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觀點:驚!開車門不當恐入獄!

2018-05-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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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開車門釀車禍,恐面臨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若不幸造成死亡,則要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責(第276條第1項)!如果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即有可能遭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需入獄!(資料照,陳明仁攝)

亂開車門釀車禍,恐面臨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若不幸造成死亡,則要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責(第276條第1項)!如果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即有可能遭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需入獄!(資料照,陳明仁攝)

今年3月間,台南市永康區一名婦女騎乘機車載女兒外出,行經台南市安平區某路段,適有一名王姓駕駛在路邊停車,突然打開駕駛座車門,致該婦女之機車擦撞車門,機車偏滑到快車道,母女與機車倒地,後方男大生所騎乘的機車閃煞不及,碾壓而過,造成女童送醫不治,蔡婦脾藏破裂的慘劇。去年9月,郭姓女子騎車經過新北市板橋區某路段,高姓駕駛自停放路邊的計程車開車門下車,女子機車撞上車門,彈飛1公尺到對向車道,遭洪姓男子駕駛之郵務車撞上,女子送醫不治。這2個案例中,開啟車門的駕駛人與後方追撞的駕駛均被以刑法過失致死罪移送偵辦。許多駕駛人在開車時謹慎小心,卻忽略了下車時應該多加注意後方來車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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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條第1項過失的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以開啟車門而言,只要多加留意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再開啟車門,就可以避免後方人車撞上的後果,雖然駕駛人無心傷人,但未多加留意,就會被認定有過失,如果造成他人受傷,一旦成立罪責,就要面臨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若不幸造成死亡,則要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責(第276條第1項)!如果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即有可能遭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需入獄!

至於若是像前述案例中,被害人再被後方車輛追撞,因後方駛至的汽機車駕駛人無法預見會突然有人偏滑到自己車道,按當時情形如確實無法防範,是有可能主張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此時就會形成開車門的人負過失傷害、致死罪責,而造成傷害、死亡結果的後方駕駛人無刑責的情形,若是後方駕駛人亦因此受傷,同樣可以對開車門肇事的人求償訴責。

根據交通部統計,103年因開啟車門害人摔車即高達3280件,造成6人死亡、4378人受傷!公路總局為改善此種現場,102年起已將開車門列為駕駛執照考照項目,路考時上下車未兩段式開門,將被扣分32分,成為一出錯就出局的魔王關卡。許多肇事者會在法庭上辯稱有看後照鏡,看沒車才開門,然而後照鏡難免有死角,這樣的辯詞不會被認為已盡注意義務,還是養成轉身反手開車門的習慣最為安全。另外,駕駛人也應提醒車上乘客及兒童,不可任意開啟車門,若因兒童在行進中隨意開車門肇事,父母也須付連帶賠償責任。

亂開車門肇事,除面臨刑責外,後續賠償亦是驚人。去年新竹縣范姓男子因開車門,造成後方周姓騎士閃躲不及,顱內出血,終身須仰賴他人照顧,范男過失傷害致重傷部分,遭判有期徒刑6月,民事部分則判賠568萬9400元!一個開車門動作,除陷牢獄之災,更可能為賠償而傾家蕩產,不可不慎啊!

*作者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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