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面對新回合氣候談判,台灣應重塑自己的行動理念

2021-10-29 07:10

? 人氣

1. 確保在世紀中葉達成全球凈零碳排並控制升溫不超過攝氏1.5度;其中各國被要求配合世紀中的凈零碳排目標,提出具企圖心的2030減碳目標。此外,本次會議對於各國達成目標應投入之工作;包括加速去煤、節制毀林、加速交通工具的電動化、鼓勵投資再生能源。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2. 投入維護社區及自然棲息地之調適:基於氣候變遷不可逆,必須鼓勵並協助受影響之國家保護並回復生態、建置防護措施、預警系統及韌性基礎建設與農業,以避免住居環境甚至生命之危害。

3. 驅動資金:除要求工業國家兌現其2020年起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之承諾外,並應要求國際金融機構協力,來帶動公私部門投入落實全球凈零目標所需的兆元資金。

4. 群策群力來完成《巴黎協定》規則書,及促成政府、企業及公民團體之合作。

台灣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回應了多少

台灣以新法回應了上述4大工作目的主要情況大約如下:

一、減排目標部分:

已在第4條將2050凈零碳排入法,但未有回應《巴黎協定》的2030減碳目標及我國自定減碳貢獻(NDC)的規定,而NDC正是《巴黎協定》之所以被認為具法律拘束力之規範基礎。其次,去煤及發展再生能源部分,應已涵括在第5條有關「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之規定中,然則,對於節制毀林或交通工具之電動化並未反映在新法中。雖汽車之效能與排放標準規定係在第23條中加以涵蓋,然電動車之發展期程則僅規劃在我國的凈零路徑,未見諸於新法明文;至於節制毀林之部分,係屬近年來各界強調以土地及林木為基礎(land based)之碳匯資源的養護。

綜觀新法之內容,對於減緩排碳之規範僅著重減量與負排技術(NET)中之直接捕獲、封存之應用(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DACCS)但對於其他3種:加速風化(Enhanced weathering)或礦物碳化(mineral carbonation)、 生物碳 (Biochar),及生物能源結合碳補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BECCS),則似乎未明文及之,尚有賴未來之補充。

此外,我國顯然也必須在法律條文中考慮對於毀林有所涵蓋,雖然我國沒有像中南美洲般的大規模雨林滅失問題,但是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所指出會造成毀林態樣中的基礎建設,以及所謂的蠶食鯨吞(death by a thousand cuts),(相關報導:DEFORESTATION CAUSES )也都在台灣持續上演。例如,屏東大規模光電建設、宜蘭與花東地區的土地掠奪(land grabbing)均是其著例,而顯然此部分也是值得我國再加斟酌的重點課題。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