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廢監察院—恐讓立法院調查權集中變成一隻大怪獸

2019-07-0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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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呼籲,有權力者應當自制,約束自己的權力,莫讓廢掉監察院成真,把調查權移到立法院,演變成一隻大怪獸,而且是非常可怕的魔獸。(資料照,取自總統府@Flickr)

作者呼籲,有權力者應當自制,約束自己的權力,莫讓廢掉監察院成真,把調查權移到立法院,演變成一隻大怪獸,而且是非常可怕的魔獸。(資料照,取自總統府@Flickr)

英系監委干預司法,引起司法體系及社會各界大反彈。其實這只是廢監察院的一個起手式,之前廢考試院的組織功能,接下來要廢監察院,把調查權集中到立法院。對外宣稱廢考試院及監察院,五權變三權,實則讓立法院變成一隻大怪獸。以台灣的政治生態而言若成真,行政官員就得面臨天天跑立法院,被立法委員調查約談,難保藉由調查權施壓、關說、恐嚇,台灣吏治黑暗史只有更加陰暗。其調查權集中到立法院為什麼有如此重大殺傷力呢?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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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的調查權

監察院的職權,在憲法修正之後有所不同。在憲法第90條中說到,監察院的職權包括了「同意」、「彈劾」、「糾舉」、「審計」4個權利;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中,同意權已經從監察院的職權中刪除,而僅剩下彈劾、糾舉、審計三權。彈劾權的部分,指的是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做的「拔官」處置;糾舉權則同樣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所先行的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而糾正權則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問題,所做出的糾正。監察院除了上述3項權力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權」約談、監督官員,釐清真相,是「輔助」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核心職權;但不應針對「審判權的核心事項」進行干預,以免落入監察權凌駕於司法權的問題。

監察院認為陳隆翔的疏失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彈劾案通過。(郭晉瑋攝)
監察院的職權包括了「同意」、「彈劾」、「糾舉」、「審計」4個權利;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中,同意權已經從監察院的職權中刪除,而僅剩下彈劾、糾舉、審計三權。(資料照,郭晉瑋攝)

二、監察權獨立原則

在民主先進國家,監察制度日趨精密化,對於促進政府與人民間互動關係之和諧,努力不懈;而新興之開發中國家,監察制度努力的方向,則是建立公信力,使人民對於政府能夠充分信賴,為達維護綱紀,保障人權之崇高目的。可見設置監察制度之民主國家,其基本特色均在捍衛人權,並以分權制衡之方式,避免權力之專制與腐化。監察權是否得以伸張,其「獨立超然」之特性為首要條件,多年來世界各國,為求能獨立與超然行使監察權,無不竭盡心力,脫離國會之干預。北歐國家監察權之運作,採用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以外之設計,證明我國憲法監察權獨立超然之設計與世界趨勢與潮流互相吻合。

三、國會調閱文件權

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所以從「輔助性權力」的觀點來看,「立院調查權」與「監院調查權」並不當然衝突,但不宜將調查權全部移到立法院,讓立法院獨攬調查權危害社會國家的穩定性。

總而言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英系監委、英系大法官、英系中選會等東廠,權力應當節制莫囂張,動心起念當以蒼生為重,放下仇恨處處都是慈悲,也處處都是覺悟。但願藉由本文的提醒,喚起有權力者應當自制,約束自己的權力,莫讓廢掉監察院成真,把調查權移到立法院,演變成一隻大怪獸,而且是非常可怕的魔獸。因此還是珍惜「五權憲法」,落實權力分立的原則,五院彼此互相尊重,發揚他真正優點。

*作者為彰化縣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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