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違憲」訓政時期產物 學者、立委呼籲廢除

2016-04-1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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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三部門學會16日舉辦「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邀請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左起)、立法委員尤美女、 海棠文教基金會顧問陸宛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蕭新煌及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出席。(林俊耀攝)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16日舉辦「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邀請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左起)、立法委員尤美女、 海棠文教基金會顧問陸宛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蕭新煌及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出席。(林俊耀攝)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16日舉辦「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針對人民團體法爭議,邀請多位NPO、NGO團體代表共同到場研討,也邀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共同討論,現場呼籲新政府,廢除《人民團體法》是政府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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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提到,國內有很多團體都相當關心《人團法》,他認為,台灣自解除戒嚴、步入民主憲政已有一段時間,《人團法》修法成了關鍵,甚至不排除廢除《人團法》。

第三部門論壇: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會,圖為第三部門執行長徐世榮。(林俊耀攝)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提到,台灣自解除戒嚴、步入民主憲政已有一段時間,《人團法》修法成了關鍵,甚至不排除廢除《人團法》。(林俊耀攝)

《人團法》到底為誰而設?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痛批:「《人團法》根本就是為政府而存在!」從公辦民營、委託、補助,都是政府在掌控,就連核銷都要一一呈上,實在管很多!

關於《人團法》爭議,最為人詬病的是,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政治團體都納入該法統一管理,被戲稱為「三合一」的《人團法》,紀惠容坦言,3種團體性質差異極大,不該歸屬同法管轄。她呼籲,政府與人民團體不應變相成為僱傭關係,而是建立健康的「夥伴關係」。對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回應,人民團體雖然希望政府限制愈少愈好,然而,當團體與團體間有糾紛時,政府應該如何插手與介入,是值得商榷的問題,政府未來也會以最低限度管理與輔導的角色邁進。

第三部門論壇: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會,邀請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發表談話。(林俊耀攝)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痛批:「《人團法》根本就是為政府而存在!」(林俊耀攝)

此外,到場的人民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廢除《人團法》勢在必行,立委尤美女提到,《人團法》是早期訓政時期的產物,從民國31年稱之為《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民國78年解嚴後改為的《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民國81年更名為《人民團體法》,雖然改名多次,但實則換湯不換藥,內容根本沒有改變,已經違憲。

第三部門論壇: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會,邀請立法委員尤美女針對修法上的困難進行分享。(林俊耀攝)
立委尤美女(左二)提到,《人團法》是早期訓政時期的產物,雖然改名多次,但實則換湯不換藥,內容根本沒有改變,已經違憲。(林俊耀攝)

對此,海棠文教基金會顧問陸宛蘋建議,廢掉《人團法》,可從《民法》著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蕭新煌也直言,此三合一《人團法》形同雞兔同籠,如果廢除《人團法》,為NGO、NPO團體設立《非營利組織促進法》,會不會比較好。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蕭新煌開頭就痛批為何過去藉由NGO公民團體而上來的「時代力量」,現場卻沒來半個委員發表談話。(林俊耀攝)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蕭新煌(右)開頭就痛批,為何過去藉由NGO公民團體而上來的「時代力量」,現場卻沒來半個委員發表談話。(林俊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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