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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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我國之新法草案已於第28條第2項納入:「並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之碳交易空間,這將為台灣參與《巴黎協定》的集體減碳貢獻奠定了基礎。對於我國而言,民眾對於如何參與履行國家減碳義務(NDC)之強制型(mandatory)減碳作為並沒有太多了解,但是這個國際合作的授權,將可提供我國人參與《巴黎協定》架構下減碳活動之多元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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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因《巴黎協定》第6條延續了京都機制的理念,除以「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及ITMOs為核心之市場機制外,並擴大及於調適(adaptation)所賴「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 SDM)」 等政策導向之「非市場方法(Non-Market Approaches, NMAs)」,用以填補所謂排放落差之問題,裨利於落實2050之淨零碳排。故此,對於台灣而言,實應密切關注此次第六條規則書之發展及其重要內涵,並做為我國新修氣候變遷法最終調整之參考,將之納入成為活化我國減碳政策之關鍵條件。

當國際不能公平待我時,台灣更應強調自下而上的求生之道

除了自上而下的減碳政策外,隨CBAM的發展日益具體化,主導台灣政策的經貿體系也動了起來,確實歐盟這個將帶動全球碳定價的制度,也正回應了上述世銀、IMF及WTO的觀點,而隨這幾個機構或組織將帶動的國際資金、技術流動趨勢,綠化供應鏈已不單是社會責任的承擔,更將是獲得投資與融資的主流渠道,故此,套一段早年在氣候大會杜邦高級經濟顧問的一段話;若減碳能提升能源效率、搏得商譽,還能取得碳權,為甚麼不作呢?而事隔10年,這段話對於跨國企業已更具意義,因為它們將能三重獲利。

相對的,台灣則係是在供應鏈訂單的壓力下被迫接受這個事實,且倉促對應之下,面臨了國內政策法制支持不足,外國轉嫁綠化壓力日增的困境;而CBAM可以說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其實台灣有資金、有技術、有人才,但一直對於國際自下而上的產業發展趨勢冷眼以對,一直到今天,我們終於相信,很多東西不是有錢就買得到,而碳權額度或綠電憑證之屬性、其產生方式、入帳方式、資產化的管理等,均對於台灣決策單位及產業萬分陌生,導致台灣在國際具優勢之供應鏈,面臨被國際經貿體系「碳化」大幅弱化,甚至被國際大廠剔除的威脅。準此,對於台灣而言,除釐清為何而戰的減碳大政之外,如何自下而上的思考去守護台灣的國際產業供應鏈,毋寧更是當前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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