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檢察長行銷私製香腸,論檢方熱愛作秀與法制觀念缺乏

2021-09-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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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發現高雄與苗栗檢方新聞稿如同作秀,應回歸檢方正常職能落實犯罪訴追才是正軌。(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作者發現高雄與苗栗檢方新聞稿如同作秀,應回歸檢方正常職能落實犯罪訴追才是正軌。(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院檢新聞稿向為周知民眾之重要管道,姑且不論某些院檢之網站公告更新甚慢,院檢之新聞稿確實宜定期更新公告,以利民眾了解近期個案之重大案情。按檢方依法辦案應具備公正之職能,不應自慢流於作秀。是以「檢方高層若見本文不省思,筆者認為愧對人民!」更衷心盼望集思廣益及匯集多方意見,糾正檢方此種愛作秀的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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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嚴峻,雄檢檢察長行銷香腸作秀? 

非洲豬瘟在全球各地蔓延嚴重,中央災害防治中心及農委會大力宣導防疫之重要,這已經是國民常識。首先談談兩則有趣的檢方新聞稿內容:「雄檢檢察長莊榮松『親自行銷』受保護管束人私製販售的香腸(8/17)」以及「苗檢檢察長陳松吉呼籲維護民眾用路安全(8/14)」。這跟檢方辦案有什麼關聯?檢方不該是查案訴追犯罪為主?一位親自行銷受保護管束人私製販售的香腸,一位宣導交通安全,足見嚴重。

筆者再舉二則新聞稿內容:「雄檢檢察長籲署內同仁一起或向外宣傳並『大力團購』,提升銷量協助個案渡過難關(6/29)。」苗檢(2020/12/11)發表苗栗地檢署署誌,檢方高官雲集,然後呢?「對不起!高官們群聚全部沒戴口罩」,民眾洽公要帶口罩,這些高官不用?檢方帶頭違法,真是奇怪。

再回頭觀察6月29日雄檢新聞,檢察長一樣是要求署內同仁「一起或向外宣傳及大力團購」,或莊檢察長兀自強辯:「我們只是宣導,不強迫同仁團購的。」新聞稿說要「牽你度難關(台語)」,雄檢同仁們卻沒人團購,赤裸裸直接用事實「打臉」檢察長,不就剛好證明該呼籲大力團購只是作秀一場?

國際疫情,亞洲地區分布圖。(圖片引用中央災害防治中心)
國際疫情,亞洲地區分布圖。(圖片引用中央災害防治中心)

近期雄檢追查非洲豬瘟肉品

豬肉加工品,常見為肉乾、火腿、香腸、肉鬆或任何包含豬肉之食品(例如冷凍肉包、水餃)等等,當肉品來源不明時(包含病死豬、非洲豬瘟肉品等),民眾吃下肚會有風險或危險,甚至危害身體健康及生命。2021年9月3日雄檢發布新聞稿:「追查轄內走私非洲豬瘟肉品案件,守護國人食品健康安全。」其中揭露雄檢偵辦大寮區被告范氏販賣越南豬肉加工品,經送請檢驗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為「陽性」,證明確實該批肉食品客觀上之豬隻來源已染疫。雄檢該新聞稿說得極好:「將積極清查被告等人販售肉品之上游與去向,共同守護國人食品健康安全,並同時在此呼籲提醒,商家切勿販售或使用來源不明肉品,亦請民眾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肉品。

舉1997年口蹄疫爆發或相關棄置病死豬事件,社會大眾應都還有深刻印象。據此,雄檢依法查緝非洲豬瘟的肉品或其加工品,方向絕對正確。問題是「雄檢檢察長卻親自行銷私製販售之香腸?」這個奇怪且嚴重癥結問題。

檢方作秀?檢察長「親自行銷」香腸

請觀察以下兩幅截圖: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新聞稿節錄。(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新聞稿節錄。(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該新聞稿並貼出莊榮松「親自比讚」與陳姓受保護管束人拿著自製香腸合影的照片。

該新聞稿並貼出莊榮松「親自比讚」與陳姓受保護管束人拿著自製香腸合影的照片。(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該新聞稿並貼出莊榮松「親自比讚」與陳姓受保護管束人拿著自製香腸合影的照片。(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眾所皆知,肉類加工食品(含自家販售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法規例如:「食品安全管理法、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實務上更定有最低檢驗週期事項。另就食安衛生而言,則應著重器具、器皿等衛生消毒。

