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誤載1866倍的毒品數量,竟不影響判決的司法奇案

2021-10-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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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誤寫(誤載)」且不影響量刑?雄檢也認同而不上訴

懇請觀察雄院新聞稿(2018/5/13):「關於判決中所載第四級毒品扣案之數量『係屬誤載,並非誤判。』…上開誤載內容業於107年4月30日以裁定更正。)」該則新聞稿關鍵內容,在於「並非誤判」這四個字。但細心讀閱該新聞稿內容,談及法官一方面「認定其毒品數量數量龐大」,又寫「並非依照『419公克』之數量量刑」,再寫「誤載部分不影響量刑?」更寫到「該2人在海上尚未運抵台灣前即遭查獲逮捕,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之情形,而量處被告張○龍有期徒刑5年10月。」以上幾點,只能說該新聞稿寫得非常用心,筆者點到為止,讀者再細細觀看該新聞稿及該案判決,以之比對實務上其他類似案例,大概可以理解筆者心中之痛。用比較簡單的說法,該案最後改判張男刑度加了一倍,或可見其飾之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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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接下來討論,檢方表示認同而未上訴?雄院該新聞稿認為「量刑正確而無誤判」。問題是檢方為何未察覺有異?(起訴書查緝毒品782公斤可是檢方寫的)。

依法論法,雄檢未上訴之理由主要為:「案經該案屬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罪(K粉、782餘公斤)》其法定刑度為5至12年,準此被告楊男因坦承犯行獲減輕判刑4年,被告張男則否認遭判刑5年10月。檢方係認為法院該判決無違法而未上訴。」以上似乎合理。但舉實務類似案例,同樣《運輸第四級毒品案(麻黃鹼、502餘公斤)》澎湖地院2018年訴字第14號刑案判決共同被告6年至7年6個月,案經上訴雄高分院撤銷改判,但整體刑度仍較本案為高。

是以審酌「被告是否認罪、毒品性質、數量、流入市場對社會及民眾們所造成之危害等觀點」論證「量刑因素」,若以該案客觀觀察,併就該案上級審觀點認為「原審顯非誤寫、誤算」之理由,或可導出「誤載說」頗值思量。惟對雄院、雄檢此部分之檢討,可一併參閱監察院2019年6月17日之新聞稿提及該案「本案因楊○錦及檢察官未上訴而受輕判確定,國家公義受損。」

即判決中所記載毒品淨重,與「檢方公訴、偵審卷證」有極嚴重之落差。怎檢方收到判決卻覺得正常?怪哉!然後「雄檢(檢察官)卻未上訴?」

簡談書狀或裁判之誤寫或誤算

司法實務上的書狀、判決或檢方處分的誤寫誤算,例如:常見的錯字或數字打錯,此在所難免,筆者自己也會犯此錯誤。但關鍵在於是否犯了根本錯誤,也就是重大的違誤?越是重要的文書,例如公文、處分書或判決,對於內容正確性的要求越嚴謹,同樣的,如以判決論之,案件雖不分大小,對當事人等同樣具有個案的重要性,或就法益上仍有區別,也就是實質上涉及量刑或輕重權衡的問題。是以該毒品案觀察,782公斤餘之毒品原料,製成毒品流入市面所造成的危害不難想像,而法院送行檢驗報告為419餘公克亦屬正常,但關鍵在於「弄錯檢驗的標的」與「查獲扣押的原料標的」這就異常嚴重!二者差異何止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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