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觀點:我們要的國際法

2018-09-2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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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漁業管理近年來面臨許多挑戰,圖為順得慶888號漁船非法捕魚案。(資料照,綠色和平提供)

我國的漁業管理近年來面臨許多挑戰,圖為順得慶888號漁船非法捕魚案。(資料照,綠色和平提供)

白浪滔滔我不怕?
台灣遠洋漁業發展與國際漁業法的挑戰

台灣四面環海,漁業活動是島上民眾對於海洋的傳統利用之一,也是民眾日常飲食中動物蛋白質的重要來源之一。然而隨著旺盛捕魚能力所帶來的多樣化海鮮飲食,也使台灣漁民乃至於全體民眾會隨著漁業糾紛的出現,跟著抽動心頭的掛念,因為這不僅是關心著出海漁民的生命安危,也在挑戰著我國要如何處理國際社會對於漁業活動相關規範的轉變,因為無論我國是否接受,我國的漁業行為不僅融入國際社會,也深深受到國際漁業法制的影響,甚至是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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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距離近的海域來看,與我國漁業活動相關的兩處作業區一向為東海海域以及巴士海峽周圍水域,然而我國與鄰國在這兩處海域的漁業糾紛不斷。就東海海域來說,雖然台日於2013年4月簽署了《台日漁業協議》,以基於符合國際社會所需求的共同合作開發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資源之精神,初步地緩和了我國漁民作業海域的需求,但是仍有許多細部的作業安排需要解決。

在與菲律賓重疊經濟海域主張的巴士海峽部分,2013年5月我國屏東縣琉球鄉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到菲律賓執法船瘋狂開槍射擊,造成台灣漁民洪石成死亡事件,再一次喚起民眾對於漁船作業安全的高度關心。後台菲雙方於2015年11月簽訂《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這個協定的重點在於對雙方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以及手段進行要求,並未實際解決台菲雙方重疊經濟海域如何劃界的爭端。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漁業執法合作協定在解決漁業糾紛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少數尋求解決漁業爭端的成功案例。

若是將漁業糾紛發生的區域擴大至他國專屬經濟海域或是公海範圍,則可以見到我國豐沛的遠洋漁船作業能力不斷與國際漁業規則發展產生衝撞,其中特別要以國際間打擊非法捕魚行為(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所造成的衝擊最大。

我國遠洋漁船擁有先進的捕魚技術、豐沛的作業能力以及積極的行動力,造就出我國成為重要的遠洋漁業國。《財訊》雜誌2018年4月份的專題報導中就指出,我國遠洋漁業占整體漁業產值44%,「魚類及其製品」是台灣最重要的外銷農產品,2017年出口金額為15.99億美元,前五大水產品中,就有四類由遠洋漁業所貢獻,其中又以鮪魚最高,每年為台灣貢獻7.06億美元的出口值。就是因為這種遠洋漁業作業能力,使得我國被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年度漁業統計列為前六大鮪魚捕魚國。

而為了讓我國漁民在海上作業時能夠有更好的安全保障,近二十餘年來政府不斷探尋參與關於捕撈鮪魚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y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之可能性,這些組織包括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 WCPFC)、美洲國家間熱帶鮪魚委員會(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IATTC)、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 CCSBT)等,也在參與的方式上表現出高度的彈性,例如在參與這些組織時採用捕魚實體(FishingEntity)的身份和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稱,目的皆在於能夠讓我國實際且平等地參與組織的運作,除避免政治干擾之外,還尋求能夠實質地獲得相關組織討論議題過程中的決策權。不過,我國漁民在實際作業上仍然過度地強調「量」的提升,同時政府管理機關也輕忽了國際社會對於「管理」的慎重要求,終於導致非法捕魚之惡名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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