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今年7月21日上路。保障外送員合理報酬、改善平台勞動條件,當然是制度上的進步;但一部法律是否成功,不能只看它保障了誰,也必須檢驗因此產生的成本,最後由誰承擔。
專法上路後,市場已出現值得主管機關警戒的訊號。Uber Eats已調高消費者每筆訂單服務費,平均增加4至6元;foodpanda則表示,專法施行後營運成本增加約32%,消費者等待時間增加約30%,若成本無法吸收,不排除調整價格。後兩項數據目前主要來自業者,仍應由政府進一步查證,但消費者價格已經上升,卻是不爭的事實。
問題因此不只是「外送員有沒有獲得保障」,更是:消費者究竟為這項改革付出了多少代價?
法律要求「衡平」,最後卻讓沈默的大眾買單?
外送專法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在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衡平各方權利義務。換言之,這從來不是只保障外送員的法律。
因此,當專法施行後出現價格提高、等待變長、商家服務費調整等現象,主管機關就不能只以「保障外送員」作為答案。若外送員所得增加,同時伴隨消費者付得更多、店家成本提高、配送效率下降,那麼這已不只是勞動政策,而是一場整體市場利益的重新分配。
既然是重新分配,政府就必須回答:誰得到多少?誰又承擔多少?
法律可以規定誰先付錢,卻決定不了誰最後負擔
這正是財經法上的「規制成本歸宿」問題,也是經濟學上的「轉嫁問題」,羊毛中就出在羊身上。
法律可以要求平台提高外送員最低報酬,卻無法命令增加的成本永遠由平台股東吸收。平台可以調高消費者服務費、會員費或商家服務費;商家也可能進一步把增加的成本反映在商品售價。因此,「平台依法多付多少給外送員」,並不等於「平台實際承擔多少成本」。如果成本最後沿交易鏈轉嫁給消費者與店家,政府就不能假裝價格調整與法律無關。保障外送員沒有錯,但立法不能只計算一方增加多少利益,卻不計算其他市場參與者失去多少福利。
疊單若失去效率,代價就是消費者變貴又變慢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疊單報酬計算。依現行制度,平台安排疊單或合併配送時,各筆訂單須分別計算外送服務時間與基本報酬;專法並規定每筆訂單基本報酬原則上不得低於45元。
保障外送員報酬本身沒有問題,但制度不能忽略平台外送原本就是靠訂單密度、演算法與路徑整合降低單位成本。疊單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同一段路程可以有效率完成多筆配送。
如果法律設計使原本可以共享的配送時間大量重複計價,卻沒有同步評估對派單效率、供給、等待時間與價格造成的影響,就等於只計算單筆報酬,卻沒有計算整個市場的效率損失。當最終結果是「外送員單筆報酬提高,但消費者等更久、付更多」,顯然此次的修法已失去原本的立意良善。
公平會防得了聯合漲價,防不了法規成本
專法施行時,公平會曾警告外送平台不得藉機聯合漲價。這當然是必要的,卻沒有觸及問題核心。《公平交易法》處理的是業者之間是否有合意。如果兩家平台沒有協議,只是因面對相同的法規成本,各自決定調價,原則上就不是聯合行為。換言之,公平會可以阻止平台串通,卻無法消除法規本身造成的成本增加。
政府必須慎重檢視:專法施行後,整體消費者福利究竟增加還是下降?
勞動部應向健保學習重大改革必須有監測指標
規模達兆元的健保,很早就熟悉政府推動重大制度變革時,必須嚴密監控結果。以當初全民健保導入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Tw-DRGs)為例,衛生福利部心知新的支付方式可以提高醫療效率,但也可能產生提早出院、轉院、費用移轉或影響就醫可近性的風險。因此主管機關建立監測機制,持續追蹤平均住院日、轉出率、短期再急診率、再住院率及費用移轉等指標。
Tw-DRGs與外送平台當然是不同制度,但治理原理完全相同:只要政府以法律改變市場參與者的經濟誘因,就有責任同步監測是否產生新的扭曲與外部成本。
外送專法至少應建立消費者實付金額、服務費、平均等待時間、取消率、退款率,以及商家平台費率、訂單量、退出率與商品價格等指標,再與外送員實際時薪、完成單量及疊單比例交叉比較。
沒有這些數據,政府根本無從證明第一條所稱「衡平各方權益」已經實現。
進步的法律,更應有再次修正的勇氣
外送專法願意正面處理平台外送員長期欠缺保障的問題,值得肯定。但「立意良善」不能成為拒絕檢討的理由。專法才剛上路,已經出現價格上升、等待時間增加及成本轉嫁的警訊。政府現在最不應做的,就是假裝問題不存在。
主管機關應立即建立公開且可驗證的市場監測指標,並設定滾動式檢討時間點。若證據顯示現行疊單計酬、最低報酬或其他制度設計造成不成比例的消費者福利損失,就應調整子法與行政解釋;若問題源自母法本身,也不應排除重新修法。
外送專法是一項進步,但目前顯然仍差強人意。法律真正的尊嚴,不在於制定後不可更動,而在於發現制度偏差時,有沒有勇氣修正。一部以「衡平各方權益」為名的法律,不能最後只保障其中一方,卻要求消費者與店家單方面的犧牲。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外送專法不該成為反平台立法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