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授李榮耕談冤案:再審難 平反更難

2014-05-0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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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教授李榮耕(左二)出席在台大霖澤館舉行的刑事再審座談會。(王立柔攝)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榮耕(左二)出席在台大霖澤館舉行的刑事再審座談會。(王立柔攝)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3日下午出席座談會時,針對「我國再審的程序困境及可能出路」發表看法,談到在台灣,判決定讞的案子獲「再審」的機會極為難得,再審程序也存在許多問題,但就算修好再審制度,沒有回頭去看一審、二審到底哪裡出問題,再審案件也只會不斷湧入,因為「再審制度的設計,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每一個再審案件中去看哪個地方出錯了?」李建議,台灣應效仿美國某幾州、挪威、加拿大,成立獨立機構來檢視冤案的結構性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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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耕在台大霖澤館1場與刑事再審相關的座談會上表示,在台灣,再審的門關得這麼小,啟動再審的條件這個嚴格、那個也嚴格,照理說只有2個可能;第1個是刑訴制度非常完美,一旦判下去就不會出錯,不必再審,第2個則是有可能出錯,「我們卻閉上眼睛裝作沒看到」。李直言,台灣的狀況就是後者。對此,李大聲疾呼,不管是律師、檢察官或法官,都應該要有1個共同立場,「刑事訴訟的基本底線,就是不應該把任何一個無辜的人放到牢裡面!」

李榮耕接著談到再審案件的管轄設定,是由原確定法院來審查,在原來的相同法院分案。若碰到同一個法官怎麼辦?大法官釋字第178號、第256號對這個問題作出解釋,前者認定刑事訴訟遇到此情形,原法官須迴避,後者則針對民事訴訟,認為各法院法官數額有限,再審的提出有沒有次數限制,因此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款,以迴避1次為限。

李榮耕表示,要同一個法官推翻自己的原判決,向全世界宣告「我錯了」,非常困難,而且就像學生重讀交出去的報告機率很小,法官可能也不想管已經判完很久、很多年以前的東西。李表示,這種「終局原則」其實很普遍、自然,是人性的問題,現在的制度卻都不管這些人性問題,一直把案子丟回來。

李榮耕也指出,如果換一個法官來審理,推翻判決的話,等於是那個法官得罪同事,向全世界宣告「他做錯了」,或未來有一天宣告「我也做錯了」,這需要更大的道德勇氣,現行制度也偏要假設法官們都有這種道德勇氣。

在這種不太能符合現實需求的制度下,不用說真正的平反,連開啟再審的機會都很小,李表示,高院10年來裁定開啟再審的比率是少得可憐的0.4%,地院也僅是3%;李更指出,他問過一些法官,他們都最喜歡再審案件,助理也喜歡,因為再審案件送進來,都被稱作「例案」(例稿案件),只要把曾作出的再審駁回的文書拿回來,案號改一改、聲請人改一改……,再送出去就好了,結果很多律師聲請再審後,過2天準備要送證據調查聲請狀時,駁回再審的通知就來了。

若要再造再審程序,李榮耕則說,理想狀況是能成立再審專責法庭。但李也指出,「再審制度的設計,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每一個再審案件中去看哪個地方出錯了?」他強調若修好再審制度,卻沒有回頭去看一審、二審的程序哪裡有問題,再審案件只會不斷跑過來,沒有意義,要防範冤錯案發生,就必須檢視源頭,因為扣錯一個鈕扣,之後的全部都會扣錯,在沒有揪錯機制的情形下,錯更會不斷犯下去,台灣應效仿美國某幾州、挪威、加拿大,成立獨立機構來檢視冤案的結構性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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