以加工肉品(香腸)為觀察:包含「肉品原物料」、「製作過程(絞肉)」、「生產環境」、「包裝、標示」等項目,都需要利用相關食品檢驗,定期自主管理或由衛生機關抽樣檢驗,製作香腸的工作檯面、砧板或刀具,應保持清潔,肉製品或灌製都應符合衛生規範,並置備專用刀具、砧板或其他器具。自家業者所製食品固然美味,但常存有衛生或食安之疑慮,包含私售香腸最常見就是食品添加物(過量亞硝酸鹽)問題。

三個食安問題,筆者請問雄檢

陳姓受保護管束人在自家自製香腸販售以謀生活,理應尊重。對於陳男私製販售香腸,筆者問題如下:

一、請問陳男之私製販售香腸「檢驗報告」,雄檢看過嗎?

筆者可以直接質疑「沒有!」請別告訴筆者說看到本文趕快去補作檢驗(如宣稱檢驗合格,懇請注意檢驗報告之日期)。沒看過檢驗報告,卻敢親自行銷?還是筆者教您技巧好了,可找陳男請他去找某肉鋪,然後出示「該肉鋪」之前的肉品檢驗證明。細部問題是:「先前真是用這些肉品?」 或事後欲亡羊補牢,說是巧智用盡也不為過。可惜筆者要的是:「陳男於拍照當天香腸的檢驗報告!」可以請雄檢提「該批香腸」檢驗報告出來嗎?若是合格我們再來談談以下問題。

二、雄檢既然敢親自行銷掛保證,請問每批私製販售香腸的食品衛生安全嗎?

答案是:「不知道。」這必須由衛生單位不定期抽驗。再說縱然有某次的檢驗報告,雄檢能確保陳男「往後購買豬肉的來源麼?」雄檢既然敢親自行銷,應該也要掛保證吧?若不敢掛保證,為何親自行銷還鼓勵各界「踴躍」購買?

三、該私製香腸,由雄檢檢察長莊榮松「親自行銷?」還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採購?

新聞稿載「呼籲各界踴躍購買。」這可以算雄檢掛保證,萬一食用該香腸出事,責任由誰負責?莊檢察長是用「良心」掛保證,那要改説那是「莊檢察長個人行為嗎?」請注意這是雄檢的活動!礙於篇幅,細部請讀者們可自行連結雄檢8/17新聞稿觀看「作秀照片」。請觀察該新聞稿第4頁(圖四右下角)灌香腸機器「金屬盛盆」洗的乾乾淨淨。當過兵的朋友們大概知道筆者有什麼感覺。

苗檢的檢方大秀?檢方兩大家長帶頭違法

只談雄檢似乎不妥,那挑一個中部的苗檢好了,比對兩個檢察署的新聞稿可見苗檢至少沒過度歌功頌德,但真是如此嗎?2020年12月11日苗栗地檢署發表會,署誌標題是「貓貍法語,檢方有情」,裡面可是講述洋洋灑灑的歷任苗檢檢察長介紹,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下載來看。筆者看完的心得很簡單,就是歌功頌德且唯恐功勳無人知曉,講的每位長官跟聖賢先烈依樣(包含現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及檢察總長江惠民),果真如此? 

該發表會上,檢方首長以法務部長蔡清祥及檢察總長江惠民為首,率眾聆聽原住民小朋友們載歌載舞表演,檢方長官們笑容燦爛跟開花一樣,重點是什麼?去年12月11日與會的全部院檢高官全部沒戴口罩(註:請參考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專案」,務必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且經勸導不聽者,將依法開罰

這些檢方高層卻帶頭違法,該管苗栗衛生機關敢開罰嗎?當檢方兩大家長帶頭違法(不戴口罩),這本署誌又有多少可看性?在場共19位檢方首長高官,沒人敢有意見吧?當然,更深一層的檢方答辯,筆者已經幫諸位高官想好:「本件沒不經勸導。要不經勸導仍不戴口罩,衛生機關才能開罰。」那簡單,可否調閱活動當天的錄影?看看期間共幾小時?「還要人勸導才懂戴口罩」要這種檢方首長做什麼?最好跟筆者講「當天是拍照時,才拔下口罩」那筆者再舉證據打臉好不好?疫情期間為何讓原住民小朋友在上面載歌載舞表演,小朋友們都有戴口罩?小孩不懂事也就算了,您們這群高官大人看半天拼命鼓掌搞什麼?真該羞愧至死。

苗栗地方檢察署與苗栗地方法院舉辦苗栗地方檢察署署誌發表典禮,其中檢方兩大家長沒有配戴口罩。(取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苗栗地方檢察署與苗栗地方法院舉辦苗栗地方檢察署署誌發表典禮,其中檢方兩大家長沒有配戴口罩。(取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細數苗檢新聞稿中藏的細節,檢察長宣導交通安全?

