據自主的排碳目標與凈零路徑,在各個組織或機構中去參與其氣候行動,而非只在氣候公約體制下無盡的等待中,去期待他人的善意。

至於針對當前發展中的《巴黎協定》,我們則應積極爭取鏈結第6條市場/非市場機制之機會,除為台灣將碳負擔轉換為國家碳資產外,更能為台灣創造出多元的永續條件,更讓台灣的減碳貢獻能真正的嘉惠地球生態及夥伴們。此外,台灣或許更應積極的先去協助維護台灣國際供應鏈因應CBAM的挑戰,並維護其國際競爭力,畢竟這是台灣面對的生存壓力,而此時也是台灣能藉此開創自有自願性碳金融市場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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