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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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加速全球暖化。(資料照,美聯社)

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加速全球暖化。(資料照,美聯社)

最近大家都在討論印度因疫病死了多少人,但卻忘了化石燃料及空污更加致命。實則在印度,化石燃料、氣候變遷與疫病間的關係,確已受到關切。(相關報導:Fossil Fuels, Climate Change and India's COVID-19 Crisis) 而在美國,研究亦已指出暴露在空汙較為嚴重之區域者,感染疫病後發生併發症及其嚴重的程度均較高。(相關報導:New study links air pollution to higher Covid-19 death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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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全球疫病陰影下召開的第26屆氣候公約大會(COP26),顯然讓大家透過與疫病死亡威脅的連結,更深刻地感受到氣候危機的全球意識,及加速氣候行動的迫切感。接續25年來的信念,台灣始終未在全球的氣候行動上缺席,但是或許因為防疫得當,我們似乎並未像印度或美國,對於氣候變遷的威脅帶有死亡的陰影。

氣候峰會COP 25沒有進一步共識,關鍵議題將待COP 26討論(AP)
氣候峰會COP25沒有進一步共識,關鍵議題將待COP26討論。(資料照,美聯社)

展望年底格拉斯哥氣候大會的氣候行動

是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氣候大會即將在英國格拉斯哥(Glasgow)召開,對於延宕了1年而攸關《巴黎協定》規則書能否完成的這次大會,不論是歐盟的綠色新政(Green Deal)、邊境調整措施(邊境稅)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拜登總統的紐約峰會,以及拜習會談,儼然都是在為此次會議的成功鋪陳基礎;而在今年8月發佈的IPCC第6次報告(AR6)第1冊,則是將碳排路徑及其評估方法加以改變,而評估結果則被國際知名媒體《衛報》以「重大變遷無可迴避且不可逆—IPCC迄今最振聾發聵之警告」稱之。(相關報導:Major climate changes inevitable and irreversible – IPCC’s starkest warning yet

相對的,台灣先由總統及行政院相繼發表的2050凈零碳排政策、本月(10月)完成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之預公告,以及將在格拉斯哥大會期間辦理之台灣日(Taiwan Day),藉以彰顯台灣在推動再生能源及產業綠化供應鏈上的努力,則是台灣對國際氣候行動的回應。相較之下,似乎台灣一如過往,均能針對國際氣候公約之重大發展有所回應。但是我們有真正掌握到將在COP26發生的事情,並知所因應嗎?

此次會議,計有下列4大主要工作目標;(相關報導:COP26 GOALs

1. 確保在世紀中葉達成全球凈零碳排並控制升溫不超過攝氏1.5度;其中各國被要求配合世紀中的凈零碳排目標,提出具企圖心的2030減碳目標。此外,本次會議對於各國達成目標應投入之工作;包括加速去煤、節制毀林、加速交通工具的電動化、鼓勵投資再生能源。

2. 投入維護社區及自然棲息地之調適:基於氣候變遷不可逆,必須鼓勵並協助受影響之國家保護並回復生態、建置防護措施、預警系統及韌性基礎建設與農業,以避免住居環境甚至生命之危害。

3. 驅動資金:除要求工業國家兌現其2020年起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之承諾外,並應要求國際金融機構協力,來帶動公私部門投入落實全球凈零目標所需的兆元資金。

4. 群策群力來完成《巴黎協定》規則書,及促成政府、企業及公民團體之合作。

台灣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回應了多少

台灣以新法回應了上述4大工作目的主要情況大約如下:

一、減排目標部分:

已在第4條將2050凈零碳排入法,但未有回應《巴黎協定》的2030減碳目標及我國自定減碳貢獻(NDC)的規定,而NDC正是《巴黎協定》之所以被認為具法律拘束力之規範基礎。其次,去煤及發展再生能源部分,應已涵括在第5條有關「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之規定中,然則,對於節制毀林或交通工具之電動化並未反映在新法中。雖汽車之效能與排放標準規定係在第23條中加以涵蓋,然電動車之發展期程則僅規劃在我國的凈零路徑,未見諸於新法明文;至於節制毀林之部分,係屬近年來各界強調以土地及林木為基礎(land based)之碳匯資源的養護。

綜觀新法之內容,對於減緩排碳之規範僅著重減量與負排技術(NET)中之直接捕獲、封存之應用(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DACCS)但對於其他3種:加速風化(Enhanced weathering)或礦物碳化(mineral carbonation)、 生物碳 (Biochar),及生物能源結合碳補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BECCS),則似乎未明文及之,尚有賴未來之補充。

此外,我國顯然也必須在法律條文中考慮對於毀林有所涵蓋,雖然我國沒有像中南美洲般的大規模雨林滅失問題,但是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所指出會造成毀林態樣中的基礎建設,以及所謂的蠶食鯨吞(death by a thousand cuts),(相關報導:DEFORESTATION CAUSES )也都在台灣持續上演。例如,屏東大規模光電建設、宜蘭與花東地區的土地掠奪(land grabbing)均是其著例,而顯然此部分也是值得我國再加斟酌的重點課題。

棕梠樹 森林 雨林(示意圖/ M71@pixabay)https://pixabay.com/photos/palm-trees-grass-field-nature-802019/
作者指出,雖然台灣未有大規模雨林滅失問題,但造成毀林態樣中的基礎建設,持續增加當中。(取自M71@pixabay)

二、調適部分:

