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的保育牽涉到資源與生命間的價值,我們必須要面對的是,要將野生動物看成是一種自然資源加以利用;還是要體認到它本質上是生命,而必須對生命有基本的尊重。
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已實際享受到甜美的成果,但也同時背負著些許危險與憂慮,包括公共安全、環境生態、乃至道德關懷。最極端的例子便是納粹時代的人體實驗。當人像天竺鼠一般被用來作為實驗的對象,以遂行科技的進展之時,人們便開始對科學實驗此一名詞有相當不同的看法。
於今,雖然人體實驗仍以不同的形式在進行,但類似納粹般的殘酷作法已逐漸消逝。然而,人們對實驗的關心卻未曾終止,如果以人作實驗很不人道,那麼以動物作實驗難道就沒有任何道德問題嗎?以往在動物實驗問題上的辯論,多半集中在動物是否與人類一樣能感受到痛楚,或者能否完全以成本利益比作為考量的基礎。不管此種哲學式的辯論有什麼結果,最後仍會演變成法律問題,成為法律上的難題。
野生動、植物是許多人類生活所需的,其提供原始部落人類基本的營養、給予人們足以遮風避雨的器材,固然可以認為是自然資源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對於野生動物毋寧更應重視其存在本身所代表的是生命,值得我們正視。以往將野生動物當作是自然資源的想法,也會展現在人類歷史的法律中,如狩獵法就是典型以野生動物作為資源來加以管制的立法,本身並沒有保育的觀念。狩獵法在1931年即已立法,並於1989年廢止,顯示臺灣對於野生動物的態度是有所轉變的。
另外,野生動物的保育與動物本身應該受到什麼樣的對待是相當不同的,野生動物保育所重視的是自然生態的維護,認為人是自然界的一環,應該與自然界和平共處,並沒有權利滅絕任何一項物種的生物。然而,這樣的觀念與動物應該受到什麼樣的對待,所重視的是不同面向,當我們認為應以「人道」的方法對待動物,所訴求的並不是如何保存自然生態的運作,而是訴求動物應該受到何種程度的對待。是以,在現有臺灣的法制度下,對於以人道手段對待動物的議題,是動物保護法的守備範圍。
野生動物保育的管制:野生動物保育法 以野生動物保育作為立法目的的法規是野生動物保育法,此等立法本身兼具有保育、經營與利用的概念於其中。該法於1989年訂定,1994年做了一次重新立法的動作,其後,於2002年後做了七次的微幅修正,除了因應修憲凍省的需求外,主要就是為了與原住民族文化保護的潮流接軌。
該法主要在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因為棲息地是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場所,一旦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將使野生動物沒有生存的空間,久而久之也會使野生動物因此滅絕。
目前臺灣有21處野生動物保護區、39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22處自然保留區,再加上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臺灣陸域面積有19.19%被劃入一定程度的保護區域內。在這些不同的空間管制區域內,卻缺少以保護珍貴植物為主的空間管制機制,因此,桃園觀音地區的觀新藻礁,雖然重點在於保護珍貴的藻礁類,但卻只能以保護動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來加以保護,不免有些唐突。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不能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也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可以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可公告管制「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採集、砍伐植物」、「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前,如有必要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又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或撥用。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如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過程中受有損失,也應給予補償。
在臺灣,棲息地對野生動物的影響不乏有前例存在,如當初是否在臺南七股建大煉鋼廠、在大城濕地建國光石化,除引起國內重視之外,也引發國際的關注,由於候鳥涉及鳥類在全球空間中的流動,其為了生存,因應氣候離開出生的地方,飛到不同的區域。在遷徙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點的破壞,對候鳥而言都是致命的一擊。在自然資源的保育上,並非僅僅只是要求不射殺候鳥而已,而是要候鳥來到臺灣後有地方可以生活、進食,如果只是要求不能獵殺,但卻將其生存的棲地破壞殆盡,那與獵殺實際上並沒有兩樣。因此,態度上必須有所改變,對自然保育必須越來越有脈絡性、網狀的思考。所以,並不能將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的保護截然切割開來。即使是許多資源利用的問題,其背後承載著多少的生命,在邏輯上必須妥當地連結。
