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女子積欠銀行40萬餘元,雖銀行獲判可強制執行,但發現孫女母親遺留的房產卻由其他3名兄弟姐妹繼承,孫女未獲財產,銀行為此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孫女兄弟姐妹則主張,孫女早年靠母親受贈的生活費和金子維生,並已口頭同意放棄繼承,再加上母親是由其他手足扶養,因此孫女並未獲得遺產。對此,法院認為銀行未舉證孫女放棄繼承等同於無償行為,最終駁回銀行訴請,全案仍可上訴。
欠銀行錢卻未繼承遺產…兄弟姐妹竟一起被告了!
根據判決書,基隆市一名孫姓女子積欠銀行共40萬2674元及利息,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可對孫女強制執行。不過銀行發現,孫女的母親去世後原本留有房產,本應由孫女和其他3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然而孫女未拋棄繼承,卻因積欠銀行巨額、擔心被追索,而將遺產協議分割移轉登記予其他3名兄弟姐妹名下,導致孫女名下沒有財產可供銀行追償,損害銀行的債權,銀行因此訴請撤銷孫姓兄弟姐妹們的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對此,孫女的兄弟姐妹則辯稱,多年前孫女因信用破產、窮困潦倒,是靠母親贈與的金子變現度日,當時雙方已口頭約定,是孫女受贈金子在先,日後不得再繼承房產,而且孫女與母親和其他手足少有往來,母親也是由其他兄弟姐妹扶養,孫女未曾負擔母親的扶養義務,因此自願放棄遺產繼承。3名手足強調,孫女的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並非無償行為,而是有償行為,因此駁回銀行的訴請。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遺產分割本就兼具濃厚的人倫性質,因此這筆遺產歸屬於其他3名手足,但無從排除這是基於孫女母親生前的遺願,或是遺產日後管理的多面向考量,因此孫女因遺產分割協議而未取得這筆遺產所有權一事,未必理所當然等同於無償行為,也難認「某人未繼承某項遺產,即等同於該人就其應繼分為無償之允贈」。
另外,法官認孫女母親在協議時,就已考量孩子們有無扶養、生前的照顧、家族成員間感情、已分配予各繼承人的財產等,甚至可能以協議免除孫女對母親於法定扶養義務所生的債務,因此對其他3名手足而言,此舉並非無償行為。
與此同時,銀行只以上述客觀事實,主張遺產分割協議等同於孫女與其他手足的「無償行為」卻未舉證,難以採信,因此駁回銀行的訴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