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 人氣

實則,我國長期在「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主導下,已經投入許多客觀上合於《巴黎協定》要求之資金投入,可惜的是,我們一直未能積極針對此部分與《巴黎協定》之遵約有所連結;或許有認為吾等不必主動將自己納入遵約體制者,然則一如我國在諸多國際漁業協定、多邊環保協定,乃至人權公約均透過在地立法之連結而自主遵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同樣也扮演了這個功能。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而也唯有主動納入國際氣候行動體系,才是讓台灣有連結國際公約之基礎,也才是獲得公約主要國家或組織支持台灣的重要條件。準此,積極將我國之國合績效以資金或技術援外之形式呈現,並作為我國履行《巴黎協定》之實績,誠有其必要。此外,就氣候行動要求國際金融機構協力,來帶動公私部門投入落實全球凈零目標所需的兆元資金部分,也在本次修法的第6條有所涵蓋;略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對台灣而言,這是關鍵的一步,長期以來,我國的所謂綠色金融,大多停留在CSR或ESG這種規劃,或是新近配合綠能建設之投入與綠色債券、專案融資等;始終欠缺制度性轉換金融貸放體制之綠化根本性作為,如今新法之導入,若能與近來金管單位推動中的金融2.0相互搭配,將能逐步實現此次大會此方面之呼籲。淺見以為,這將是台灣繼科技發展後,最具國際意義的氣候行動。

四、《巴黎協定》第6條的規則書:

本次大會的第4個重點則是完成規則書的制定,其意義相當於完善《巴黎協定》的施行細則。這其中,聚焦第6條的市場/非市場機制(market/non-market mechanism)已成為必然。這個談判始自2019的馬德里第25屆大會,如今則成為著名國際環保機構「環境護衛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所稱 「《巴黎協定》規則書的最後一塊拼圖」(this last remaining piece of the Paris Agreement rulebook)(相關報導:COP 26: Implementing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可能是人類對抗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最後一道防線(AP)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可能是人類對抗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料照,美聯社)

第6條規則書的重要性在於透過透明原則及健全的會計制度,來促成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整合,並成功導入私部門之資金投入減碳。此外,規則書之重點更在於確保各國所稱之減碳目標,能在符合會計查核之前提下如實的實踐。就此,早在第25屆氣候大會,已有64間橫跨130國,總員工數達10億人的企業簽署了以避免碳交易過程發生重複計算減碳效益之Katowice Declaration on Sound Carbon Accounting(2019)(相關報導:Katowice Declaration on Sound Carbon Accounting: Avoiding Double Counting in Carbon Markets)此次大會的重點,正是在如何完成有關於依據第6條所產生國際可轉讓減緩排碳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or “ITMOs)之核算與申報指引。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