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誘拐涉世未深的學生,是「合意性交」嗎?她道出台灣法律處理權勢性交的最大盲點

2019-03-0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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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每年處理近千件的性侵害案件,為了個案需求,常需要與司法系統有許多的對話、倡議、合作乃至抗爭。這樣的過程中,除了聚焦司法系統的性別養成之外,最想倡議的是刑法的228條的「權勢性交」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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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台灣性侵害案件統計,許多擁有「長」字輩的性侵加害人,常常在司法系統中被輕輕放下,未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諸如老師、雇主、監護人、主管­­……等的性侵加害人,法院系統咸少引用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法條?

大家應該猶記得,引起社會嘩然、轟動一時的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爆發的集體性侵疑雲,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林姓作者被誘姦一事,到底這兩起事件是合意性交還是「權勢性交」?截至目前為止,司法系統並未援引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判決,而以合意性交處理,也因此加害者並未被司法制裁,引起社會對司法系統的很大的責難與質疑。這樣的判決結果,恐怕只會讓更多的「房思琪」躲在暗處,不敢訴說、不敢揭發?

事實上,刑法228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褻行為,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師與學生,業務上受長官監督的員工之間的性關係,皆應屬於「權勢性交」。

刑法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

可悲的是,目前在台灣社會即使揭發了性侵害事件,似乎也未必能讓老師或擁有長字輩的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

最近,監察院委員王幼玲等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罪之起訴與判刑案件數偏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近5年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之件數,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自104年後未有案件,5年合計僅2件,件數甚低。

舉個例,若受害者的少年已滿16歲、到達法定性自主年齡,常常就會被司法系統認定為當事者自主與相對人發生性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受害者在法庭上就很難找回公平正義,甚至還可能被相對人的配偶控告通姦,因而更不敢揭露,房思琪即是一個最明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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