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治水已經落伍,要求開發者減少洪水才最划算

2017-04-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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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預算越編越多,要求開發者減少洪水才正確,圖為南北勢溪交會處。(顏麟宇攝)

治水預算越編越多,要求開發者減少洪水才正確,圖為南北勢溪交會處。(顏麟宇攝)

16年來,經濟部共編列5個跟治水有關的特別條例,如果再加上未來8年、2,507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治水預算就已達到5,300億元。如果治水有效,預算應該愈編愈少才對,但相反地預算卻愈編愈多,而且彷彿無底洞般看不到盡頭。為什麼?因為用工程手段治水只能達到某個程度,之後就算投再多錢,效果也會大打折扣,還不如想想其他非工程、更永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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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比,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是在易淹水地區開發工業區、都市計畫或蓋大樓,這些開發把原本的透水地面,變成水泥不透水地面,阻礙洪水入滲到土壤,一下大雨就造成積水。也就是說,現在都市的淹水問題,都是開發前未好好選址,開發後未要求開發者做防洪設施,把洪水責任全部擠到末端處理而造成的。

這就像永遠解決不了的空汙及廢棄物問題,不要求地方政府或企業負起責任,總是把問題丟到末端,再強大的空汙整治手段,都無法解決嚴重的空汙問題。

反之,只要開發前做好選址,避開易淹水地區,政府在審核開發案時就要求開發者做好防洪設施,都市的淹水問題就能減緩。而這次前瞻基礎建設2,507億的水環境預算中,共有1,151億元用於中央管及地方管河川治水,目標是改善200平方公里的淹水面積。只要做好規劃,也許就不必花這麼一大筆錢。

未來2公頃以上開發,要分擔洪水責任

這就是經濟部水利署已經講了非常多年的「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最近終於有了進展。水利署已完成「水利法修訂案」,增加「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專章,未來只要開發案達2公頃以上,就要提出「排水計畫書」,不提出計畫、或提出後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款。這分草案預計4月中在行政院預公告30天,之後送立法院審議,目標是這個會期能通過。

所謂「逕流分擔」,是一種行政計畫,行政機關要提出自己管轄區域的預防淹水計畫,特別是針對無法拓寬河道、也不適合再加高堤防的易淹水河川,要提出整體防洪計畫。防洪的方法很多,可以做滯洪池、或雨水收集等等。

而所謂「出流管制」,是指所有土地開發者都要負起減少洪水的責任。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監事楊重信,去年在水利署舉辦的全國水論壇中就建議,除了新開發地區的出流量不能超過核准的排水量,都市更新地區也要負責,如果舊的建設沒辦法做滯洪設施,也可以採取易地治洪、或繳代金的方式替代。

避免淹水,管理比治理更重要

過去在沒有法律授權下,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在開發審議時,要求業者提出洪水分擔計畫,但很多只是做做樣子、或蓋好之後根本沒在使用,但無法可罰。未來水利法修正案通過後有了明確的法律授權,不過地方政府有沒有能力執行,在業者的壓力下能不能落實法令,以過去的經驗來看,並沒有這麼樂觀。

另外,集水區治理也是一樣,這次前瞻基礎建設編列了130億元用於「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然而水庫集水區的「管理」比「治理」更重要,2009年莫拉克風災時,水庫集水區破壞相當嚴重,就發現上游許多不當開發,例如產業道路,一遇到強降雨,水土快速流失,通通淤積到水庫造成淤積。

當水庫淤積,水庫可存水的空間減少,就會增加當地供水管理的困難。而水利署每年投入大筆經費清淤,也不敢奢求淤積減少,進、出的量能平衡就不錯了。所以不論是改善淹水、或改善集水區破壞的問題,都不應該再走「治理」的老路。任何相關預算編列,應該想想其他不必做工程、而且更永續的方法。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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