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表決彈劾投票原則不記名 但彈劾五院院長、具社會矚目案得記名投票

2018-06-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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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今(12)日表決,「未來彈劾原則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但彈劾案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經半數委員過同意可用記名投票表決。」圖為主持院會的監察院長張博雅。(資料照,盧逸峰攝)

監察院會今(12)日表決,「未來彈劾原則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但彈劾案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經半數委員過同意可用記名投票表決。」圖為主持院會的監察院長張博雅。(資料照,盧逸峰攝)

監委彈劾投票該採記名還是不記名的議題,蔡英文政府提名的新監委在2月上任後,提議將「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監察院會今(12)日表決,蔡崇義版本獲得13票、馬政府提名監委陳慶財版本修正案獲14票,「未來彈劾原則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但彈劾案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經半數委員過同意可用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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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提名的11名監委,加上馬政府提名的監委王美玉連署提案,將現制彈劾「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馬政府提名的監委陳慶財等共計14人也提出「無記名」版本,原本預計上周定案,但歷經馬拉松式討論後,最後沒有結論,留交今天院會表決。

陳慶財的「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版本,提出的「記名表決」有四種例外狀況:一、提案彈劾對象為五院正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五院秘書長、部會首長、相當部長級人員、民選縣市長、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人員等案件;二、社會矚目且有影響性的案件;三、第一次彈劾審查時成立與不成立票數相當而未通過且有爭議性,召開第二次彈劾審查會的案件;四、對後續類似、雷同彈劾案具有影響性的案件等。但是繼位委員對於「五院正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五院秘書長」等人採記名質疑,違反平等原則,「為何大關要記名、小官就不用記名」。

陳慶財版本認為,監委應獨立行使職權,時下政治氛圍呈現的是一種表態文化,而彈劾案記名表決也是一種監委向政治當權者表態的方式,根本不能讓監委們依本意獨立行使職權;時下「民粹當道、政黨惡鬥、網路霸凌」,無記名提票更有其價值和存在的必要。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院會最後動用表決,在正副院長未參與投票,全體監委舉手表決後,最後通過陳慶財等人提出「無記名」改良修正版,「未來彈劾審查會無記名投票表決,但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以用記名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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