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草案出爐,到底跟《民法》差在哪?名律師簡單說明:其實只有「這條」不一樣

2019-02-2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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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高雄同志大遊行,挺同人士高舉彩虹。(甘岱民攝)

20181125-高雄同志大遊行,挺同人士高舉彩虹。(甘岱民攝)

我想,這個結局只能是現在的最好,縱然我從頭至尾都支持同志婚姻入民法,但是既然行政院做此決定,也只能仿效李前總統在訪問新加坡時,無奈回應的這句話:「不滿意但可以接受。」而且,支持同志陣營確實要感謝大法官與蔡英文總統的努力,否則同志婚姻肯定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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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去年公投結果對反同陣營來說是成功的,結果竟然同志還可以結婚?那是因為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本來就已經要求必須讓同志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去年反同陣營贏的是「這樣的權利要規範在專法而非民法」。因此,行政院確實已經根據公投結果回應,以制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志婚姻的結果。但是,在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通過以後,即便沒有專法,同志本來就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後依照民法結婚,而這樣的草案就是在人權、憲法與公投結果折衷之下提出來的結果,讓所有爭議回歸釋憲。

關於同志婚姻,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名稱,叫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大部分人應該看不懂這種法案的名稱,但是簡單來說,就是反對同志結婚者,一直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不給結婚。但支持同志婚姻者,卻堅定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要給結婚。所以行政院只能折衷,以釋字748號作為法案名稱,完全按照憲法解釋的「客觀」結果為準。那麼,釋字748號到底是什麼呢?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這項草案當然是比照異性婚姻法的草案。是婚姻,不是伴侶。只是因為反同陣營就是不認同同志可以結婚,所以在草案上行政院不表明態度,而是「如果你要知道到底是婚姻還是伴侶,自己去看釋字748號」的意思。如果反同陣營還要說草案所指的意思是伴侶,除非異性婚姻也就是伴侶,否則沒道理認為同志婚姻是伴侶。

這項草案非常簡單,大致上就是將異性婚姻擁有的權益完全給予同志。原則上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同志婚姻不得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這一點雖然還是有違憲的疑慮,畢竟異性婚姻可以收養無血緣的子女,但往後肯定會有不同的補充見解或是修法出現,甚至實務上也有許多婉轉達到目的的方法。重點是,異性與同性婚姻在實際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權益是一樣的,這一點就已經讓等待已久的同志可以暫時活下來了。所以,5月24日以後:

1.同志可以結婚,不是伴侶,是配偶、是配偶、是配偶。(法條上是使用雙方當事人的字眼)

2.外國人可以與台灣同志結婚,而且享有與異國異性通婚同樣的權利。

3.不用拿伴侶證,身份證上有對方的名字了。

4.除部分收養規定外,完全準用民法,離婚時可以分對方的財產、可以請求酌定收養對方孩子的親權。

5.可以享有在醫療法規上完整的配偶權利。

6.往後在撫卹、保險上,都與現行異性婚姻完全相同。

7.繼承的權利等於現行異性戀配偶的權利。

8.結婚以後不要外遇,否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或通姦罪。

9.以後兩個人要互相扶養,這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10.最後,請羨慕,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家。

不顧北京反對,同志婚姻終於塵埃落定,歡迎進入愛情的墳墓裡,各位同志,2019年5月24日後,在你們的婚禮上見。

一定要幸福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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