接下來,請看苗檢「官網」新聞稿幾個標題:「苗栗縣竹南鎮車禍案件(8/14)、苗栗縣某土地公廟命案說明(8/13)、農會選舉查賄(2/4)、徐姓男子案件(2020/12/30)。」只看標題,老實說真的不知道是什麼內容(人事時地物都標示不清);舉例來說「徐姓男子案件」徐姓男子是誰呀?這可是檢方新聞稿公布社會俾利周知,連取個標題都不會,用心不足漫談什麼以民優先?但這些改善容易,就此打住。

「給苗檢保留顏面,以下筆者只談談苗檢兩個問題好了。」

一、「防堵兒少色情,苗檢迅速查辦(2020/12/14)」:

新聞稿載「有桃園市某李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某 13 歲女童後,除對於該女童為性交、猥褻行為外,更引誘該女童自拍裸照透過通訊軟體回傳,並於2020年 11 月底上傳網路分享他人。」該案苗檢以現成證據抓人,自然無疑。但筆者曾就苗栗竹南地區網路公開販淫(魚訊)情色訊息之危害兒童身心某案告發,苗檢怎處理?答案是「直接簽結。」理由很簡單,網站伺服器在國外,電信警察無力查緝,迄今(9/5)該販淫訊息「竹南XXX(含價格/時間/次數)」都還公然掛在網上,任何青少年上網(免費註冊、無審核機制)都能查閱,這樣怎敢誇稱「防堵兒少色情?」新聞稿卻敢自稱「本署積極查緝兒童少年色情犯罪並無容忍空間」講的正氣凜然,實際辦案還不是只撿現成有證據的?(細部保障兒少權益防範網路色情之公聽會或法制研究,請容略) 

二、苗檢的壹則趣聞。請問:速限六十公里之路段,被告嚴重超速肇事(超越時速一百公里)?民眾看了什麼感想,或習以為常吧。苗檢新聞稿「苗栗縣竹南鎮車禍案件說明(8/14)」就是在講被告超速肇事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而該被告肇事,依新聞稿並未載「有無酒駕情況?」

「該新聞稿有多荒謬?」簡單說,就是被告超速肇事,監視器畫面事證明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且獲准(理由:「考量葉姓男子日前在台南市才因闖越紅燈、逆向行駛經警方認定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若不羈押將難以防免其再次危險駕駛傷害他人之風險,而有羈押之必要」)。苗檢想要講什麼?說苗栗地院已背書,法官裁准羈押對嗎?重點是「比該案情節嚴重的肇事狀況多的是」況且該被告前案確定沒?請注意罪疑惟輕,沒判決定讞前都尚不足為證徵。舉最簡單的「(酒駕/未酒駕)超速100公里(未肇事)」,請問羈押還是不押?或是否只要(酒駕)超速肇事一律聲請羈押?省思可見端倪。以後可要萬分小心苗檢的辦案標準。

最微妙在這裡:「本署(苗檢)陳松吉檢察長強調,為了維護民眾用路安全,檢察官與苗栗縣警察局對於此類危及公共安全之危險駕駛行為,必定嚴加查緝、絕不寬貸,也在此呼籲駕駛人在道路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切勿以他人權益冒險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以上新聞稿是要表示:「檢察官開始上街查緝危險駕駛行為?檢方陪同警方臨檢麼?」檢方辦案是什麼流程,苗檢檢察長陳松吉怎突然像是警察局長,然後又像是交通大隊的?可惜回頭看看台中地檢前檢察長陳宏達告警局案,警方可是不甩陳大檢座的(拙文:檢察官告警局—一張300元罰單的寶貴法治教育)。

檢方落實訴追犯罪為主要,戒慎避免成日歌功頌德

檢察官依法偵查犯罪,手上握有公權力,其偵辦查緝方法必須嚴謹及用心,而不是只想作秀辦大案,然後以登上新聞來作為判斷升官、升遷的內部標準。當正事不幹只愛作秀,可憐的真的是人民們。回頭舉雄檢為例,迄自2021年8月31日止,網站新聞稿第1頁共計30則(檢方官網固定格式),其中請看以下筆者製表之新聞稿標題(順列):

