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穎杰觀點:漂綠再起—基隆四接是否重蹈大潭三接覆轍?

2023-05-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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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沒收四接在地公投,以三接藻礁公投案為例,提供反省漂綠政策之視角。(資料照,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中央政府沒收四接在地公投,以三接藻礁公投案為例,提供反省漂綠政策之視角。(資料照,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但聞中央政府沒收四接在地公投,本文以三接藻礁公投案為例,提供反省漂綠政策之視角。理論基礎可參閱丘昌泰。2010。《公共政策:基礎篇》第11章。權力的三種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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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力的第一種運作

權力的第一種運作,乃是可A方直接公然施加權力於B方,也就是政治系統與經濟系依法直接施展權力作出決策。例如,政府與中油自行評估,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核定三接計畫與相關的區域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第一種權力運作定義,有如把權力的運作視同完美自由市場機制,認為人人都可以在市場公平自由競爭,或是找到代理人幫自己發聲,自然會達到所謂的最佳市場均衡。換句話說,如果B方沒有能力依法在政治系統爭取到撤銷開發案,則是B方自己的問題。 因此,從權力第一種運作定義看來,民間社會的主體性行動(社運、抗爭等等)純屬多餘。例如,在藻礁爭議中,支持政府方多次明示、暗示,藻礁團體發動抗爭、公投來反對三接乃是不理性的行為。

二、權力的第二種運作

權力的第二種運作方式,乃為Bachrach & Baratz提出的「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也就是,有權力的A方可以倡議其所欲的議題進入政治討論內,排除其不想討論的議題。因此,通過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許多的B方議題就會被排除在外。例如,政府已經運用行政權力核定三接案,不想再繼續討論。且在公投聯署成案之前,政府早已核定計畫,而計畫核定的過程中,缺乏實質溝通審議(公視:觀塘環評案7:2 官派強勢闖關成功)

但由於公投聯署成案,於是政府把討論議題設定在「達成能源與減碳目標」。然而,根據藻礁爭議當時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我國的碳排放大部分要歸於製造部門的責任額度(約五成),而非發電部門。但執政黨拋出「環境與環境」的選擇,誤導民眾要在發電減碳跟藻礁海岸生態環境之間做選擇。退萬步說,就算三接已經完工啟用,高達上千億的工程,破壞國際級自然海岸生態(參見張文亮老師文章),每年貢獻的減碳效果不到全國2% (用137億度天然氣發電取代137億度燃煤發電),但政府對於此等成本效益始終避而不談。自始至終,政府都沒有舉辦藻礁團體所訴求的正式聽證會來檢討本案。

臺灣海洋大學榮譽教授邵廣昭認為興建三接和破壞藻礁的因果關係有待商榷(圖/柯承惠)
根據藻礁爭議當時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我國的碳排放大部分要歸於製造部門的責任額度(約五成),而非發電部門。(資料照,圖/柯承惠)

三、權力的第三種運作

路克斯(Steven Lukes)提出權力的第三種運作方式來自於意識形態與結構。講白話一點,就是A方洗腦B方。在政府用權力扭曲溝通的同時,時常是滿嘴標榜科學客觀,如同哈伯瑪斯所說的〈科技與科學做為一種意識型態〉。因此,對於政治系統由上而下提出的溝通與科學知識,甚多民眾可能變成習以為常,認為這是「專家理性」帶來的「客觀判斷」。例如,公投連署成案後,政府拋出三接外推案,但所謂三接外推案,當時根本還沒開始啟動專家審查與審議程序,卻被政府包裝成符合「專業理性」的較佳方案,用來指責藻礁公投。

根據葛凡達(Gaventa, 1981)綜合三種權力運作的分析視角,弱勢B方的機會在於,若能發展社會抗爭(challenge or rebellion),或可鬆動主流意識形態的霸權,同時在議程設定的部分,得以實質參與,帶入民間觀點的價值,甚至促成立法、修法,最終阻止A方獨斷的行使權力於B方。例如我國過去反核運動曾多次發動在地公投,雖然當時在地公投並無法律效力,但反核團體藉由發動公投以及各種抗爭,而使當時甚多政治人物願意協助反核運動,來累積自身的政治資本,用來挑戰執政黨,並把「反核」議題,帶入體制內的政黨競爭(何明修,2006)。

鹽寮反核自救會的前會長吳文通於2023年4月7日發言:

「當初貢寮就像烏克蘭,大家什麼都不知道,政府就進來要蓋核電。如果不是環保團體與各方進來合作幫忙,可能核四早就開始發電了。所以說,社會運動抗爭大家真的要團結像北約一樣,共同支援民間才有用。」

*作者為美國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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