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不具名等於匿名嗎?

2019-07-0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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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對管寫社論屢屢用「匿名投稿」形容。圖為管中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監察院彈劾台大校長管中閔,對管寫社論屢屢用「匿名投稿」形容。圖為管中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監察院彈劾管中閔,屢屢用「匿名」投稿一詞,其目的似要形塑管中閔掩飾罪狀、偷偷摸摸的形象。然而,管中閔所為是「不具名」,而非「匿名」。「不具名」是其發表文章時受憲法及法律保護之隱私權,也是報社的媒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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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報社邀請社會賢達投稿社論,更以不具名為慣例。就報社言,作者不具名代表負文責的是報社;就作者言,報社負文責,作者便有自由發揮之空間,直言無諱,提出觀點,即使得罪人,也不用擔心被抄家起底。進一步言,「不具名」不僅是作者的不表意自由,同時也是報社不容政府侵犯的媒體自由。如果報社沒有保護作者不具名的權利與義務,以後誰還敢幫報社寫社論?

監察院代表企圖在大庭廣眾面前揭露哪些社論是管所寫,表面講得冠冕堂皇,彷彿不揭露就不能將管定罪似的,事實上,管寫了哪些社論根本與本案無關,管寫社論是否違法兼職才是本案之關鍵爭點,而管從未否認他有寫社論。

20190214-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等情,監委陳師夢(中)、高涌誠(左)、蔡崇議(右)13日提出調查報告。(簡必丞攝)
監委陳師孟(中)、高涌誠(左)、蔡崇義(右)等彈劾管中閔,把社論講成「匿名文章」。(簡必丞攝)

監察院認為,社論內容「涉及職務」是管違法之重要罪證。然而,這個看法是蓄意馮京馬涼,難怪管會認為監察院深文周納。社論內容是否涉及職務與管是否兼職毫無任何關係。兼職指的是在報社兼任特定職務或業務並領有薪資。以本案言,管領的是稿費,而非薪資。既非薪資,何來兼職?證人裴偉也清楚指出,媒體外部人受邀撰寫專欄社論並非任職於媒體內部。

事實上,銓敘部相關函釋重點均放在公務員是否在媒體擔任某種職務,而不是放在公務員之投稿內容是否涉及本職。

若硬要說投稿內容涉及本職有什麼問題,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洩漏政府機密,這一點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所明文禁止的。然而,監察院彈劾案並沒有指控這個部分。既然如此,洩密問題就根本與本案沒有關係。況且,「社論內容是否洩密」也與「寫社論是否是兼職」風馬牛不相及。

監察院或公懲會若在違背管意願的情形下,將其社論內容公諸於世,將嚴重侵犯管之個人隱私與報社之媒體自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與第 16 條明訂,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需、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若要在執行職務之目的以外利用個資,更應符合憲法第 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違反者負有刑責,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之刑罰。建議管校長,一旦監察院或公懲會洩漏本案系爭資料,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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