濱南工業區的籌建就是人類為了追求經濟發展可能害及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例子,從本案決策過程中的環評,就可以看到我們對野生動物影響的尊重程度。黑面琵鷺是世界上非常稀少的鳥種,被列為瀕臨滅絕動物保護,每年9月至10月會從臺灣北方的韓國或中國大陸的東北地區,飛到七股曾文溪口來渡冬,一直待到翌年的3月至5月左右,才陸續飛離臺灣,這一段時期是七股賞黑面琵鷺的最佳時機。2003年,黑面琵鷺來臺過冬的數量大約在數百隻上下(每年數量都會由當地賞鳥協會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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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宣布:因六輕擴大計畫中無法提供東帝士PTA廠每年所需的80萬噸石油腦原料,決定另外籌建煉油廠及芳香烴廠,並著手提出七輕建廠計畫;在同一個月,燁隆集團也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要在臺南縣七股工業區內投資興建年產粗鋼650萬公噸的精緻一貫作業鋼廠,用地面積需求約1,000公頃。後來因為計畫用地涉及黑面琵鷺棲息地問題,於是將用地目標轉向臺鹽總廠的七股鹽場。濱南工業區預定設於臺南縣七股鄉,位置在新山寮及西寮村以西,青鯤鯓村以南。包含東帝士七輕煉油廠、相關石化廠共30座工廠及燁隆精緻一貫作業鋼廠兩個開發案,總面積為2,367公頃,外加一個面積為542公頃的工業專用港及發電廠;廠址所在地為七股潟湖、魚塭、臺鹽鹽田與部分海域,開發單位計畫從海底抽沙來造陸,並墊高廠區基地。
在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中,審查結論為有條件通過環評,所涉及的問題包括:砂源的保留、海岸河口的侵蝕問題、港口的淤積、工業專用港的開發要另為環評、污水排放、對海洋生產力、潟湖地形及生態的影響、對黑面琵鷺影響的監測計畫、地下水水位的影響、海水淡化廠設置應另為環評、用水量對地方的影響、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響及相關減量配套、空氣污染的管制計畫、污染物的排放、事業廢棄物的回收、對古蹟及南科的影響、漁業損失的補償、對海防及國家安全的影響、防災計畫等。又從環保署對本案調查的敏感區位來看,可知環保署在「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一案中所調查到的敏感區位包括「位經河口、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珊瑚礁或其他濕地」、「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之植物、動物」、「位經保安林地、國有林、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或森林遊樂區」、「位經國營礦區或國家保留礦區」、「位經空氣污染三級防制區及水污染管制區」。而在許多調查項目中,所填答的答案有許多為「未知」,顯示此項開發案所涉及除了上述問題之外,更可能涉及其他的專業問題,而環評審議委員會在許多資訊未明之際即做了「有條件通過」的結論,可以預期地,也就更容易引發外界的質疑了。
在「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及「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中,涉及了生態的客觀評比、潟湖及沙洲的保護、用水的控制及替代方案、漁民、漁業權、居民權益等社會、經濟因素,這些皆應加以深入評估調查、了解,並提出妥善之補償及因應對策,並注意環境所容許的負荷量,此外,如有電廠也應另為環評,又生產方式、污染防治、海岸影響、溫排水與水之回收再利用以及生態等,仍應確實調查評估及研提對策。又從環保署對本案調查的敏感區位來看,可知環保署在「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一案中,並不認為本案的開發有經過任何敏感區位。僅有少數項目於表列中填答為「未知」。但在「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一案中,則認為本開發案「位經河口、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珊瑚礁或其他濕地」、「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之植物、動物」、「位經保安林地、國有林、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防風林或森林遊樂區」。
此外,除了保護棲息地外,野生動物並非一概不許捕獵,野生動物保育法區分是否為保育類動物而有不同標準。為了學術或教育目的,可以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繳交工本費後,再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但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此等管制事項,可設置保育警察來進行執法的工作。而保育類野生動物依第18條規定,原則上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要獵捕野生動物,所使用的手段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也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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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俊榮,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曾任教育部長、內政部長、研考會主委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等職。本文選自作者新著《
環境管制:權力、市場與責任 》(聯經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