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綠色金融與新能源發展,政策制定者與市場最常追問的往往是:台灣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資金?銀行願不願意放款?政府該提供多少補助?
然而,當我們兼具金融風控與能源產業第一線的雙重視角時,會發現真正的瓶頸從來不是「資金總量不夠」,而是風險、報酬與資本需求的結構性匹配問題:一項新能源技術從實驗室走向規模化市場,究竟需要經過哪些關卡?在不同成熟度的階段,應該由誰提供資本、承擔什麼風險?又需要建立哪些機制,才能讓專案從取得融資,順利走到併網營運並產生可持續的現金流?
近期大型行庫在離岸風電聯貸案傳出的授信違約,凸顯了這個關鍵問題。如果綠色金融只剩配合政策的熱情,卻缺乏嚴謹的專案風險解構與工程履約管理,原本意在推動轉型的政策美意,就可能演變成案場停擺與金融呆帳。
新能源的發展,不是「找到一筆錢、蓋好一座設備」就能順利運作。技術可行,不代表工程能按期完工;工程完工,不代表商業模式能獨立成立;即使開始營運,收益也不必然足以還本付息。如果我們把不同階段的風險混為一談,只會讓前瞻技術因缺乏早期資本而夭折,或者讓尚未成熟的專案過早使用銀行債權,最終導致風險轉嫁至金融體系。
一、 台灣的既有經驗:金融體系的學習與授信邏輯升級
回顧台灣新能源的發展歷程,金融體系並非沒有處理專案風險的經驗,而是歷經了一段務實的學習過程。
以太陽光電為例,早期金融機構同樣缺乏違約率與設備衰退的在地數據。然而,隨著國泰金控、中租與永豐銀行等業者逐步進入市場,金融業開始學習如何評估光電板退化率、土地與屋頂使用權、併網條件及長期售電合約(PPA)。隨著技術數據累積與供應鏈成熟,授信邏輯才從早期的「企業信用抵押」,逐步升級為「依據專案現金流評估」的專案融資模式。這段經驗說明:金融市場不一定要等所有風險都消失才進場,但必須隨著產業成熟,持續改善風險辨識與管理的能力。
到了離岸風電時代,專案融資的複雜度大幅提升。以 CIP 的「鳳尾一號(Fengmiao 1)」風場為例,專案於 2025 年 3 月宣告完成融資交割,籌集約新台幣 1,030 億元的專案融資,由 27 家國際與本地銀行參與,部分融資另有出口信貸機構(ECA)及台灣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支持,全數發電容量亦透過企業購售電合約(Corporat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CPPA)配置給六家企業。這個案例的意義,在於展現了企業購電合約、信用增強、銀行團融資與工程安排如何共同形成一套可供金融機構評估的風險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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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融資,提供了綠能專案風險治理的另一項參考。兩者的資產性質與工程風險並不相同,但都提醒金融機構:不能只看開發商的財務報表,還必須掌握工程進度、資金用途及未來現金流。都更案件透過建築經理公司、專戶控管與適當續建安排來降低風險;重大能源專案也應建立相應機制,包括獨立技術顧問(Technical DD)、工程進度監督,以及預先約定的介入權(Step-in Rights)。完工併網是重要的風險控制里程碑,但不是債權安全的充分條件,銀行仍須確認營運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成本與債務。
過往台灣高鐵(THSR)的財務改善歷程,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借鏡經驗。當具有重大公共效益的基礎設施面臨財務困境時,政府、經營者與債權人當時透過股權重組、展延特許期與債務展延,成功改善了持續經營的條件,不僅讓高鐵徹底走出財務危機,更使其轉型為如今全台不可或缺的核心交通設施。然而,重整並不代表每一個專案都應無條件救到底,關鍵在於嚴謹的效益評估:其未來的營運價值與公共效益,是否足以支持繼續投入所需的重整成本?