有關保護並回復生態、建置防護措施、預警系統及韌性基礎建設與農業等部分;顯然並未在這部新法中有具體明示,也有賴後續的施政方案或計畫涵蓋之。由於這些將在氣候大會中討論之課題,均屬《巴黎協定》要求國家承擔之義務,換言之,若新修法律是我國奉行單一國家遵約的國際法內國法化依據,則對於氣候調適之銜接,便不應僅停留在如立法意旨所揭示之:「增訂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推動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整合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調適計畫,並明定成果報告之公開。 (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20條)」換言之,只有能力建置是不夠的,而是必須對於生態回復、防護措施、預警系統與韌性基礎建設和農業都有必須積極承擔之義務。

簡言之,如何避免大停電事件的發生、如何因應煤、氣俱缺的威脅、如何因應極端氣候旱潦成災的衝擊、如何維護農糧生產之穩定及國際糧食短缺之可能危害等均屬之,而預警原則及科學證據之使用,必須搭配法制化的授權,方足以敦促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的合理應對;否則依現有新法之治理架構,係在第2條增列的第2項中敘明:「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種將災防、農林、經濟、內政等事務分別歸屬各部會辦理之作法,顯然有別於歐美持續強化垂直及橫向跨部會整合,以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迫切及跨專業領域之趨勢。

此時,由於新法只要求各部會推動能力建置,但是對於未來氣候變遷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能否要求各單位更主動地在事務層面上配合採行預防措施(preventive measure),或要求各單位在決策上導入制度性的備援措施與彈性,實不無疑義。即便經過冗長的政策層級與溝通後,依新法,最終決策將交由組織成員龐大的行政院永續會協調定之,此時除永續會本身之職權與監督能否凌架各部會之法定職權容有疑義外,而這種將最終氣候決策權交給法定「環境基本法」主責單位作法,似乎又將衍生出由環境決策部門最終主導氣候事務的謬誤。

三、綠色金融部分:

在驅動資金投入部分,一直是氣候公約始自峇里路線圖(Bali Roadmap)的6大課題(即共同願景、減緩、調適、技術、資金與能力建置)之一,然則即便《巴黎協定》已將此入法,而要求工業國家兌現其2020年起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之承諾,遲遲未見實現。對於我國而言,由於並非協定之締約方,解釋上並無積極配合之義務,然則既然台灣已在經貿領域宣布為已開發國家,自然也應在此方面展示其誠意。

實則,我國長期在「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主導下,已經投入許多客觀上合於《巴黎協定》要求之資金投入,可惜的是,我們一直未能積極針對此部分與《巴黎協定》之遵約有所連結;或許有認為吾等不必主動將自己納入遵約體制者,然則一如我國在諸多國際漁業協定、多邊環保協定,乃至人權公約均透過在地立法之連結而自主遵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同樣也扮演了這個功能。

而也唯有主動納入國際氣候行動體系,才是讓台灣有連結國際公約之基礎,也才是獲得公約主要國家或組織支持台灣的重要條件。準此,積極將我國之國合績效以資金或技術援外之形式呈現,並作為我國履行《巴黎協定》之實績,誠有其必要。此外,就氣候行動要求國際金融機構協力,來帶動公私部門投入落實全球凈零目標所需的兆元資金部分,也在本次修法的第6條有所涵蓋;略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對台灣而言,這是關鍵的一步,長期以來,我國的所謂綠色金融,大多停留在CSR或ESG這種規劃,或是新近配合綠能建設之投入與綠色債券、專案融資等;始終欠缺制度性轉換金融貸放體制之綠化根本性作為,如今新法之導入,若能與近來金管單位推動中的金融2.0相互搭配,將能逐步實現此次大會此方面之呼籲。淺見以為,這將是台灣繼科技發展後,最具國際意義的氣候行動。

四、《巴黎協定》第6條的規則書:

本次大會的第4個重點則是完成規則書的制定,其意義相當於完善《巴黎協定》的施行細則。這其中,聚焦第6條的市場/非市場機制(market/non-market mechanism)已成為必然。這個談判始自2019的馬德里第25屆大會,如今則成為著名國際環保機構「環境護衛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所稱 「《巴黎協定》規則書的最後一塊拼圖」(this last remaining piece of the Paris Agreement rulebook)(相關報導:COP 26: Implementing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可能是人類對抗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最後一道防線(AP)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可能是人類對抗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料照,美聯社)

第6條規則書的重要性在於透過透明原則及健全的會計制度,來促成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整合,並成功導入私部門之資金投入減碳。此外,規則書之重點更在於確保各國所稱之減碳目標,能在符合會計查核之前提下如實的實踐。就此,早在第25屆氣候大會,已有64間橫跨130國,總員工數達10億人的企業簽署了以避免碳交易過程發生重複計算減碳效益之Katowice Declaration on Sound Carbon Accounting(2019)(相關報導:Katowice Declaration on Sound Carbon Accounting: Avoiding Double Counting in Carbon Markets)此次大會的重點,正是在如何完成有關於依據第6條所產生國際可轉讓減緩排碳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or “ITMOs)之核算與申報指引。

究竟第6條為何如此重要,國內少有論及,甚至有所誤會。其實依據幾個國際重要環保組織(包括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The Nature Conservancy 以及EDF)的聯合研究,是把第6條稱為「氣候行動火箭加速器」(Rocket Boosters to Accelerate Climate Actions) (相關報導:Rocket Boosters to Accelerate Climate Action: Why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Matters)相較於過去的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這個《巴黎協定》的機制將能提供各國彼此自願性的合作、促成投資並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這些團體認為,只要妥善的加以設計,第6條將會是協助各國能更快、更遠的邁向安全之氣候未來的火箭加速器。

