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人民參與偵審並非司法改革萬靈丹

2017-03-0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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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參審制,法務部也參考少數學者研議,準備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加強外部監督。(資料照,Jiang/維基百科)

針對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參審制,法務部也參考少數學者研議,準備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加強外部監督。(資料照,Jiang/維基百科)

針對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參審制,法務部也參考少數學者研議,準備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加強外部監督。初步研議將無告訴人的重大不起訴案件,交由人民參與的檢察審查會審查,並擴大及於簽結案件,這樣的司法改革走向是否真正有益人民?非常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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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表示,希望透過教師親身參與,將人民參審觀念帶進校園,促進司法改革。(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日前高雄地院表示,希望透過教師親身參與,將人民參審觀念帶進校園,促進司法改革。(資料照,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我國對於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救濟程序,在刑事訴訟法設有「再議」機制,明定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加以審查,對於無告訴人的重大不起訴案件,更設有職權再議制度;日本則採「起訴獨占主義」,僅檢察官擁有起訴權,並無「自訴」制度,是日本檢察官之裁量權甚大。

為防止此起訴獨占權過度膨脹,該國乃設有兩種作法以為節制:其一為「付審判請求程序」,其二為「檢察審查會」,對檢察官不為起訴之處分是否適當,設置「檢察審查會」,成員均由國民組成,以國民立場監督、審核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決定,為落實民意監督實效,自2009年起更立法賦予檢察審查會強制起訴之權力。

但日本各界對此並非沒有反對聲浪,主要批判意見為:檢察審查會不用聽取被告之答辯意見,即得為起訴決定,則其判斷應予起訴的標準究竟為何?議事、審查之過程均不公開,是否可能在證據不充分情形即予草率起訴,反而侵害被告人權?若事後證明檢察審查會起訴決定錯誤,又應由何人出面道歉負責?相關損害回復機制亦付之闕如。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緣自二次大戰後,日本由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占領,對日本憲法、政治、軍事、經濟、教育等均直接且強勢指導設立新制,司法制度亦不例外。當時原擬引進美國之「大陪審(Grand Jury)」制,由市民組成之陪審團審查案件證據後決定是否起訴,然因日本政府以固有司法制度及傳統國情有異為由堅決反對,幾經折衝協商後,乃設計採行「檢察審查會」制度,以約制檢察官之不起訴決定權。我國少數學者並未深入瞭解兩國刑事訴訟制度之背景及差異,望文生義,誤以為設置「檢察審查會」是檢察機關外部監督之萬靈丹,其誤會可謂大矣!

事實上這項制度在日本實務運作下問題重重,審查會7年前實施強制起訴後,各審查會一共強制起訴9件、13人,強制起訴案件雖多屬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但絕大部分都以無罪收場,例如民主黨前幹事長小澤一郎涉陸山會案無罪確定,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嚴重侵犯人權,所以並不是說效法日本、歐美制度就認為是改革,我們應該尊重社會長期形成的法律文化背景,通盤去檢討什麼樣的制度才是適合我們的。

以宇昌案為例,本案在前次總統大選前雖然紛紛擾擾,但已經特偵組檢察官詳加調查各項事證後予以簽結,公布調查結果及理由,並製作對照表逐項說明各界質疑之事項後,幾已定紛止爭,類此案件如交檢察審查會由人民審查,勢必再起波瀾,「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社會紛擾將永無寧日,豈是人民之福、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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