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移民署依法處分一名號稱亞亞的劉姓中國籍配偶,認定其透過社群媒體「亞亞在台灣」發布鼓吹「武力統一」台灣之言論,引發社會高度關切與強烈不滿。事件經知名網紅檢舉後,移民署展開詳細調查,確認劉女行為已嚴重違反台灣相關法規,依法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限制5年內不得再申請入境。處分書已於本月15日正式送達劉女,限令其於10日內離境。
筆者認為,本案凸顯出2個重要憲法面向問題交疊在一起,一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及其限制法則,一是我國「一中憲法」在處理陸配入籍台灣時所衍生的國家「中國」認同困境!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1949年自中國大陸帶到台灣的「一個中國」架構憲法及概念,不僅領土主權包含對岸大陸及部分南海島嶼,中央集權的大政府,組織龐大有5權5院、8部2會。我國一中憲法,縱使經過增修條文修憲,仍然將中國大陸視為統一前的領土,因此居住其上的人民也不得不仍然是我國的「大陸地區人民」,一度我高雄法院還肯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依親時發生不幸事故,也有國家賠償法的賠償適用!更衍生「主張統一」是我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已經大法官在集遊法釋憲時肯定之),及馬總統主張的「92共識1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合憲性!也就是,依照我國現行憲法當然可以主張「中國」「祖國」是指中華民國,也可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據此,陸配來台灣或藝人去大陸時,主張「台灣是“中國”或“祖國”不可分割的一個省」,只要”該中國、祖國”指的是中華民國時,就會符合現行憲法的架構與概念,因此造成我政府試圖適用法律處罰此等言論時的概念邊界糢糊與困擾。
一中憲法雖然使我政府在處理統一或統戰言論時相當困擾,讓親中人士及不法中國籍配偶有機可乘,對發表支持中國統一或認同中國的政治言論,難以精準界定其法律責任。然而,言論有其指涉的內容事實,如果言論內容具體指涉的是對岸的中國或祖國,那麼就逸出我國憲法的中華民國範疇,不再受我憲法國家概念的保護,但仍然有我憲法言論自由限制法則的保護。也就是主張中國統一的統戰言論,該中國/祖國若是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落入統戰言論的範疇,但是否我憲法及法律所不允許,仍然須要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人權限制法則的規範,及2岸人民關係條例、反滲透法及國安法的規制,但與內政部所錯誤適用的國籍法無關!
筆者認為,統戰的統一言論,有主張和平統一及武力統一2類型,和平統一言論已經大法官釋憲解釋合法,那麼主張武統的統戰言論,是否違法?應否再區別不同類型?及程度上是違反行政罰法或需以刑事犯罪追訴等課題?在言論自由是我國區別對岸的重要自由民主體制指標下,實在不能不慎重周延!
縱使國際2政治人權公約也無法容忍鼓吹戰爭或武統的言論,在處理涉及支持敵對軍事行動的統戰言論時,應建立更完善、符合法律比例原則與國際人權標準的程序,學理及司法實務上,處罰「主張武力推翻政府言論」的法律標準,有煽動說、具體危險說、明顯且立即危險說、利益權衡說等限制言論學說,之前筆者建議「特定時空下」得予行政處罰禁止的法律原則,接近煽動說標準,若武統言論一旦涉及具體的武力威脅或軍事行動,例如直接在中共軍事演習武力犯台/圍島之時,發表統戰言論,則得認定已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得依2岸人民關係條例科處罰款,但仍不宜科以刑責。若是來台陸配尚未取得我身分證者,可以撤銷請居留權並驅逐出境。
筆者建議,首次違規以罰款為主,再犯才進一步採取強制驅逐等措施。特別針對已取得台灣身分證而具有我國國籍的原中國籍配偶,既然已經成為我國國民,沒有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會把自己的國民剝奪身份證、驅逐出境的,自己國民違法亂紀就是處罰或抓起來起訴判刑送監坐牢,因此政府處理取得身份證陸配上更須「法治化」,不應直接撤銷其身分證、強制驅逐;基於法治原則,除應優先以行政罰款及連續處罰外,不能違反現行國籍法及2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已取得我國籍身份的陸配撤銷其身分證及驅逐出境,以符合憲法的法治國原則,但這也更凸顯「一中憲法」帶來的特殊困境,我國亟需修法改善。
對於台灣現行一中憲法與法制所面臨的「國家定位根本問題」。筆者強調,台灣現有憲政框架在國際法與國際現實中存在諸多不合理現象,例如國際奧委會雖無條文規定運動員因國籍因素喪失權益,甚至還有難民奧運代表隊、獨立奧林匹克參賽者等得參賽先例,但台灣至今卻被迫以「中華/中國台北」名義參賽,不能以「台灣隊」參賽,實屬中共國利用我國憲法屬於一個中國的架構概念順勢政治打壓所致。台灣人若是沒有覺醒目前憲法是一中憲法架構問題,老共只會不斷運用國際社會只能承認一個中國政策來繼續威逼利誘打壓台灣在國際生存空間。
筆者呼籲,為了避免這些親中人士與特定鼓吹武統份子鑽漏洞,台灣應盡速推動修憲或制憲,以解決憲法長期處於「一中框架」下造成的法律困境。修憲與國家正名需同步進行,以明確國家法律定位,杜絕中國以法律灰色地帶進行干預的空間。
此次事件引發社會各界熱議,充分反映台灣社會在中共國持續升高機艦擾台之際,對國家安全及言論自由界線的敏感度提升。台灣以小搏大、處境艱難,但基於自由民主法治是我國重大區別於對岸中國的生活價值與方式,而言論自由已是民主憲法所保障的「國家級利益」,除了具體特定化,不應輕易限制言論,建議政府應儘速釐清限制統戰言論的法律適用界線,強化修補相關法規,以面對中國日益強化的統戰攻勢,確保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間取得適當平衡,及為了避免我憲法一個中國所帶來的法律模糊、造成更多社會爭議,亟須早日取得朝野修憲或制憲共識,或以公投早日解決此一2戰後遺留至今未解的台灣國家正常化課題。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