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政部大張旗鼓地召開記者會,表示因為小紅書拒絕配合執行防詐行動,將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封鎖小紅書。此令一出,立刻被廣大網友譏諷為「臺灣版的網路長城」!此外,更被對岸的網友譏笑「臺灣也得翻牆」!重挫臺灣自由民主的形象。實則,內政部封鎖小紅書,非僅貽笑大方,而且顯然是誤用法條,有重大的違法瑕疵。
簡單說,此次內政部主張封鎖小紅書,是因為小紅書拒絕在臺灣設置營業所、分公司及代表人,且對於警政署要求配合進行防詐措施均「已讀不回」,所以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42條予以封鎖。但是,仔細觀察第42條的規定(「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可以發現,第42條是為了「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允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針對「詐欺網站」予以封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根本不是針對小紅書這類「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封鎖規範。
進一步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小紅書這類未在臺設立營業所或分公司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已經定有特別的管制規範。依據第29條,小紅書應向數發部提報「法律代表」,如未提報,數發部必須先公告其名稱,並通知小紅書於期限內補正。如果小紅書逾期仍未提報,則依據同條例第39條,在情節並非重大的情況,數發部得先處50萬至1000萬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如果期限屆滿仍未提報法律代表,此時數發部可以按次處罰,並先命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適當之流量管制,如果持續不改正(提報法律代表),才可以予以封鎖(第2項)。如果情節重大者,則可以處250萬至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如果小紅書期限屆滿仍然未提報法律代表,數發部除得按次連續處罰外,並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予以封鎖(第3項)。
請問,在封鎖小紅書前,數發部:
- 公告小紅書是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且未指派法律代表了嗎?
- 命小紅書限期改正了嗎?
- 對小紅書課處罰鍰了嗎?
- 對小紅書按次處罰了嗎?
- 召開專家審議會議討論小紅書的違法狀況了嗎?
- 召開專家審議會議,並決議封鎖小紅書嗎?
數發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顯示,臉書才是詐騙媒介的最大宗,過去30天超過五萬件;Threads列居第二(超過一萬件);IG列居第三(將近七千件)。依據警政署統計,小紅書過去兩年涉及詐騙案件共1706件(2024年950件,今年1至11月756件),遠遠不及臉書一個月的案件數量。如何能構成防詐條例第39條「情節重大」或第29條「有即時處置必要」的封鎖要件?內政部無視第39條之規定,逕行封鎖小紅書,明顯是僭越了數發部的職權,也違反了法條構成要件以及法定程序,根本是「北韓法學派」的「依法行政」!
防制詐欺犯罪,固然是政府重要的工作,但是政府執行防詐工作,仍然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不能天馬行空、違法行政。政府不針對詐欺網站進行封鎖,卻針對小紅書磨刀霍霍,顯然沒有對症下藥,也明顯違法。奈何監察院置若罔聞,筆者只能徒呼負負。 (相關報導: 葉慶元觀點:陸配鼓吹武統就驅逐出境?臺灣還是自由法治國家?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