原則上,第6條有2大功能,其一在於貢獻減碳而有助於達成NDC之目標;其二在於驅動並帶動永續投資。當然些團體也強調,若沒有善用並正確的運用第6條,將影響投資之效益並導致無法實現永續發展之規劃;甚至會因不當的重複計算減碳成效而導致全球30%左右之排碳的誤判。

故此,我們可以說,第6條幾乎是《巴黎協定》及全球減碳能否達標的關鍵機制。至於COP26的談判重點顯然將放在如何避免重複計算的會計規範上;由於依據第6條之設計,發生在各國的減碳成果將能彼此流通,故此,如何分別針對源自一國境內或境外,以及用於NDC或其他減碳目的之額度進行核算,並避免重複計算,將成為重點,個人則稱此為碳排係數合理歸戶;其中公約必須討論者,並將包括這些多元額度跨界流動時的邊境調整措施。

依我國之新法,目前已納入碳費、抵換專案、先期專案等之減碳類別,且似乎法條也原則性的對於與未來減碳額配之轉換比例及方式有所規定,然則新法對於導入境外碳權仍維持1/10的限制部分,顯然與《巴黎協定》鼓勵全球一體的減碳市場趨勢不相契合,且目前只參考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納入進口貿易商品邊境調整之考慮,顯然亦未能配合未來第6條帶動ITMOs跨境流通之實務,同時提供我國相應進行邊境調整權重之法制基礎。最後,在屬性上屬於自願減碳類別之台灣綠電憑證,其未來能否或如何融入國際碳交易市場,更是我國必須特別再加以斟酌者。

綜上,我國實應特別就此次公約在第6條規則書之最終內容加以注意,並認真考慮如何強化新法之規定,以提供我國鏈結全球減碳市場之法制基礎;同時就如何將規則書通過的會計指引內國法化,預先有所準備或授權,以做為我國導入第6條市場/非市場機制之法制基礎。

然相對於國際氣候行動的涵蓋廣闊、目標明確,台灣對則將大量的關注投射在再生能源的開發及2050凈零碳排的碳討,最近,更隨歐盟CBAM的發展而引發各界高度的關切;然則「發言盈庭,誰敢執其咎?」其中除CBAM之因應似乎較能獲得共識外,圍繞著凈零與修法的議論堪稱多元而難有共識。

回顧來時路,或許在《巴黎協定》將全面實施之際,是大家該略向後退,跳脫既有的執著,思考台灣氣候行動之所從來,並回到本體之論述,就台灣為何必須減碳、為何沒有2030而卻有2050之目標,以及該往何處去?進行應有的理性思辨了。

面對減碳困局,為什麼台灣應該減碳?又我們該關心些什麼?

一、氣候行動是源自人類的世代覺醒

首先,氣候行動應屬人類環境運動的第4大階段;這4大階段分別為1867年至1945年的漁業及鳥類資源之保育;1945年至1972年的聯合國行動到《斯德哥爾摩公約》及聯合國環境署(UNEP)的成立;1972年至1992年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到《里約宣言》及《21世紀議程》(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Agenda 21);以及現在的第4階段,亦即自1992地球高峰會議的《里約宣言》以後到現在。

這其中,《里約宣言》提出的《21世紀議程》在性質上係屬聯合國確立邁向永續發展之國際法一般原則,依宣言通過,而以維護氣候人權為核心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正是其中之最。故此,我們應該了解,氣候行動之本質就是人類對於所處生態系統應負責任的自覺結果,也是隨科學與知識之進步,人類在持續進步中的文明思維,這也是所有主政者必須體認到的跨世代環境正義呼聲之當然進程。

二、科學正在嘗試貼近社會現實,大幅提高社會的危機意識

隨IPCC一直在呼籲的填補知識落差,近年來氣候公約大幅推動的氣候變遷知識普及,已成功促成了幾次重要的環境運動轉折,而這些都是建立在科學的進步與知識的普及上;一如哲學家康德所說,人係從直觀的感性、到原則性思維的知性,再進步到理性的思辨,IPCC正代表著人類在思辨上的持續進步。換言之,理性之思維不會有界限,而是必須不斷的擴大知識學習與生活體驗去追求它。試想IPCC經過多久的努力,終於取得大多數科學家及上會大眾的支持,確認氣候變遷的存在與威脅,並凝聚出氣候危機(Climate Emergency)的共通理念,及《巴黎協定》的快速通過與生效。

如今,包括台灣幾大學研與政府機構共同發布的《IPCC氣候變遷第6次評估報告之科學重點摘錄與台灣氣候變遷評析更新報告》,也再次對於台灣面臨的氣候風險提出呼籲,而這也正是理性累進的表現。然則這其中,特別值得我們重視的是AR6在情境假設方式方面所作改變;亦即以「共享社會經濟途徑(Shared socioeconomic pathways; SSP)」來取代「代表濃度路徑(Representative Concentration Pathways; RCP)」作為分析的基礎。

簡單的說,AR6不再只以排放量濃度進行模擬,而是將人口與教育、都市化程度、GDP等因素,一併納入分析。其實,這種科學方法的演變是持續進行中的,例如,IPCC在AR4是是使用排放情境之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on Emissions Scenarios, SRES),其中係將經濟、人口、工業、環境、全球性、區域性發展等因子均納入考慮。其後在AR5,則改以「代表濃度路徑」(Representative Concentration Pathways, RCPs)取代舊有情境,並將人類活動造成的影響予以納入。

