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國道,駕駛與乘客都必須依規定繫安全帶,不過如果警方拍下的照片無法清楚看出安全帶,能不能因此開罰?一名車主開車行經國道3號時,前座乘客被警方認定沒有繫安全帶,事後收到3000元罰單。車主不服,主張乘客當時其實有繫,只是安全帶被寬鬆外套遮住。案件進入法院後,法官檢視取締照片認為,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乘客確實沒有繫安全帶,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國道乘客被認定沒繫安全帶,車主挨罰3000元
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228號判決,車主於2025年8月7日上午10時22分左右,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11.1公里處,警方透過取締照片認定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後由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裁處3000元罰鍰。
車主收到罰單後提出不同說法,主張前座乘客當時確實有繫安全帶,只是身上穿著材質柔軟、未拉上拉鍊的連帽外套,乘客向前傾查看路況時,外套翻折後可能遮住安全帶。車主也表示,車輛本身設有前座安全帶警示裝置,如果乘客沒有繫安全帶,車內會持續發出警示聲,因此認為警方僅憑照片就認定違規並不合理。
警方認為照片看不到安全帶,法院檢視放大照片後發現疑點
監理機關則主張,取締時間是在白天,當時光線充足,從照片可以看到前座乘客身穿淺色衣物,但乘客右肩與車窗之間未見明顯安全帶延伸,衣物也沒有明顯因安全帶受到遮蓋而形成的凸起,因此認定乘客當時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
不過,法院檢視警方提出的彩色照片及局部放大照片後,認為影像仍存在疑點。判決指出,乘客右肩位置可以看到一塊由右上往左下延伸的黑色區域,其位置與角度與安全帶可能出現的位置相近;其中一張照片中,該黑色區域與乘客臉部之間還有一定距離,因此也難以認定一定只是乘客的頭髮。法院同時觀察到,乘客身上衣物兩側較為寬鬆並有摺皺,與車主主張乘客穿著寬鬆外套的情況並非完全不符,因此無法排除安全帶可能被外套遮住。
照片不足以證明「真的沒繫」,法院判撤銷3000元處分
法院認為,本案應檢視行政機關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乘客確實未繫安全帶。判決說明,交通違規裁罰屬於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既然要對人民作成不利處分,就必須對違規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法院調查現有證據後,違規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就不能因為民眾無法反過來證明自己沒有違規,而當然認定裁罰成立。
就本案而言,取締照片雖然沒有清楚呈現完整安全帶,但照片中的黑色區域、乘客衣物狀態等情況,也讓法院無法排除安全帶遭外套遮蔽的可能,因此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讓法院確信前座乘客確實沒有繫安全帶。法院最後判決車主勝訴,撤銷原本3000元的裁罰處分,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由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負擔。
國道乘客沒繫安全帶罰多少?駕駛最高可罰6000元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時,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可處汽車駕駛人1500元罰鍰;如果是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則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也規定,四輪以上汽車的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以及大型車4歲以上乘客,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均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
資料來源: (相關報導: 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仍被開罰1200元」!法院判決曝取締標準,很多人開國道超常被抓 | 更多文章 )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228號判決(2026年8月25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
※本文依公開裁判書及現行法規整理,個案事實與法院判斷仍應以正式判決內容為準;不同案件因事實、證據及適用法規不同,結果亦可能有所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