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擬聯手修法,「陸配參政權」再次成為火線話題,民進黨「認知戰指揮」立委沈伯洋臉書發文,用了一個日本語「緊急事態」形容,沈伯洋的認知邏輯有異於常人,可不與之爭辯,但他用以立論的事實總是天差地遠,沈伯洋個人「緊急」也罷,偏偏他的「緊急」讓民進黨全黨腦袋為之錯亂,民進黨腦袋錯亂也罷,真正的「緊急事態」是民進黨的錯亂,嚴重傷害台灣得之不易的法治與人權。
「陸配參政權」從來不是問題,「陸配」是兩岸開放交流下的產物,他(她)們不論嫁娶來台,要取得台灣人身份並不容易,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要在台「設籍(戶籍)十年」才能登記參選,而在取得戶籍之前,至少要先居留六年,陸配參選的基本前提是六年取得公民權(可以投票),十六年取得參政權(可以登記參選),這個年限只可能更長不能更短,這已經是一個不低的門檻。
陸配依「法」能參選,依「法」不能就任─哪國的法律?
根據粗估,兩岸開放三十八年以來,來台陸配近四十萬,參選並當選者屈指可數,除了卸任後兩年才莫名其妙被解職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目前已知全台僅有五位村里長陸配,花蓮鄧姓村長被解職提請訴願成功,撤銷原處分,但內政部強調,依行政院二0二三年五月的「函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我國國籍者,非我國國民,在取得台灣人民身份後,既轉換為我國國民,就任公職就應該遵守國籍法規定─禁止雙重國籍擔任公職。」故自去年十一月底就多次函請地方政府,依國籍法解除其村里長公職身份,未依函辦理者,五月中已經將相關公所和直轄市政府「函送監察院查處」。
首先,里長是不是「公職」?法律上還有討論空間,里長根據《地方制度法》選舉產生,但不是民意代表,但領有「事務費」却不是公務員薪給,而且沒有公務員編制,甚至沒有連任限制,若獲得里民支持可以終身選到老,唯一和公務員扯上邊的就是貪汙、賄選被逮就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和《公職人員選罷法》加重其刑;里長是政府基層治理重要一環,但服務取向更高,其概念類似封建時代的「保甲」,這樣沒有編制沒有薪水的「服務單位」,內政部扛出監察院壓迫地方政府予以解職,豈不是「大砲打小鳥」?遑論如今「全綠監察院」還有誰信呢?
第二,照內政部和陸委會的說法,《兩岸條例》給了陸配「參選」的條件,但當選就職就要依《國籍法》,用白話文講,陸配可以參選,但不能就任,哪國法律能這樣訂?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奉旨」亂政,這個「旨」可能是「總統聖旨」或「閣揆意旨」,不過,民主時代管你是總統還是院長之旨,影響人民權益者皆需依「法」行之,結果仰承上意的內政部,只憑一紙「函示」,就改變了法律解釋,硬生生斬斷陸配的合法權益。 (相關報導: 風評:陸配憑什麼當台灣的立法委員? | 更多文章 )

殺人誅心,泛指陸配為「敵國勢力」─苛政猛於虎莫此為甚
第三,函示勉強具備準行政命令的地位,意在解釋法令而非改變或自創法令。其中最大的矛盾即在於兩岸特殊關係是建構在「國家統一前」,套用前總統馬英九的說法,「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即使前總統陳水扁主張「一邊一國」,但扁執政八年並未改變「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改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的定義,前總統蔡英文時代也一再聲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條例處理兩岸事務,三十多年來,陸配根據法律的合法權益,就因為賴清德一人之念或民進黨一黨之念,用一紙函示就剝奪,豈不是亂法亂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