香港城市景觀
作者指出,AR6不再只以排放量濃度進行模擬,而是將人口與教育、都市化程度、GDP等因素,一併納入分析。示意圖。(取自unsplash)

迨至AR6,IPCC再次決定採用,將SRES考量因素及土地使用與氣候政策影響納入分析的「共享社會經濟路徑」(Shared Socioeconomic Pathways, SSPs)模式。依據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黃翰榆之研究, SSPs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評估政策施行後對社會與經濟面向的影響,「並且提供給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從各自的專業,去審視或比較各類型政策的有無,如何改變初始設定的社經與環境條件(van Vuuren et al., 2014)」(相關報導:深度減碳下的沙盤推演-全球情境分析

從IPCC的方法論的持續改變,我們可以看到科學家們正在讓單純的數字有更深刻的社會經濟意涵,而也唯有如此,據之作成或調整氣候決策者,方不致於失其理性依據。但是無可諱言者,正如黃研究員所發現者,SSPs或許適合全球性的推估,但對於像台灣這樣的區域或單一國家,其資料並不易取得,也難以進行這樣的分析。準此,雖然援用SSPs的思維,或許將能更廣泛地納入社會與經濟指標以做為決策依據,然則究竟這樣的分析結果是否能容許台灣取主張《巴黎協定》所容許共同但容有差異原則下的特殊條件(special conditions),似乎仍有待我們進一步的評估。

三、台灣應該走出自己的路

是的,在接受科學事實之後,我們究竟該如何思考自己的減碳路徑?首先,固然國際去煤與去化石燃料投資之呼籲甚囂塵上,且許多國家、國際性的區域投資銀行或世界銀行,也都對此有所表態。然則當美中各自出現斷堐式的政策反覆時,我們卻不得不認真去思考,像台灣這種淺碟型的經濟,我們該用怎樣的腳步來走出一條平穩的減碳路徑?

首先,美中分別在氣候高峰會議中表達了減碳的企圖,習近平先是表示將在2060年達到碳中和,並將逐步停止或降低燃煤之使用,而拜登則是宣布將投入14億美元用於氣候行動;然則一場停電風暴隨之席捲中國,導致中國除了重啟傳統煤礦場外,更進而結合24個國家質疑2050凈零碳排是一種不公平的南北對抗。相對的,拜登的氣候行動預算則是遭到擁煤州民主黨國會議員的自家人杯葛,無法通過。一時間,氣候行動的核心工作,去煤,再次回到原點。

2021年,中國陷入能源危機,大規模停電頻傳(AP)
2021年,中國陷入能源危機,大規模停電頻傳。(資料照,美聯社)

尤有甚者,隨全球煤與氣之市場雙缺、油與電價格雙漲,且經濟反彈效應也導致2020年的碳排直追2014年的全球碳排峯值,我們不得不問,台灣的減碳策略真的就只能依據IPCC的推估路徑去推演,去擺盪嗎?這些國際政治或地緣政經利益的變數,應如何納入台灣的減碳路經呢?或許,我國新法在將2050目標入法時,同時保留第3項的嚴格調整空間,確實是必要的。

更具體的說,台灣在啟動非核家園之政策後,即便再生能源能達到能源配比的的30%目標,剩下的煤與氣卻仍然屬於化石燃料,若再加上台灣的地狹人稠,再生能源的佈建面臨嚴重環境與社會爭議,且對於相對重要的農林與生態環境衝擊甚鉅,從而有提早啟動氫能替代研究之舉。然則一如IPCC所言,對於2030以後的科技應用,往往有賴先期的投入,並透過政策去填補其市場化過程的落差。準此,台灣是否仍要堅持依據國際慣常的科技成熟度指標,第次的去導入光電、風電,而後才氫能呢?

這個問題將隨歐盟導入CBAM,嘗試主導全球碳定價,並引領大型跨國企業綠化其供應鏈,將綠能與減碳需求擴及於產業鏈的上下游,甚至將逐漸形成以碳流動為分野的綠色經貿體制,而更為嚴重。畢竟這種措施對於台灣這種扮演國際產業供應鏈為主的外貿導向國家而言,註定必須自己吸收所有的轉嫁碳負擔,故此當全球去煤政策期程不明,且台灣再生能源佈建困難重重時,我們的氣候行動真的能完全師法歐美國家的作法嗎?

一如世紀末的資訊革命,歐美國家在聯合國體制下樹立了基本原則、修改了法律,讓其跨國資訊產業主導了所有的遊戲規則;而源自資訊科技、資料控制的體制,已成就今天的全球資訊產業架構;然而諷刺的是,即便貴如美國前川普總統,如今亦無法接受國際社群媒體對他的言論限制,至於歐美各國政府亦同樣無法遏止這些資訊巨擘對於個資的侵害。試想在當前國際氣候談判舞台上的地緣政治反覆,就連英國女皇都必須站出來呼籲先進國家不要只是空言減碳,必須親臨會場表達誠意,對於像台灣這樣,長期未能被氣候公約體制公平對待的國家,我們又該如何去看待這些呢?

