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今(28)日表示,首波融資租賃業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於今年9月15日實施,民眾將可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首波適用業者共有13家,若違反金保法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金管會規劃,首波納入金保法規範的融資租賃業者為4家上市集團(中租、裕融、和潤、日盛台駿)旗下,客戶包含自然人者,原本有12家,但經中租迪和公司主動告知並經金管會確認,新增「創鉅有限合夥」為納管對象。
換言之,9月15日起,民眾若與下列13家融資租賃業者有消費糾紛,可向評議中心申訴,這13家業者包括:中租迪和、合迪、中租汽車租賃、仲信資融、裕融企業、新鑫、裕富數位資融、和潤企業、和勁企業、和潤興業、日盛台駿國際租賃、日盛台駿全實業、創鉅有限合夥。
金保法只管新案,舊案須找北市租賃公會
林志憲表示,融資租賃業者適用金保法,無法溯及既往,9月15日起生效的契約才能適用。針對舊案,民眾若有疑義,可向金管會申訴,金管會會把案子轉給台北市租賃公會處理,請被申訴的業者妥為說明與處理。
民眾也可以直接向台北市租賃公會申訴,林志憲說,向台北市租賃公會申訴或向金管會申訴,兩者效果一樣,因為金管會只是做個轉交動作,把民眾申訴的舊案轉交給台北市租賃公會。
金管會先前已經說明,融資租賃業者納管將分三階段進行,首波為4家上市集團共13家業者;第二波為金融機構轉投資的13家,預計半年後納管;第三波為台北市租賃公會的其他15家會員,預計一年後納管。
換言之,金管會預計納管的41家融資租賃業者,將於明年9月份全數到位。
融資租賃納管,金管會提醒十大事項
以下為金管會新聞稿所提醒,融資租賃業者適用金保法後,應遵守的十大事項: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為「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另外,業者應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計息方式。
二、業者應確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瞭解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與消費者的還款能力、所能承擔風險相符。
四、業者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價值。
五、業者催收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消費者。
七、業者不能代簽章、不能使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空白的本票,也不能未經消費者授權就填寫契約文件,也不能於消費者遲繳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
八、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消費者。
九、如經消費者要求,且業者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業者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嚴打合法融資租賃業只會讓非法錢莊盆滿缽滿 | 更多文章 )
十、業者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法令規定有讓與必要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