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公民不服從」只適用立法院不適用行政院?

2017-04-1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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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謝昇佑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謝昇佑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因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並未得到政府正面回應,部分抗議群眾於佔領立法院行動的第六天(2014年3月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並占領。此次行動,抗爭行為持續10小時,並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與318立法院案相同,太陽花「行政院案」也歷時三年冗長的審判程序,終於在2017年4月1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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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起訴共有93位被告,法院判決,大部分被告部分無罪,或公訴不受理,僅8人構成妨害公務罪,3人因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被判有罪。分述如下:

刑法§135 「妨害公務罪」

陳建斌、黃國陽:因將搶奪鋁梯員警拉下台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陳威丞:因有恐嚇員警行為。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謝昇佑:因有明顯衝撞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許哲榕:因在會場製造危險紛爭、推拉員警。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崇道、劉建明:因故意推打盾牌、推拉踢員警。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林唐聿:因使用棉被以「蓋布袋」方式對待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濬彥:因為無積極推拉行為,僅因人群眾多而造成推擠。無罪。  

刑法§138「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

許順治、李冠伶:因破壞鐵拒馬、鐵絲、鎖鏈、鎖頭。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黃茂吉:因破壞行政院大門。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201704010-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起訴93人中,11人有罪

被起訴的93人中,大部分的被告,是因「進入行政院」而被依刑法§306「侵入住居」起訴。由於此法條屬刑法中的告訴乃論,故經行政院長林全撤告後,全部諭之不受理。

而《法操》多次臨庭,法院審理的重心,除了上述罪名外,還有「煽惑他人犯罪」、「加重竊盜罪」部分。而這兩部份,本次判決,均無罪。

「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合議庭認為,以魏陽為首的8人(魏陽、陳廷豪、許立、江昺倫、林建興、許順治、劉敬文、柯廷諭),他們在當場所述,僅為個人不滿的言詞、希望可以提振士氣,在「主觀上」「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獲判無罪。

「加重竊盜」部分,王晟亦、郭修豪,在進入行政院時,為防止員警使用催淚瓦斯,隨手拿了行政院的「濃煙逃生袋」以防身,但在被警方捉到時,立即直接交還,仍被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詳見:【122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怕警方用催淚瓦斯才拿走濃煙逃生袋,就算是竊盜嗎?)。合議庭認為,被告拿濃煙逃生袋的行為,僅為「使用竊盜」,在主觀上,被告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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