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任人蹂躪的行為藝術對勞權保障之啟發

2018-02-2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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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讀通過,勞團.五一行動聯盟抗爭於政院前、立院周遭丟灑冥紙抗議,並高呼反對勞基法修惡。(資料照。陳明仁攝)

勞基法三讀通過,勞團.五一行動聯盟抗爭於政院前、立院周遭丟灑冥紙抗議,並高呼反對勞基法修惡。(資料照。陳明仁攝)

「行為藝術之祖母」瑪麗娜・阿布拉莫維奇,曾在義大利拿坡里的一次行為藝術表演中,將自己麻醉6小時,期間身體任由他人擺布,她不做反擊,觀眾也毋庸負擔絲毫的責任。於是,有人用尖銳物品刺戳她的肚子、劃破她的皮膚;還有人剪碎她的衣服令其赤身裸體,並拍下裸照;甚至有人用上了膛的手槍頂住她的頭部,不過好在有人出面制止而幸免於難。處於施暴過程中的瑪麗娜,儘管因無比的恐懼而泛著淚光,但她始終沒有做出任何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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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勞工就自身權利的保護是否也是如此呢?除了選擇不工作外,如果選擇了某份工作,我們是否也將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任由雇主安排而不曾表示意見?我們是否僅僅期待政府出面幫我們提升勞動條件、懲罰雇主的違法行為,自己卻惶惶終日而不願做出任何的行動?如果是的話,結局恐將如同瑪麗娜所體會到的那樣:「他們真的可以對我做任何事情,如果將全部決定權訴諸於他人,那你就離死不遠了。」

當然,有人會說,勞工人單勢薄且有依賴工資養家糊口的現實壓力,何能力抗雇主的不合理勞動條件呢?其實,保障勞工權利的方法,並非只有勞基法一途,尚有將勞工團結起來組成工會,使之立於與雇主相同議約能力的平等地位上,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式。

20160624-華航空服員罷工落幕,南京東路現場。(顏麟宇攝)
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則是直接提升勞方的地位,使締約雙方立於平等地位,相較勞基法為更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的途徑。(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基法是基於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由政府行為介入所為的強行規定,且僅具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功能;然以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則是直接提升勞方的地位,使締約雙方立於平等地位,而政府秉持中立不介入的原則,讓勞方有能力主動積極爭取符合自己貢獻程度的權益,相較勞基法為更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的途徑。

工會雖有30人之發起門檻限制,但工會並非僅有同一或關係企業勞工所組織的「企業工會」類型,另有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的「產業工會」及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的「職業工會」等兩類工會。因此,企業員工不足30人者,仍可結合相關產業或職業技能之勞工,組成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以爭取勞工權益。

其次,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及勞動部之函文(勞動部105年勞動關2字第1050125543號函)解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之「受僱於協商他方的適用協約草案的會員人數」若逾「受僱於協商他方之適用協約草案人數」的二分之一時,該工會亦享有協商與締結團體協約之資格。「高教產業工會之於華夏科大案」及「空服員職業工會之於華航罷工事件」等,即為近年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擁有協商與締結團體協約資格之適例。

因此,依現行法令及工會組織類型,只要勞工夠關心自己的權益,願意團結起來,組成各自客觀條件所能組織或最有利的工會類型,便能即刻將本身的議約能力提升至與資方等同的地位,化被動為主動地簽訂保障勞工權益之約款,平衡勞資雙方間之利益。當瑪麗娜6小時的麻醉藥效退去後,她起身走向人群,這幫「暴徒」就開始四散逃逸了。

*作者為勞資顧問、前勞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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