二、 資本接力鏈:依技術與商業成熟度分階段配置資本
面對能源轉型的不確定性,金融業不是要降格風控標準,而是要建立一套與技術及商業成熟度相互匹配的資本接力機制:
1. 技術驗證階段(早期研發):適用於尚未充分驗證的前沿技術,資金需求以研發補助、示範計畫及技術驗證資金為主。在這個階段,資金的目的在於建立獨立且可信任的技術驗證數據,而不是過早要求銀行提供債權融資。
2. 示範商業化階段(跨越死亡谷):專案從實驗室走向場域示範,資金需求大幅增加,但營運模式尚未完全定型。此時需要政府示範計畫、策略投資人與公共風險分擔工具共同進場,建立可供後續投資人判斷的營運與成本數據。
3. 規模化融資階段:當技術、工程及收入模式已具備可驗證性且長期 CPPA 購電合約明確後,由策略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及商業銀行依照風險報酬條件參與,融資重心轉向工程履約與現金流管理。
4. 受挫重整與退場階段:若專案不幸陷入營運困境,應理性釐清責任。若是核心技術失效,應建立明確的停損機制;若技術可行但承包商財務惡化,則應評估啟動替代履約或重整方案,選擇整體成本合理的處理方式。
三、 政府如何發揮槓桿:創造「可投資性」與劃清風險天花板
對於尚未充分驗證的前沿能源技術,我們不能假設民間創投或企業策略投資人已經具備足夠的技術評估能力與風險承擔意願。當市場缺乏早期風險資本時,政府與公共資金就必須在關鍵階段扮演「市場啟動者(Market Enabler)」的角色。
新能源產業需要政府發揮公共資金的槓桿功能,但重點在於「創造可投資性」:
在技術層面:公共資金除了支持技術研發,更應支持技術驗證與風險資訊的公共化。透過研發與試驗場域支持,建立透明且具公信力的技術驗證數據與失敗紀錄,降低整個市場的資訊不對稱。
在資本層面:參考國際金融公司(IFC)的混合融資(Blended Finance)經驗,政府可透過第一損失保證或信用保證承擔早期特定風險,用少量的公共資金帶動民間商業資金進場。
在市場層面:針對中小企業使用現行 CPPA 信保機制的實際障礙,政府應進一步評估推動「綠電需求聚合(團購)+ 標準化彈性短約 + 國家信保」的可行性。若由售電平台承接長期購電再短約轉售給中小企業,就必須同步建立透明的定價、風險準備及責任分配機制,不能將期限與價格風險無條件轉移給政府或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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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公共資金絕非無條件替企業虧損買單。政府作為風險架構設計者,必須劃清四大天花板:
資格天花板:只處理具有明確公共效益與市場失靈的投資,並檢驗其「額外性(Additionality)」——即確認若無公共資金介入,該投資是否確實無法發生,避免排擠民間投資。
風險天花板:設定保證成數、單一專案上限與總體風險限額,要求民間資金承擔適度風險。
問責天花板:設定技術驗證、營運、財務與減碳 KPI,建立查核與停損機制。
退場天花板:事先設定檢討期限與退場條件,避免公共支持永久化。
至於一般大眾資金,則應建立清楚的風險分級與投資人保護機制。一般投資人若要參與能源轉型,可以透過適當揭露風險、受到監理並符合適合度要求的金融商品;但對於技術尚未驗證、資訊不透明且可能承受重大本金損失的早期專案,不能只因為具有綠色或公共效益的名義,就將其風險包裝成適合散戶的投資機會。
結語:將風險治理轉化為國家能源能力
政府支持前沿能源技術,不應只以補助金額或民間投資倍數進行單一衡量,而應同時檢驗技術風險是否降低、專案是否逐步具備獨立經營能力,以及公共資金是否真正產生額外的公共效益。
在此我們提出 SCREA 決策框架,從安全(Safety)、競爭力(Competitiveness)、韌性(Resilience)、環境(Environment)與戰略自主(Autonomy)五個維度,評估能源投資對國家的整體價值。能源投資不能只看短期財務報酬,也不能只看技術是否先進;公共價值與商業可行性,仍然需要分別評估。
綠色金融真正的使命,不是要求銀行承擔所有風險,而是透過技術驗證、資本分工、契約設計與公共資金治理,建立一套讓技術、資本與公共政策能夠合理分工的機制——使能源安全、系統韌性與產業競爭力,逐步轉化為台灣可以持續投資、可以驗證,也可以複製的國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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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聚界潔能亞洲副董事長、台中商銀常務董事、鑫友會前瞻政策顧問。本文由鑫友會提供,授權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