編號

日期/標題

(8/30前之原本排序,請參照標題或日期)

說明及備註:至9/5為止,新聞稿內容,經檢視9/3雄檢另新增2則,以下為8/30前資料
1 但願人長久牽你渡難關-關懷受保護管束人(8/17) 檢察長莊榮松更「親自行銷」受保護管束人自身經營之產品(香腸),呼籲同仁與社會各界踴躍採購。
2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中秋節受保護管束人公益關懷活動(8/12)

「大手牽小手,月來月圓滿,讓愛發送」公益關懷活動。受保護管束人子女特別向莊檢察長獻上親手製作的感謝信函(獻上大大的愛心卡片表達親自感謝?)。

筆者為法務部更保會高雄分會委員,先前就質疑:「疫情嚴峻期間,叫小朋友們來幹嘛?」

3 疫情送暖,執行有愛(7/6) 落實法務部部長蔡清祥指示「防疫不缺席、紓困不遺漏」以及抗疫「加快」、「加強」、「加碼」為核心原則…本署秉持刑罰寬容之刑事政策予以特別寬容處理,繼續建構執行有愛之高雄地檢署。
4 雄檢挺你,攜手抗疫--高雄地檢署結合三大協會資源協助司保對象緊急紓困」(6/29) 檢察長莊榮松呼籲署內同仁一起或向外宣傳並「大力團購」,提升銷量,協助個案渡過難關。
5 雄檢辦理受保護管束人母親節關懷活動「芬芳母親節走過人生好味道」(5/6) 邀請到中華芳香精油全球發展協會的魏O婷老師,來介紹不同精油的紓壓效用及簡易按摩方式。
6 祝福受保護管束人「HAPPY 牛 YEAR」(1/13) 希望在冷凜的寒流中能為其帶來溫暖,勉勵其迎接新牛年,應仿效牛的精神,勤勉、耐勞,穩穩地一步步向前,勇於面對困境,永不放棄希望。
7 司保據點雄便利全人再造更 Easy—高雄地檢署、鳳山區公所、慈濟高雄分會共同推行鳳山區柔性司法(1/8) 「慈濟高雄分會」於 95 年 7 月加入輔導行列,每月由 1 位師兄姐至活動現場分享人生經驗,傳遞常存感恩、知足、惜福之心,多年來在地化的輔導成效卓著。

(引用雄檢新聞稿,最後紀錄時間:2021.8.31)

請觀察30則新聞中,數量高達7則在做什麼(佔近四分之一)?搞的雄檢跟公益慈善社團一樣,難怪旗下問題多多,罄竹難書。再多舉一則讓公眾知悉:「盧姓男子連續襲胸5女,高雄地檢署聲請法院羈押獲准(5/7)」其理由好聽無比:「為保護婦幼安全,避免有民眾再次受害,檢察官遂於第一時間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當這種性騷擾案件可上新聞稿(佔首頁30則新聞中的一則),請想想該有多少偵查的新聞該公布?舉筆者自身經驗「某家暴案件」,該婦女在小港機場遭丈夫用車子拖行受傷,車上還有年幼子女,然後檢方卻調不到監視器畫面?案發地點是在小港機場旅客出入境往來的車道,監視器如繁星都找不到,那還有什麼可說的。被告連續襲胸的上新聞稿,婦女家暴受傷的找不到(現成)證據?其監督失能且無能,難怪雄檢會講「牽你渡難關?」又是大力倡導團購以利民生,又是介紹精油紓壓及按摩方式,正事不幹專幹閒事,刑罰執行有愛,用以登上雄檢自家新聞作秀麼?

檢方最重要職能為訴追犯罪及保障人權。誠然,檢方落實公益及刑事政策保護、更生機能等自有其機能,但如檢方成日歌功頌德,為善常欲人知?實本末倒置且大謬,應回歸檢方正常職能落實犯罪訴追才是正軌。問題是當「作秀積弊已久,一心只想升官的?上級不就看愛這個?」於是努力認真辦案的檢察官,比不上愛上新聞、愛作秀的、愛撿現成證據的,當真是悲哀莫名。

「檢方!懇請拭目以待。」請讓筆者逐一慢慢地寫好嗎?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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