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榮泰又出事了!
繼包機私行赴日看球賽犯行,被北檢黑金組立案偵辦外,
總預算持續卡關之際,立法院已同意新興計畫先行動支案,
換言之,立法院已同意、主計總處已簽報、行政程序已完備,
一、預算法第54條:立法院同意即應執行
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在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前,
本案中,立法院已完成同意決議,
若此時仍以立法院「決議案非法律案」或其他政治理由拒絕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不得背離法律與法律原則
更嚴重的是,此一作為已直接違反《行政程序法》。
該法第1條揭示依法行政原則,第3條要求行政行為應依法為之,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案中,法律已明定動支條件,立法院已同意,主管機關(
三、三重違法:裁量怠惰、比例失衡、雙重標準
第一,是裁量怠惰。
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裁量權不得逾越授權目的。
第二,是比例與信賴原則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第8條又要求行政行為應減少對人民損害並保護
第三,是平等與誠信原則破壞。
行政程序法第6條與第9條也要求行政行為不得差別對待並應衡平考
四、責任政治的崩解:行政院不得抗拒立法院決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此種責任,
五、法律責任全面浮現
此一違法不作為,可能引發:
- 行政法上之違法責任
- 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責任
- 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
- 甚至刑事責任(妨害權利行使等)
六、結語 行政院長不肯依法行政 罪大惡極
立法院已決議、主計總處已簽報、程序已完成,唯一缺的,
若連這一步都拒絕完成,問題就不再是行政效率,
行政院長卓榮泰應明白:依法行政不是他的恣意選項,
當卓榮泰開始以不作為對抗法律時,法治國崩壞罪責,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