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一位老師被護送至精神專科醫院就醫,後來住院五天。出院後在其臉書發表「被送醫」的過程,引發網路很多的討論。很多網友支持該老師,抨擊緊急醫療網護送精神科病人過程粗糙,這中間有些評論把「護送就醫」和「強制住院」混在一起。筆者身為精神科醫師,深覺有義務做一說明。
由於精神疾病患者,有些沒有病識感,尤其是精神病人,不認為自己生病、或需要就醫,而其中有些病人又可能出現自傷傷人風險,所以才會有「精神衛生法」規定,「警消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應向衛生局查明如果是屬於「精神病人」,或經衛生局人員判斷有就醫必要,警消應協助護送就醫。上述即為「護送就醫」規定與過程。其精神在於避免當事人及他人生命、身體出現危險。精神衛生法也規定,「為保護被護送人之安全,必要時得使用適當之約束設備。」在救護車快速移動下,如果沒有固定,有時候很容易受傷。
然而,精神疾病患者護送就醫後,不一定會住院。
如果病人不是「嚴重病人」(嚴重病人定義:「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即使有自傷傷人風險,精神專科醫師也只能給予剴切說明,說服病人同意住院,不能強制。如果是「嚴重病人」,加上自傷傷人風險,由(兩位)指定專科醫師判斷需要住院、而病人拒絕者,才能向「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之聲請(今年八月以後,則改由向法院提出強制住院之聲請)。所以,強制住院是有一定的流程,兼顧病人自主權、程序正義及公共安全。個人認為,應該不會隨隨便便就把人強制架上救護車,然後就逕自住進精神科病房。
本個案被送醫住院的過程
據報導及當事人(老師)自己在臉書發表的文字,似乎是當事人在臉書有負面思考的表達,衛生局擔心其風險,於是啟動「社會安全網危機介入團隊」,由衛生局人員和警消,力勸當事人就醫。此事件會出現風波是,一開始當事人一直不願意至醫院、且質疑該護送理由,後來還是被說服上了救護車。
護送就醫後,醫院專科醫師的判斷和對當事人的說明,我們不得而知。但從當事人的臉書自述,她後來似乎妥協、同意住院(三天)。所以,我不認為醫院有「在病人不同意下、強收住院」。所以很多網友攻擊醫院不顧及病人人權等等,是過了些。
但顯然當事人對這些過程不是很心甘情願,後來在臉書上披露,遂引起大家關注。
老實說,像這樣的個案,衛生局、協同警消「努力」護送就醫,而且在個案不同意就醫下,衛生局人員還費盡唇舌、契而不捨勸說的,似乎不多見。個人的推測是,因為高雄不久前剛發生一件老師的憾事,所以市府及衛生局會這麼慎重。後來醫師的極力勸說個案住院,可能也有這個成分。
但,這不代表勸說就醫、住院就是錯誤的。因為,這種風險,非當事評估的醫師是很難置喙。尤其,在主管機關如此關切、個案又在網路上表明。如果醫師順從病人意願、快速決定不用住院,最後發生意外,接續的自責與外界的責難,將很難承受。
對於非屬「嚴重病人」的精神疾病患者,有自傷、傷人風險,但又拒絕住院,可說是我輩精神科醫師最大的挑戰!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從醫美偷拍到醫材商代刀─台灣醫療還要容忍多少手術室黑箱?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