台灣的減碳承諾不該是建立在國際政治的應然上

綜上,我們的氣候行動似乎是建立在迄今無法公平參與氣候公約的事實基礎上,雖說這不應是我們選擇自外於公約減碳義務之藉口,然則這也不代表我們必須在無緣參與大會議事、公約形成過程之前提下,只能盲目接受義務。故此,台灣的主政者應該重新思考台灣的國際義務或責任之所在及其限制,並應在民主的前提下,平衡思考台灣國民的道德地位及跨世代需求。

尤其當氣候公約拒絕提供我們公平連結氣候科技機制與綠色金融體制之機會時,是在實質上剝奪了我們因應氣候危機過程中之避險與創價之機會,而在公約締約方陸續祭出邊境調整措施,以及鼓勵其跨國企業綠化供應鏈之過程,更是對於台灣因應條件之剝奪!相對於日韓及東協國家,均可已透過氣候公約的氣候行動平台,去追逐其地緣政治經濟利益;其中包括擴大其各自綠色科技之擴散與境外產業發展之機會,來降低減碳成本,而台灣及其企業,卻只能在當前跨國碳流動之管制日趨嚴密之際,默默承受所面臨的新貿易障礙。長此以往,國際社會要求我們減碳的正當性何在?

當然,這不代表我們應自外於國際減碳之集體付出,但是我們確實必須弄清楚為何我們必須向國際承諾減碳!蔡總統在第1任就職典禮上說出了:「新政府會嚴肅看待氣候變遷、國土保育、災害防治的相關議題,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我們也只有一個台灣。」以及「我們也不會在防制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並且根據COP21巴黎協議的規定,定期檢討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與友好國家攜手,共同維護永續的地球。」但是在第2任的就職典禮,氣候行動只限制在:「我們要加速發展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台灣將成為亞太綠能中心。」很明顯地,台灣已不再回應國際氣候行動。

一直到了2021年的元旦演說,蔡總統終於再次強調了台灣的氣候行動,並表示:「攸關全球氣候治理議題的COP26,今年即將召開。我們會積極與各界展開對話,找出最符合台灣未來永續發展的氣候治理路徑;同時讓減碳挑戰,化為產業投資、創造就業的新機會,為台灣的永續發展找出新方向。」其後並在溫管法修法之際,蔡總統在地球日的活動上正式提出:「在行政院統籌下,政府已經開始評估及規劃台灣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的可能路徑…」。

20210101-總統府元旦升旗於1日舉行,總統蔡英文、副總統賴清德向民眾揮手致意。(盧逸峰攝)
20210101-總統府元旦升旗於1日舉行,總統蔡英文、副總統賴清德向民眾揮手致意。(盧逸峰攝)

很顯然的,台灣對於氣候行動的理解,已不再是單純的與好朋友攜手來維護地球、善盡國際減碳義務,而是更多的務實思考,以如何帶動產業與就業,進而維護台灣的永續為宗旨。其實,這些務實的思維是應該受到肯定的,畢竟台灣若無法連結國際氣候行動平台,又如何能去參與《巴黎協定》推動的集體減碳義務?這實在不是我們自己說說即可。

台灣應建立自主的減碳承諾根本理念

台灣之必須減碳,應有更深沉的意義,淺見以為其理由有三:

其一,是依據團結利他(Solidarity altruism)的道德原則:身為地球公民的台灣人,自應共同去維護我們所居地球的管家—生態系統,而這也是延續前述人類國際環境行動發展的必然之理。

其二,則是出自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自利心:亦即面臨氣候危機,台灣雖無緣參與或分享氣候行動之地緣政經利益,但是透過友我之國際力量,主動與積極的連結氣候公約相關機制,為台灣的生存發展開創契機,卻是可以操之在我者。

其三,台灣人面對人類的共同危機,沒有選擇退卻的自由:哲學大師羅素在80歲受訪時說過;自由應有其明確之限制,其中包括不能妨礙了自己的價值,例如無知(prevent yourself from being useful; such as lack of knowledge),更何況我們已然明知氣候危機的存在,又如何能置身事外呢?

綜上,台灣人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必須本諸利他的道德心、自利的信念,以及無可迴避的義務感,去面對人類必須集體協力對應之減碳及調適要求。

台灣必須與主流國際經貿組織對話,務實的規劃出自己的氣候行動願景

承上所述,台灣目前欠缺2030的減碳企圖,而僅有2050的凈零目標,故此,對於《巴黎協定》以NDC建構起來的規範體制,台灣將難以回應,這可以說是台灣將面臨自上而下之壓力;另一方面,國際CBAM的發展及國際綠化供應鏈的趨勢,則已迫在眉睫,其將對於台灣產業造成之衝擊,應屬對台灣自下而上的壓力;如何妥善因應這兩方面之壓力,應係台灣氣候行動路徑的核心課題。

針對自上而下的壓力,台灣應跳脫不能操之在我的國際政治反覆,而重新思考連結國際氣候行動體系的方向。具體言之,IPCC鋪陳的科學背景、歐盟強化的法治化全方位氣候行動倡議、瑞典女孩桑柏格帶動的跨世代環境正義思潮,以及國際金融體系的正面回應和國際企業積極以對的自願減碳承諾等,都是我們必須納入的決策因素。

瑞典「氣候少女」通貝里出席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的聯合國氣候峰會COP 25(AP)
瑞典「氣候少女」通貝里出席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的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5。(資料照,美聯社)

誠如氣候變遷之不可逆,這些人類的回應,也同步開啟了人類大規模低碳社會轉型的願景。這背後,或許主導全球發展秩序的幾大組織,才會是真正落實《巴黎協定》的推手;其中至少包括了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國際勞工組織(ILO)等。

世界銀行的觀察:對於全球追求的淨零排碳願景,這幾大國際機構或組織均表達過他們所關切的重點課題。其中,世界銀行係認為,目前大家都已經知道評價碳衝擊風險之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將之量化,仍是十分困難,故此完善的會計原則是必要的。確實,這個根本性的問題也正是此次氣候大會必須在第6條規則書之制定過程加以涵蓋者。

