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種大麻自用非販售 最低刑期從5年減為1年

2021-03-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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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日上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11日上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顏麟宇攝)

大麻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被列為第2級管制毒品,無論運輸、販賣、栽種都必須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多名法官認為判5年太重,司法院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790號解釋認定此法違憲。行政院11日上午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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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有部分法官認為刑度太重,而且實務上有人種大麻是為了「觀賞」,通通判到5年以上實在過苛,因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去年3月作出釋憲案,認定該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太重應酌減其刑。

行政院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若是自己種大麻而不是用來運輸、販毒者,得以減輕其刑,刑期由5年減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蘇貞昌:種大麻依然是犯罪行為

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中表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本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輕重,加以類型化,該重的還是要同樣的重罪課責;相關的類型,依相關的分類來做。

蘇貞昌強調,請國人同胞對於相關毒品防制應該要知道其危害,也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也特別肯定國內包括法務部及各緝毒機關多年努力,希望持續維持遏制毒品、源頭管理,以保護國人的健康跟社會安寧。這次的修法是針對自種且情節輕微的行為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在這裡補充大麻的種植,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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