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優生保健法》擬修法,已婚婦女、未成年人工流產爭議在哪?

2021-11-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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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擬針對 1985 年施行的《優生保健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整,決議將《優生保健法》修正為《生育保健法》,並取消已婚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規定。(圖/取自photoAC)

國民健康署擬針對 1985 年施行的《優生保健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整,決議將《優生保健法》修正為《生育保健法》,並取消已婚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規定。(圖/取自photoAC)

歷史上婚姻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故而傳宗接代,延續 香火一直是華人社會的思想及觀念,古人對於生育後代的想法也延伸到制度面。近年來因社會經濟變遷改變世代新觀念而出現丁克現象(Doubble Incom No Kids;DINK),亦即有雙薪及生子能力者追求自我實現或自我價值觀的提升而選 擇不生育子女(沈鴻梅、鞏剛強,2003)。因此,不論夫或妻均有選擇不生育的權利已成為現代思維中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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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阿肯色州議會曾認為丈夫有生育權,可控訴幫配偶人工流產之醫生,但引起女性抗議。另1990年美國 Davis v.Davis 案,涉離婚前雙方合意冷凍之受精卵是否銷毀之爭議,最後判定由離婚之雙方共同管理。再者,若生育權爭議擴至上一代呢?例如妻子懷孕三個月後,丈夫意外過世,公婆與其妻子簽訂香火協議,保證生下孩子,並約定十萬元違約金,之後妻子違約人工流產,公婆告上法院?我國民法並無獨立且明確之生育權,究其因在於迴避男女生育權是否平等之爭議。因此,有爭議可透過救濟途徑個案處理。

若將夫妻生育權之爭點予以歸納,主要有三種情況:1.丈夫要生孩子,妻子不要;2.妻子要生小孩,丈夫不要;3.意外事故與無奈的情勢變更。那麼當夫妻生育權有衝突時,誰優先保護?男性生育權有無受法律保護?例如丈夫是死刑犯,可否藉人工授精留下胎兒?未經過丈夫同意之人工流產是否侵害胎兒生命權與丈夫之生育權?若胎兒出生前六個月是物,是母親的器官,不享有法律人格(美國 Roe v.Wade 案),那丈夫的生育權呢?眾所周知,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更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它牽動了婚姻關係、親職互動以及家庭和諧的優質化。

生育權的性質在學理上區分四種見解,即已婚婦女權益說(李洪祥,王雪梅,1999)、配偶權說(楊金穎,2004)、人格說(李長江,張玉萍,2002)、身分權說(馬惠娟,1998)。無論何種見解,生育權受國際公約或內國憲法或法律保障。1968 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及 1969 年聯合國《社會進步和發展 宣言》認為父母享有自由决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間隔之專有基本人權,亦即夫妻是生育權的主體。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畫》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生育權,亦即夫妻與個人是生育權主體。197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约》,強調要維護生育健康權。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則明示,夫妻可合意生育權,但是否履行則取決於女性生育自主權與選擇權。我國施行多年的社會 保險准許未婚生子之婦女請領生育給付,顯然對於婦女生育權之尊重與保護早已生根與發芽。

巴西婦女走上街頭,抗議國會試圖修法嚴控人工流產(美聯社)
巴西婦女走上街頭,抗議國會試圖修法嚴控人工流產。(資料照,圖/美聯社)

國民健康署擬針對 1985 年施行的《優生保健法》進行大幅度的調整,並更名為 《生育保健法》,乃基於「優生」隱含歧視身心障礙或遺傳性疾病,而歧視是基於偏見所產生的刻板思維與行為。新修正草案之目的在於去歧視化,並取消已婚婦女須經配偶同意才能進行人工流產的規定,以實踐優先保障母嬰健康權益。另修法也將刪除精神疾病、傳染病可人工流產之條款,據報載預計於2022 年 3 月 公告草案。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懷孕婦女可依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例如胎兒有疾病及畸形之虞,或是懷孕分娩可能導致身體危害或精神健康等,但須經配偶同意才得以進行人工流產。未來修法將會取消該項配偶同意權,凡妻子能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丈夫就不能拒絕其人工流產或不孕。有持反對意見者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生育與否應由雙方共同決定,不應剝奪配偶參與的權利。更有不同意見者認為應從夫妻一方有 無惡性隱瞞不育或以非法手段侵害他方生育權而定,例如不危及生命安全卻擅自長期避孕或擅自中止姙娠。然而修法目的是希望讓懷孕婦女有更多身體自主權,因懷孕對於女性影響大,除了身體上的負擔,也影響其對自身職涯規劃等,因此未來將更重視孕婦的想法,將更多的決定權回歸到孕婦身上。

另現行法律之下,未婚之未成年人若要進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來呢?修法方向同樣是希望回歸到孕婦本身的想法,視其意見與法定代理人有無衝突而定。換言之,未成年之孕婦人工流產與否,不再只依法定代理人之意見,法定代理人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強制進行,若雙方意見相左,則須經第三方協調諮商,帶入更多的討論及溝通機會,包含生育、養育等問題。關於「諮商」也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諮商必須仔細且平衡,從性教育到後續的社會福利支持等,都應該詳盡,落實資訊的平衡,諮商也必須確實中立,而非引導未成年接受法定代理人之想法,讓諮商失去意義。

生育與女性自主權隨著女權意識及性別平等的觀念逐漸普及,也越趨受到重視,懷孕生子不應是為了滿足社會的期待和國家的穩定,更應該重視的是懷孕婦女自身的自主想法與健康,此次國民健康署雖針對《優生保健法》大幅度的修法,但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仍有許多爭議與討論。社會觀念或許轉變不是那麼立即與容易,但國家制度面上應給予更多的支援,從完善制度面將身體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落實性別平權。但是賦予孕婦本身更多的決定權,也應有防範惡意剝奪丈夫生育權的配套措施(男性權利運動(Men's rights movement))。

男性及女性享有同樣的生育權,是自然規律,也是人道法則,但基本爭執在於:誰掌握更多主動權?誰付出更多?誰優先受保護?整體而言,國民健康署修法的方向體現了強力矯正傳統歧視婦女的思維、強調法律公平正義及保護弱勢群體之定針與定見,著實洞悉自然生育早已變成合意生育或自主生育,除受內國法保護外,尚受國際關注,尤其丈夫與妻子均有生育權,但是妻子的身體與健康權應優先保護的修正,值得肯定。然而胎兒生命權之保護呢?是否需要更細膩去區分姙娠期間,例如一至三個月或六至九個月不同情況的處理方式?

站在人類與生俱來「生之本能」及生育權私法化而言,「結婚生子」的傳統觀念被破除後,未來可預見夫或妻對生育權有衝突而引起的糾紛,必牽動婚姻和諧性,家的組合或許動搖,然而任何人或國家均不能干涉或剝奪生育權,若有極端糾紛,提出訴訟審判前的調解,似可朝向協議離婚去努力。

*作者曾經歷市級官員,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律教育工作兼行政及司法調解與市級性別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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