此外,為對應自《巴黎協定》以來,各界加速氣候相關科技發展之呼籲;其中世界銀行已表示,將在未來5年投入500億美元,以促進風及光電以外科技之研發。相對者,世界銀行亦同樣強調去除化石燃料的重要性,並對當前仍存在的大量化石燃料補貼或誘因政策表現出高度的關切,並認為,這些補貼或誘因機制或將成為未來各國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規範標的。

確實,當歐盟的CBAM開始納入範疇2之間接碳排放時,電網的能源配比及其碳排係數自將反映在其中。世界銀行亦同時十分關切公平的低碳轉型(Low Carbon Just Transitions),並認為在如何提供融資促成公私合夥部分展現出其樂觀態度。世銀表示,資金是存在的,只是其種類太多了;然而長期的資金確實能帶給大家眾多的機會。綜合世銀的觀點,碳定價、去化石燃料、綠色融資、公正低碳轉型都是重點,且已在世銀支持的規劃中。

WTO的重點

另一個台灣必須給予高度關注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態度,WTO提出的重點有三;首先是碳定價,因其攸關世界貿易組織所欲維護的自貿易市場。以新近將在WTO進行談判的歐盟CBAM而言,正是隱含透過碳價來將商品或服務分類的作法,而這也再次啟動是否違悖WTO基本貿易原則的討論;包括非歧視性待遇、國民待遇,以及反傾銷、反補貼等。

而前述由中印帶頭的24個國家,針對即將在10月31日作成的部長宣言(Ministerial Statement),預先提出了指控,強調富裕國家推動的2050凈零,是不衡平(anti-equity)且違反氣候正義之作為。隨後,沙烏地阿拉伯則宣布了和中國一樣的2060碳中和(按,原先是2053年)。很顯然的,除了延續原本就陷入僵局的貿易與環境、綠色商品清單之談判,現在與政治經濟化的氣候變遷議題糾葛在一起,讓WTO提出了氣候議題之相關爭點分歧而破碎(Issue Fragmented)的觀點,且希望能讓問題的討論不要過度的現實化。

確實,若各方都僅聚焦在自己的現實經貿利益,顯然問題很難在WTO的舞台求得原則性的妥協。目前以CBAM為例,WTO係提出了幾個討論的方向供大家參考:1. 我們的共同未來之什麼;2. 自法律的角度釐清複雜的爭點所在;3. 秉持透明原則;4. 準備作中學;重啟環境商品談判。

IMF的態度

至於職司全球金融秩序的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則著眼在如何將總體性的議題轉換為具可操作性的行動。這其中,IMF特別強調碳定價的重要性。此外,IMF亦指出了推動凈零政策應有的3大課題;亦即應有能將就業與產業涵蓋其中的完整政策、必須務實,以及具有包容性。這3個課題充分顯示出IMF對於後續各國推動碳中和政策過程中之永續與平穩的期許;納入就業與產業是追求平穩轉型所賴之重心,而唯有務實方能致遠、包容方能實現公正轉型並落實氣候正義。

這些政策角度正是台灣在推動凈零政策過程中,鮮少自國家貨幣與金融政策之高度,來思考帶動我國凈零政策所需制度與經濟工具者。原則上,IMF關切的重點應係在對於各國推動韌性發展上之支持,尤其對於脆弱度較高的國家。具體言之,IMF的支持包括3個面向;支援社會能力發展與技術援助所需資金、提供緊急設施,以及固定每年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對於台灣而言,我們應參考的是如何自IMF的角度來思考台灣凈零政策應關切的金融面向;包括支持弱勢與韌性社會發展、提供緊急設施,以及固定提撥氣候資金之政策作為。

ILO的立場

最後,攸關黎民百姓生計的國際勞工組織(ILO),則強調在轉型過程中政治決心的重要性,且應將社區涵括在其中。其次,ILO認為資金的投入與投資都是必要的,而勞動市場的改造、公正的轉型、整合中的世界市場都是政府必須給予勞工觀注的問題重點,至於將工會組織納入政策對話同屬必要。

試想在台灣的凈零願景中,我們是否也欠缺了轉型社會的最大利害關係方,勞工的必要參與呢。其實,即便先進如歐美,法國挑戰燃料稅的黃背心運動、美國煤碳工人以選票杯葛拜登氣候行動預算、德國必須以特殊基金來協助褐煤區的勞工轉型以利再生能源發展,在在告訴我們,民主社會的勞工不單單僅是關心薪資問題,而是其生計與家庭幸福,更是比中長期氣候變遷更為迫切的議題。沒有勞工的支持,何來2050的願景。ILO認為,在低碳轉型過程中,勞工們需要的是技職訓練、像面臨疫病期間國家所提供的社會庇護,以及像德國煤礦工人一樣享有的社會對話。

20210906-勞工.勞保.職災。(柯承惠攝)
作者指出,在台灣的凈零願景中,是否欠缺了轉型社會的最大利害關係方,勞工的必要參與?(資料照,柯承惠攝)

重新釐清台灣必須推動凈零政策的根本道理

今年年中,個人嘗以「以2050淨零排碳作為疫後台灣永續的超前部署」為題提出系列觀點,主要是覺得我國雖已開始規劃2050的淨零排碳政策,但始終不願務本談減碳之緣由、不能接軌國際氣候公約規範之現實,也未充分向國內溝通我們的真正困難所在。總是一再重複技術性的論述,既沒有2030的企圖心,對於 2050,也給不出為何必須如此的理由,這將很難讓大家聚焦擘劃出穩定可期的路徑。

換言之,我們是否應先跳脫抽象的道德論述,參考上述國際機構或組織的觀點,就下列問題來思考:

1. 到底為什麼要2050淨零?
2. 我們2030的巴黎協定目標在那裡?
3. 各工作圈的工作有那些是beyond 2030的?
4. 各部會對路徑有共識嗎?
5. 浄零的台灣效益及國際貢獻為何?
6. 民眾知道多少?

