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憲法法庭於2023年(112年)作出的釋字第4號判決,表面上主張推動「離婚自由」,實則對女性人權構成深層且結構性的傷害。該判決容許「有責方」在符合「分居已久」等條件下,得以單方面訴請離婚,卻未設立任何補償與配套措施。這形同讓加害者(如外遇者、施暴者)得以合法脫身,反將長年承擔家庭責任的無責配偶,尤其是女性,推入經濟與法律的雙重困境。
律師陳易聰日前投書風傳媒質疑:「離婚那麼容易,那另外一邊的人的感受呢?」一語道破核心問題:台灣司法制度正悄然將「有責者的自由」置於「無責者的保障」之上,這不是自由,而是包裝成進步的結構性壓迫。有顯見在兩年修法期114年3月24日之後,迎來的離婚大海嘯。
CEDAW報告的沉默,是國家暴力的延續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卻自詡為亞洲人權模範,並定期向《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提交國家報告。然2025年第五次CEDAW國家報告的民間座談會甫落幕,卻對釋字第4號是否屬於特別法或一般法的憲政爭議,以及其對婦女權益的深遠影響,隻字未提。
更令人憂心的是,CEDAW第十六條早已要求我國修正「贍養費需證明生活陷於困難」的不合理門檻,但行政院根本隻字未改,對女性毫無保障。報告甚至保留「家庭貢獻是否成立,由法官主觀判定;若無貢獻,可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條文,變相讓長期無償付出的照顧者,不但可以讓無責者先以憲判字四號判決離婚、再要求其支付相關訴訟費,最後還得面臨「淨身出戶」的風險。這種只強調離婚制度「前端便利化」,卻對離婚後的補償、重建與照顧責任毫無制度設計的單向修法,不只是失衡,更是對女性勞動成果的系統性掠奪。(王如玄畫錯問題重點的民法編修篇)
回顧民進黨黨內多到數不完的外遇、性騷、不倫醜聞,此項憲判字四號幾乎形同「量身訂製」的個案式修法,為綠色權貴中的「有責者」打造退場機制。更嚴重的是,在尚未立法的情況下,法院自112年至114年間,即提前援引該判決,據統計已有近30件無責配偶受害。更別說114年3月24號以後,單憑大法官解釋文一句「即可按照意旨判決」等同以憲判架空國會、以法庭繞過民意,將父權體制包裝成改革成果。
婦女權益,不該成為改革的代價
CEDAW強調的核心精神,是正視女性在人權制度中所處的不對等與結構性劣勢,而非僅止於表面的「性別平等」。然而,我國行政體系卻刻意將CEDAW精神模糊化,與「多元性別」混為一談,進一步掩蓋女性在照顧、家務與經濟弱勢上的實質處境,並淡化婚姻終結後「無責者」所面對的法律脆弱性。
當國家亟欲對外展示民主自由,卻遲遲未建立離婚補償與分居制度等基本保障,「自由」反而淪為司法菁英的話語壟斷。我們拒絕讓「有責方的離婚自由」凌駕於「無責方的婚姻人權」之上,更拒絕讓高齡女性、無收入配偶與長期照顧者成為司法改革下的代罪羔羊。
呼籲律師們等行動,為無責配偶聲請釋憲
我們在此誠摯呼籲律師界與婦女團體,不應再保持沉默,應立即集結聲援受害當事人,儘速聲請釋憲,重新審查釋字第4號的合憲性。該判決錯誤地將「恣意」誤認為「自由」,更沒有緩衝機制與配套措施,本質上構成對婚姻中弱勢者的人權迫害,違憲疑慮極深。
此外,該案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成員明顯缺乏性別代表性,且未參酌充分實證資料與性別處境,顯然違背CEDAW核心精神與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實質平等原則。釋憲制度原本應是人民抵抗不公法令的最後防線,卻在台灣淪為特權勢力粉飾改革形象的工具。
當國家與法院集體噤聲、不願聆聽女性的真實處境時,社會更應共同出聲,回應制度失靈,重建以實質平等為基礎的性別正義秩序。
823投下「不同意罷免」:讓女性聲音被聽見
我們呼籲全台婦女,不分年齡、背景或政黨立場,在即將舉行的823罷免案中,團結一致,投下「不同意罷免」的一票。這不只是一次政治選擇,更是一場價值的表態,是拒絕讓台式人權暴力掩蓋制度性迫害女權。
台灣查某不是實驗品,不是人權交換的籌碼,更不是CEDAW報告中的模糊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