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種族歧視 綠委3月曾提出國際公約施行法

2016-06-1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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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表示,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提「反族群歧視法」,但其實民進黨立委陳瑩等人3月就已提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洪秀柱表示,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提「反族群歧視法」,但其實民進黨立委陳瑩等人3月就已提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因應榮民受辱事件,國民黨黨主席洪秀柱今(11)日宣布,立法院黨團將提《反族群歧視法》。而民進黨立委陳瑩等人,在今年3月就已提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盼比照「兩人權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50年前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在台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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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65年12月21日第201A號決議通過「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重要的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上 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內容闡明人類不應基於種族、膚色、世系、宗教、語言、 原屬國或民族起源,採取任何區別、分離、排斥、限制或給予不平等待遇之措施。要求各國應在政治、經濟、教育、立法及其他各方面,採取 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種族等一切歧視,並保 障全國人民依法平等享受一切權利與自由。

台灣雖然非聯合國會員國,不過為了保障人權,2009年立法院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並由馬英九前總統公布。2011年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通過「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的相關人權公約完成國內法化程序。

民進黨立委陳瑩在今年3月便與許智傑、楊曜、蔡適應共同提案,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也能完成國內法化,陳瑩在提案指出,公約之主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仇恨及隔離,確保人權平等及自由行使,以促進種族間諒解與合作,符合憲法的平等精神;為了展現我國落實人權、實踐國際社會責任,盼能通過施行法草案。

施行法中要求,政府應參照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於法案施行後2年內提出第1次國家報告,其後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也要求各機關應檢視法規及措施,並在3年內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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