這些不易回答的問題,我們或許應該以突破點何在來思考對策,而前述本次第26屆大會的主要目標之一,完成第6條規則書之制定,及其隱含各大國際機構或組織所關切的碳定價機制,似乎應該是我們尋求解答的核心所在。

誠如WWF所言,第6條之主要作用有2;亦即在於達成NDC之目標及帶動永續投資。我國目前對於2030及2050之減碳目標,其實均談不上明確,這其中的主要原因,仍在於各部會對於減碳部門別貢獻之承諾欠缺信心,而第6條所規定之市場/非市場機制,正係用於提供政府部門從事減碳規劃過程之政策與經濟工具,這種以市場價格或永續方案為基礎的法制架構,正可用以降低減減碳本、帶動公私部門資金之投入,進而助益於2030後所需科技之開發與商化。

此外,隨我國之新法草案已於第28條第2項納入:「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之碳交易空間,這將為台灣參與《巴黎協定》的集體減碳貢獻奠定了基礎。對於我國而言,民眾對於如何參與履行國家減碳義務(NDC)之強制型(mandatory)減碳作為並沒有太多了解,但是這個國際合作的授權,將可提供我國人參與《巴黎協定》架構下減碳活動之多元機會。

蓋因《巴黎協定》第6條延續了京都機制的理念,除以「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及ITMOs為核心之市場機制外,並擴大及於調適(adaptation)所賴「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 SDM)」 等政策導向之「非市場方法(Non-Market Approaches, NMAs)」,用以填補所謂排放落差之問題,裨利於落實2050之淨零碳排。故此,對於台灣而言,實應密切關注此次第六條規則書之發展及其重要內涵,並做為我國新修氣候變遷法最終調整之參考,將之納入成為活化我國減碳政策之關鍵條件。

當國際不能公平待我時,台灣更應強調自下而上的求生之道

除了自上而下的減碳政策外,隨CBAM的發展日益具體化,主導台灣政策的經貿體系也動了起來,確實歐盟這個將帶動全球碳定價的制度,也正回應了上述世銀、IMF及WTO的觀點,而隨這幾個機構或組織將帶動的國際資金、技術流動趨勢,綠化供應鏈已不單是社會責任的承擔,更將是獲得投資與融資的主流渠道,故此,套一段早年在氣候大會杜邦高級經濟顧問的一段話;若減碳能提升能源效率、搏得商譽,還能取得碳權,為甚麼不作呢?而事隔10年,這段話對於跨國企業已更具意義,因為它們將能三重獲利。

相對的,台灣則係是在供應鏈訂單的壓力下被迫接受這個事實,且倉促對應之下,面臨了國內政策法制支持不足,外國轉嫁綠化壓力日增的困境;而CBAM可以說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其實台灣有資金、有技術、有人才,但一直對於國際自下而上的產業發展趨勢冷眼以對,一直到今天,我們終於相信,很多東西不是有錢就買得到,而碳權額度或綠電憑證之屬性、其產生方式、入帳方式、資產化的管理等,均對於台灣決策單位及產業萬分陌生,導致台灣在國際具優勢之供應鏈,面臨被國際經貿體系「碳化」大幅弱化,甚至被國際大廠剔除的威脅。準此,對於台灣而言,除釐清為何而戰的減碳大政之外,如何自下而上的思考去守護台灣的國際產業供應鏈,毋寧更是當前首要之務!

其實國際綠化供應鏈之發展趨勢存在已久,並以逆向管理(reverse logistics)、循環經濟、生命週期管理為核心,如今,隨國際減碳義務日臻明確,國際碳關稅之發展亦漸普及,國際貿易似乎亦將邁入以碳定價為核心的新關稅貿易障礙談判趨勢,此種趨勢並被認為有在未來帶動以碳密集度為基礎之貿易分野。

簡單的說,未來的企業經營成本將必須將過往之排碳成本予以內部化,而這部分的成本甚至將於2030年高達每噸碳75至80美元,面對這些成本,國際間的大型跨國企業,已隨國際減碳壓力的提高,許多主流國際商業組織已紛紛宣示其自願減碳目標,更参與制定相關的查驗證標準;例如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參與制定的The GHG Protocol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參與制定的The Guide to PAS 2050等均屬之。

為配合這股全球企業減碳趨勢,扮演國際重要供應鏈角色之台灣亦不能置身事外,故此,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也早已参與一個近9000家主要國際企業加入之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 ,這個計畫的参與者,將會要求成千上萬的下游廠商必須透過CDP揭露其環境資料,這包括Apple、Google、Amazon等高達590家總資產值超過美金110兆美元之投資企業,以及超過200家年採購總值超過5.5兆美元之大型買家。

由於台灣擁有一個備受國際肯認的供應鏈體系,自然必須配合整個CDP的規劃,有計畫的進行碳揭露,而台灣的高科技大廠或大量的中小企業也都會被涵蓋於其中;這也是為何台積電必須宣布其供應鏈廠商均須於2025年前達到使用20%再生能源,以綠化其供應鏈之原因。

