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具「修法權」?

2021-10-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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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資料照,柯承惠攝)

作者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不才,斗膽學行政院小編幫司法院作梗圖,也學蘇貞昌院長拿撞球桿當簡介教鞭─法律條文有「得」字者屬訓示規定錯不了,有「應」字者屬強制規定則八九不離十。法官見解僅針對法無明文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法不確定情形行政機關在比例原則下有裁量權,但產生爭議須受司法審查;反之,確定法律名詞行政機關務必依法行政,法院亦須依法審判受拘束,不能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立法院107年年底修訂法院組織法,將司法院製成判例程序改為參考德國法制設立大法庭,最高審統一法律見解,旨意在避免因不同法官見解導致歧異判決,造成當事人不公,提供下級審遵循俾減少判決撤銷及發回更審,縮短時程降低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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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大法庭並非立法機關,無權造法修法,法條白紙黑字者,不能選擇性詮釋它強制或訓示規定,例如刑法之刑期,無加重減輕要件下法官僅能法定刑內量刑,不得濫指十年以上徒刑只訓示規定,可判五年或鞭刑。刑事案件,法律就告訴乃論的提告,裁判的上訴、抗告、再審,追訴權、行刑權、羈押、緩刑,都訂有確切期間及時效。民事案件除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經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民法時效規定,也都有六個月至十五年的請求權消滅期限。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消滅時效,乃與「法」俱來,法律所預定行使的「除斥期間」,是強固「不變期間」,除非戰爭災變,不得以任何行為加長或縮短,更不許以契約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也無時效中斷或不完成〈戰爭災變除外〉觀念。

民進黨對黨國體制深惡痛絕,其實應該說對國民黨的黨國一家超級不爽,因為它自己也正學的唯妙唯肖,民進黨踩到完全執政好地步,即全面清算鬥爭最大政敵,所有粉墨登場的轉型正義大戲,無一不針對清末民初人物蔣介石及LKK政黨國民黨陳年舊事,擬拆中正紀念堂蔣公銅像是其一,抄國民黨黨產其二,追繳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其三。

會有黨職併公職現象,誠如民進黨愛狡辯的時空因素,只有國民黨高官有此「幸會」,青年黨、社民黨沒執政過,誕生在後的當今執政黨也來不及參與,打擊「亂象」因之格外肆無忌憚,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對此法令作成「極不專業」統一見解,荒腔走板不協調伴奏,可謂魔音穿腦司法噪音,筆者挑戰最高審荒謬見解,必有充分理由,僅陳述如下。

全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屬法律位階之特別法,次於憲法而優先普通法,其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依同條例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條文羅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返還之」。沒想到該「應一年內」強制規定,竟被最高行政法院硬掰成訓示規定,主持大法庭的「知名導演」是蔡總統表姊夫,即院長吳明鴻親兼審判長,故毫不意外,他連迴避假戲都不演,硬幹姿態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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