20210608-竹科,台積電。(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由於台灣擁有一個備受國際肯認的供應鏈體系,必須有計畫的進行碳揭露,這也是台積電必須宣布其供應鏈廠商均須於2025年前達到使用20%再生能源的原因。(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灣企業面臨之挑戰與機會:綠化供應鏈

具體而言,企業的減碳責任可以區分為3大區塊;直接排放溫室氣體(範疇1,包括燃料燃燒、公司所有車輛、逸散性排放)、間接能源排放溫室氣體(範疇2,包括外購電力、熱力和蒸汽)及其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範疇3,包括外購商品和服務、商務旅行、雇員通勤、垃圾處理、售出產品的使用、運輸和配送(上游與下游)、投資、租賃資產與特許經營等)。

對於我國而言,供應鏈業者面對的最大挑戰,主要在於範疇2及範疇3部分。依據CDP之估計,出自於企業供應鏈之平均排碳將是直接排碳(範疇1)的11.4倍,且在未來的5年內,供應鏈將面臨的環境風險與成本會高達美金1200億。對於台灣企業而言,由於我國能源結構之限制,導致電力排碳係數居高不下,再加上範疇3之項目繁雜,可知對於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供應鏈,將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尤其隨歐盟正式頒佈其邊境碳負擔調整措施,且中、日、韓、星及美國多州相繼跟進後,若不能完善管理自己的碳排放,將會導致被課與邊境碳稅負,甚至失掉CDP會員企業的訂單,而喪失我國的貿易競爭力。就此,我國已初步決定課徵碳費以做為我國的碳定價工具,長期以往並會有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

面對此種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過程,除降低或規避風險之規劃外,供應鏈企業更應有化危機為轉機之必要;善用經濟學所稱,管制便能創造需求的理念,嘗試將被納管而資產化(貨幣化)的碳權,轉換為公司的資產,以創造經濟價值。實則,依據CDP之評估,自其近9000家會員企業揭漏之資訊來看,減碳效益已呈現在每年價值高達337億美金的6億1900萬噸排碳上。

故此,我國的企業除應積極減碳外,更應善用國際氣候法制創設之經濟工具(亦即所謂的市場及非市場工具),為自己創收,以維持甚至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而隨自願(voluntary)碳交易市場之總值於今年暴增至10億美元(相關報導: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Rocket in 2021, On Track to Break $1B for First Time) ,顯然國際綠化供應鏈不以強制減碳額為必要的需求正在持續增加中,然則眾多的企業抵換(offsets)額度,尤其是電證分離下的綠電憑證,往往卻不是真正能有助於減碳者(相關報導:Informing the journey to net zero and carbon neutrality) ,故此,台灣應如何協助其善用自願市場機制,並維護我國企業的綠色競爭力,或許更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結語

面對即將召開的氣候公約第26屆大會,台灣以2050凈零碳排及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回應。然則面對國際政治的動盪、地緣政經利益的糾葛,卻不得不讓人必須重新審視台灣努力鏈結國際氣候公約的意義,並重新檢視應如何面對這些不能公平待我的氣候行動。

首先,吾等或許必須捨棄國際公約便必須遵守的直觀思維,以及無法公平參與的IPCC方法論抉擇,而以團結利他的道德原則、自利的功利主義,以及台灣人面對人類的共同危機,應沒有選擇退卻的自由等3個知性論述,來建構台灣氣候行動的理性論據;並以掌握攸關台灣權益之國際組織或機構的重點觀察,來重新建構台灣的氣候行動方針,並依據自主的排碳目標與凈零路徑,在各個組織或機構中去參與其氣候行動,而非只在氣候公約體制下無盡的等待中,去期待他人的善意。

至於針對當前發展中的《巴黎協定》,我們則應積極爭取鏈結第6條市場/非市場機制之機會,除為台灣將碳負擔轉換為國家碳資產外,更能為台灣創造出多元的永續條件,更讓台灣的減碳貢獻能真正的嘉惠地球生態及夥伴們。此外,台灣或許更應積極的先去協助維護台灣國際供應鏈因應CBAM的挑戰,並維護其國際競爭力,畢竟這是台灣面對的生存壓力,而此時也是台灣能藉此開創自有自願性碳金融市場的契機。

最後,我們必須知道,擺脫直觀的自我減碳制約,並不代表台灣要自減碳的聖戰中退卻,反而是去發現能更具體說服自己,且讓自己感到被公平對待的減碳政策與路徑。簡單的說,我們一方面對於公民團體指摘美國寧願花費100億去打阿富汗戰爭,而只願投入14億去對抗氣候威脅之現實感到無力,也痛恨美國政權反覆與利益團體藉民主機制杯葛攸關美國甚至全球氣候行動發展的困境 (相關報導:A US coal-state senator makes losers of us all – Climate Weekly)。

另一方面則對於中國自發佈振奮人心的去煤政策與2060凈零目標後,便快速的受制於煤電雙缺之窘境之退卻,甚至在即將召開第26屆大會部長會議前,對2050凈零目標疑似重啟南北對抗之論述(相關報導:Emerging economies slam Cop26 net zero push as ‘anti-equity’ ),同感遺憾。其實早在今年拜登召開氣候高峰會議之後,這2個國家的聲明,原被認為是完成大會目標、落實巴黎協定之關鍵契機。

而今,卻有似乎回到2009年China/77集團走出哥本哈根大會會場杯葛議事之情景,多年來的國際政治反覆、混雜其間的各國政經利益,已經讓台灣不能再單純的承受階段性而欠缺穩定性的減碳承諾,而應認真思考自己的減碳意義,並明確界定政策目標與減碳路徑,或許才是我們大家應該重新反省並投入的工作。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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